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本案看交通事故共同侵權行為的認定
作者:李濤 發布時間:2012-09-11 瀏覽次數:480
2011年3月17日10時許,王某駕駛微型面包車行駛時,因注意力不集中,在拐彎時與雷某駕駛的一輛農用三輪車相撞。由于雷某的車速較快,受撞后偏離行駛方向,撞到正騎自行車經過該路口的趙某,致其倒地后受重傷。王某與雷某亦在事故中受傷,車輛不同程度受損。趙某要求雷某賠償損失,雷某則主張趙某的損失應由雷某和王某共同賠償。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雷某是致趙某身受重傷的直接致害人。雖然其侵權行為是在受外力作用的情況下發生的,但雷某對于外力的作用和損害結果的發生也有過錯,所以,趙某的損害賠償責任應由雷某承擔。
第二種意見認為,趙某的損害結果是由王某與雷某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的。王某與雷某是交通事故中的共同侵權人,應當按各自在交通事故中的過錯程度共同承擔對于趙某的損害賠償連帶責任。
本案的核心問題是王某與雷某的違章駕駛行為是否構成共同侵權。這直接關系到肇事車輛雙方在對趙某的損害賠償問題上的責任關系,是由其中一方承擔責任還是由雙方共同承擔責任;是承擔按份責任還是連帶責任。
共同侵權可以分為兩類:一是有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包括共同故意的行為、共同過失的行為。要求有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的理論基礎在于:連帶責任源于責任主體的整體性,責任主體的整體性則源于主觀過錯的共同性,從而認為須存在一種共同過錯把共同侵權行為人連接成為一個共同的、不可分割的整體,成為一個共同的行為主體,該共同的行為主體應當對其共同的行為結果負責。共同侵權行為人的不可分離性,產生于他們的共同過錯。二是無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主要指雖無意思聯絡,但損害結果不可分割的侵權行為。要求無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的理論基礎在于:依據不可分割的損害事實,基于當代民事法律保護弱者、保護無過錯者、保護受害人利益的價值取向,要求無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本案中,王某與雷某素不相識,只是偶然的因素使兩車相撞,造成了第三人趙某重傷的后果。二人沒有共同的故意或過失,但趙某的損失是由王某和雷某共同造成的,且不可分割,所以,可以認定王某與雷某的行為屬于無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因此,王某與雷某應當對趙某的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多承擔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追償。就本案而言,實踐中還有一個問題,如果受害人只起訴部分加害人要求賠償,法院是否應當追加其他加害人參加訴訟作為共同被告,并承擔連帶責任。
筆者認為,本案的侵權行為屬于無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就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而言,法院應當依據各加害人的過錯劃定相應的責任,并在明確各加害人賠償份額的基礎上判令其承擔連帶責任。連帶責任的適用主要是為了防止因為部分加害人沒有償還能力而導致受害人得不到充分補償。如果允許受害人只起訴部分加害人,那么法院在只有部分加害人在場的情況下無法確定它們之間的責任份額,只能判定被訴的加害人承擔全部責任,違背了適用連帶責任的初衷,難以在更大的程度上保障受害人的利益。而且,由于責任份額難以確定,多承擔了責任的加害人要向其他加害人追償的話,不得不另行起訴,要求法院確定責任份額,導致訴累。因此,如果受害方僅起訴部分加害人,法院應當追加其他加害人參加訴訟作為共同被告,并承擔連帶責任。如果受害人明確放棄對其他人的訴訟請求的,法院應當列被訴的侵權人為被告,并將受害人放棄訴訟請求的情況在法律文書中敘明。對未被起訴的加害人應當承擔的賠償份額,被訴加害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因為在這種情況下,被害人自愿放棄了對其他加害人的賠償要求,無意思聯絡共同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基礎,即充分保護受害人的利益已不存在,所以,如果仍堅持讓被訴的部分加害人承擔連帶責任,不符合公平原則。
綜上所述,雖然導致交通事故第三人趙某受重傷的直接因素是雷某肇事車輛的撞擊,但第三人趙某受重傷的實質是王某與雷某共同違章造成的,趙某受重傷的結果是王某與雷某共同違章造成的損害結果,是整個交通事故的組成部分。
因此,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王某與雷某構成交通事故中的共同侵權人,應當承擔對趙某的損害賠償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