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參與社會管理創新,既是司法審判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司法機關承擔的一項重要社會責任。完善其參與社會管理創新中的職能,就要逐步加深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橫向寬度和縱向深度。基層法院必須立足自身層級特點,準確定位,不斷完善、積極參與社會管理創新工作。

 

一、突出化解矛盾職能,積極參與社會管理創新

 

1.創新審判方式化解矛盾?;饷?,是基層法院一切司法活動的出發點和歸宿,也是參與社會建設的基礎和主要任務。基層法院解決涉訴矛盾糾紛的過程,也是恢復被破壞的社會秩序、直接參與社會管理的過程。當前,基層法院要把化解矛盾糾紛作為第一要務,彰顯糾紛解決功能,不斷改進審判執行工作,使司法機制、審判方式和工作作風更加適應社會管理創新的要求,努力從源頭上化解當事人與當事人之間、當事人與社會之間的矛盾。

 

2.健全管理機制共解矛盾。健全的社會管理機制是社會治理的基礎。十七大報告提出要“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社會管理格局,健全基層社會管理體制”?;鶎臃ㄔ簠⑴c社會管理創新,其基本途徑和重要功能是有效整合社會管理資源,推動司法內外矛盾糾紛解決的良性循環。要主動爭取黨委的支持領導,堅持協同司法,加強與其他社會管理機構的聯動配合,形成科學有效的利益協調機制、訴求表達機制、矛盾調處機制、權益保障機制,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

 

3.彌補管理漏洞消除矛盾。社會管理應當是一種人性化的規則之治,社會管理創新的重要使命是創制社會規則,規范社會行為,構建社會秩序。基層法院應立足自身的層級特點和優勢,以化解矛盾糾紛為切入點,通過執法辦案發揮司法引導、示范、評價和規制社會行為的功能,帶動、輻射自身承擔的社會管理工作。法官在法無明文規定或規定不明確、規定相沖突以及在舊法落后于社會現實時,整合條文語義,填補法律漏洞,并根據社會正義、衡平理念、法律原則等進行創造性解釋或創制新判例,其行為在某種程度上已經通過司法裁判參與到“立法”工作中,并進而通過“法律之手”延伸到社會管理領域。法官通過該個案的審判,將法律條文中所蘊含的一般的、抽象的公平正義和社會價值觀,貫徹到具體的案件裁判中去,填補法律漏洞,引領社會風尚。案件的處理有利于確立類似問題的處理原則、處理方式和公共政策,讓公眾逐漸形成對法律的尊重和對法治的信仰,從而消弭矛盾。其結果必然使社會秩序更加穩定,社會管理成本更低。

 

二、延伸司法服務職能,全力推動社會管理創新

 

司法服務職能是審判職能的延伸發展,也是社會發展進步和人民群眾對司法的新需求?;鶎臃ㄔ簯劳兴痉ㄙY源優勢,適度延伸服務功能,為其參與社會管理創新注入強大的司法動力,這也是人民法院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義務。

 

1.參與綜合治理維護社會穩定。社會治安問題是社會各種矛盾的綜合反映,參與綜合治理是基層法院履行職能、彰顯功能,進行社會管理創新的重要內容。法院參與綜合治理,要在依法辦好每件案件的基礎上,根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新要求,“前后左右”適度延伸,多層次全方位輻射。當前,基層法院要針對流動人口參與訴訟時間的特殊性,靈活采取巡回辦案等多種審理方式,為流動人口提供訴訟便利,促進流動人口管理創新。

 

2.加強司法審查監督社會管理創新?,F代司法功能的一個顯著發展,就是它不僅在私法領域,更重要的是在公法領域更加注重規范國家與社會、政府與公民關系?;鶎臃ㄔ嚎梢酝ㄟ^行政訴訟司法審查,確認或否決某一行為效力,干預公共政策,監督行政機關社會管理創新。一方面,以司法程序確認合法行政行為的效力,為其提供法律支撐,促進和保障政府有效發揮各項社會管理職能;另一方面,對違法行政行為依法予以糾正,有效監督、促進行政機關遵守法定程序,依照法定權限管理公共行政事務?;鶎臃ㄔ和ㄟ^對行政權力的監督和制約,發揮著社會管理創新“保障者”的角色。

