店面轉讓起糾葛 法律不保護“潛規則”
作者:居敏曉 發布時間:2009-05-18 瀏覽次數:719
本網無錫訊:“我自己的店面房想收回來,居然還要付錢給承租人,這合理合法嗎?”最近,江陰璜土鎮的
;高先生自然不樂意出這個錢,雙方協商不成,最終不歡而散。不得已,今年4月,高先生一紙訴狀將蔣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蔣女士限期搬出。由于店面轉讓費不受法律保護,所以蔣女士向高先生索要4萬元轉讓費顯然不合法,但是高先生在簽訂協議時,就首任承租者是否擁有轉租權沒有作出約定,這才導致轉讓費這一“潛規則”得以蔓延,因此高先生本身也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承辦法官組織雙方進行了調解,最終在法院的協調下,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高先生返還蔣女士的門面押金6000元,并自愿補償蔣女士4000元錢。
案件雖然是以調解結案,但是卻暴露出了目前門面轉讓方面存在的諸多問題,轉讓費儼然成了不成文的 “潛規則”,由于轉讓費不是規定費用,因此不受法律保護。如果要規避這一“潛規則”帶來的后遺癥,房東應該與首任承租者就是否擁有店面的轉租權進行約定,如果首任承租者沒有轉租權,那么承租人無權轉讓,轉讓費也將被扼殺在搖籃中,即便首任承租者私自轉讓也不會影響房東收回房屋;如果房東允許房屋被轉讓,那么一旦中間出現了所謂的轉讓費,房東也應承擔相應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