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為尋求刺激,在新華書店內猥褻兒童,9月10日,江蘇省建湖縣人民法院以猥褻兒童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
2008年7月28日下午5時許,被告人王某在建湖縣城新華書店門市部看書,看見活潑可愛的被害人崔某(女,2000年2月2日生)也在看書,便萌生邪念,將崔某挾持到該書店內西南書架拐角處,乘無人之際,用右手從崔某大腿伸進去摳摸其陰部,造成了惡劣的影響。
經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以尋求刺激為目的,猥褻兒童,其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鑒于被告人王某悔罪態度較好,故對其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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