 

3.強化司法建議促進社會管理完善。司法建議是指司法機關在審判、執行、信訪等工作中發現可能危及經濟社會發展的法律風險、法律問題和社會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或漏洞,及時向有關部門提出有價值的意見和建議,包括對人大立法、政府制定規范性文件提出立法建議,向企業組織、行業協會提出管理建議,向行政部門提出規范行政行為的建議等。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是經濟社會生活的“晴雨表”,一些不宜發現的矛盾和問題總會以案件的形式反映出來。實踐證明,法院針對經濟社會領域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提出司法建議,有利于相關部門堵塞管理漏洞,健全規章制度,從源頭上防止矛盾糾紛的發生;有利于引導社會行為規范化運行,促進新型社會管理秩序的形成。當前,基層法院要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司法建議工作,完善司法建議工作程序和工作機制,提升司法建議工作的實效。

 

4.加強司法調研預警社會風險。司法既是一項法律活動,也是一項社會活動。基層法院要通過司法調研制度,加強對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情況的分析評估,深入分析社會出現的犯罪情況動態、民事爭議變化、行政行為違法違規和不作為等各種情況與問題,完善審判信息預警工作機制,為黨委、人大、政府科學決策提供參考。既要通過對同類案件的剖析和對日常審判執行工作的研判,關注可能存在的影響經濟社會發展的法律政策風險;又要強化大局意識,關注宏觀形勢變化在司法審判領域的具體表現,對社會的司法需求預料在前,反映在先;還要強化重大案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對該類案件在受理、審理、執行、信訪過程中可能引發的風險,提前采取應對措施,防止因工作不當引發影響社會穩定的問題。

 

三、加強司法職能建設,突出法院社會管理效能

 

1.拓展法院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深度、廣度。新的社會形勢,新的變化特點,要求人民法院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深度、廣度要有極大變化。借助當前大調解工作格局,提高法院參與社會管理創新深度。不再僅僅是停留在矛盾糾紛發生之后的調判階段,應當將工作重心適當前移,注重矛盾糾紛的預警、風險評估,從而為之后矛盾化解提供便利條件,減少案多人少壓力。法院工作寬度,也不應僅局限于司法審判這一小塊,應當將工作適當放寬,通過與相關機關、單位、組織間建立有效的工作機制,來提升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的能力。

 

2.快速提升法律宣傳工作效果。首先,要加大網絡等信息技術的利用效率。投入資金開設法院對外宣傳窗口,建立網站,并進行實時維護。在網站中開設法院介紹、法院文化、風采、案件同步查詢、投訴信箱、院長熱線等專欄,搭建法院與人民群眾之間的溝通橋梁。其次,要加強與社會媒體之間溝通。通過社會大眾媒體、網絡傳媒對法院重大案件的積極、正面報道,增進對法院工作的認同度。建立媒體聯絡室,形成有效的媒體報道網絡。提高法院宣傳工作效果,促使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大眾更加有序地遵循法律、法規。再次,積極推進巡回審判。將法律以實實在在案例形式在基層范圍內普及。將法律的普及效果大大提升,促使法院參與社會管理創新效果更加明顯。

 

3.積極發揮派出法庭的社會管理創新效能。第一,要加強與基層黨委、政府和業務單位之間聯系。爭取黨委、政府支持,有效推進法院工作開展。第二,擴大巡回審理方式適用。第三,開展判后回訪活動。農村相比市區而言,法治觀念相對淡薄,只有定期開展回訪,逐步鞏固普法效果,才能促使廣大民眾依法維權、自覺守法、依法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