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好心借錢給朋友買房子,卻在自己經濟拮據時生出壞心,利用借條做文章,當朋友還款時交還借條復印件,然后拿著原始借條上法院,幸好法官斷案細致入微,查清事實真相,最終使原告主動撤回了訴訟請求。
今年4月,江陰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原告張華訴稱,2006年8月,被告李志向其借款8萬元用于購房,借款到期后,李志未按約還款,故訴至法院要求李志還款。然而法官在調查案件時,被告李志卻辨稱,向張華借款是事實,但該款已于2008年8月30日還清,借條在還款時已當眾撕毀,不知道張華的借條是從何而來,因此不同意張華的訴訟請求,并要求對張華提交的借條進行鑒定。為此,江陰法院委托相關鑒定機構對借條進行鑒定,經鑒定,借條及簽名字跡確為李志書寫。這一鑒定結果讓李志感到萬分驚愕,但是他堅持認定自己已經將借款歸還,而且李志提出當天去銀行取款及去張華單位還款時均有其他證人在場,并提供了當天銀行取款的憑證,同時申請相關證人出庭作證。
4月26日開庭時,私家車車主王先生證實,2008年8月30日,李志租用他的車子去銀行取了錢后到張華單位將錢還給了張華,張華給了李志一張借條,李志當場就撕毀了。張華的同事劉先生、胡先生也證實了還款過程。張華見眾人證詞都對自己不利,于是主動承認當時交給李志的借條是張復印件,自己是因為經濟周轉不靈,才會出此下策,希望李志能夠原諒自己。見此情形,法官對張華當庭進行了思想教育,同時勸說李志不計前嫌,看在張華當初肯借錢買房的份上原諒張華,最終,張華要求撤回起訴,兩人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