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七大就如何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進行了精辟論述,指出“沒有科學發展就沒有社會和諧,沒有社會和諧也難以實現科學發展,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在發展的基礎上正確處理各種社會矛盾的歷史過程和社會結果”。和諧社會的內涵極其豐富,對各個領域的要求也不盡相同。在審判領域,堅持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依法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經濟政治穩定,無疑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多年來,我們始終堅持把審判工作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作為重要目標,積極踐行和諧司法理念,最大程度地實現案結事了,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出應有的探索和貢獻。

一、樹立和諧的司法理念是實現“兩個統一”的首要前提

當前,我國正處在社會轉型期,利益格局的變化,使得大量新類型矛盾糾紛不斷出現,給人民法院審判工作帶來了很大的挑戰和壓力,因部分群體對法律理解的差異和對利益訴求滿足的差異而出現的纏訴、上訪等不和諧現象,使得案結事未了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司法權威,影響了社會穩定。說到底,司法和諧僅有剛性的司法規范和程序并不夠,重要的是在規范運行的基礎上,全社會形成的、滲透于訴訟過程中的和諧司法文化,這需要長期的培育、積淀才能養成。

一要樹立服務大局的理念。牢固堅持黨的領導,使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抵御各種干擾,切實維護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堅持為黨和國家的工作大局服務,始終把審判工作統一于全局工作之中。當前,黨和國家的工作就是科學發展、依法治國、構建和諧社會。審判工作要自覺適應我國社會的深刻變化,把和諧社會建設擺在重要位置,注重激發社會活力,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增強全社會的法律意識和誠信意識,維護社會安定團結。

二要樹立能動司法的理念。適應和諧訴訟模式,就應當轉變以往的被動司法理念,即不告不理原則。不告不理原則下,法院被動受理案件,一般而言,矛盾已經比較尖銳甚至激化,雙方對立嚴重,法院總是處在利益和矛盾的糾集點上,處理的難度和成本都相應增加。而能動司法理念下,法院應當把審判工作納入全社會糾紛解決機制中來,不僅要解決已經訴訟的糾紛,并且應當適當預見和防范糾紛的發生和激化。要積極參與并推動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建立。法院應當積極參與人民調解工作,建立與行政機關、人民調解機構以及相關社會糾紛解決機制的聯系,加強協作,交流經驗,促進糾紛解決。

三要培養和諧的司法理念。所有的訴訟參與人應當樹立和諧的訴訟理念,在和諧的訴訟氛圍與和諧的訴訟秩序中共同推進訴訟的進程,以便于公正、高效地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全面、徹底地化解當事人之間的矛盾。

二、建立和諧的訴訟模式是實現“兩個統一”的重要載體

和諧訴訟模式的根本目的不是僅僅為了在法律程序上解決糾紛,而是讓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糾紛從產生它的環境中徹底消除,并讓社會關系恢復到或者達到一種真正的和諧狀態。

一是進一步擴大簡易程序適用范圍,完善舉證責任。要切實簡化訴訟程序,縮短訴訟周期,方便群眾訴訟,及時快捷地處理矛盾糾紛,建立了速裁機制,設立了速裁合議庭;進一步完善證據規則中的舉證責任分配、舉證期限、法院直接調取證據等制度,合理引導當事人舉證、質證,必要時依職權調查收集證據,既堅持法律真實,又盡可能使法律真實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觀真實,使裁判結果在法律原則下盡可能地與公眾的心理需求相適應。

二是有效建立和完善法官與當事人的對話機制。法官和當事人之間、以及各方當事人相互之間的自主對話與交流、充分協商與溝通是和諧主義訴訟模式運作的基本機制。要注重保障當事人平等地享有包括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向法官全面陳述事實、發表法律見解的機會;就不理解的與案件有關的事實和法律問題向法官進行咨詢的權利和機會;就上述問題沒有得到明確有效回答而產生的與此相適應的救濟機會,保障當事人在法律適用領域的程序參與權,努力形成法官與當事人、訴訟參與人之間以及當事人彼此間的良性互動。

三是充分發揮調解作用,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消除不和諧因素。法院調解在定紛止爭中有著特殊功能和作用,及時有效的法院調解十分有利于在更大范圍、更廣領域內維護社會穩定,有利于促進人民內部團結,維護家庭、社區和鄰里關系的安定。我們進一步豐富和發展調解形式、拓展調解空間、加大調解力度、傳播調解經驗、提高調解技巧、升華調解藝術、提高調解效率、增強調解效果。要建立從立案到執行全程調解機制,通過制度規定和程序設計使調解貫穿訴訟的每一個環節,使矛盾糾紛通過每個環節都得到進一步的弱化,事態得到進一步的控制,最后實現案結事了。實踐中,要切實加強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的有機結合,充分發揮調解機制的優勢,促使糾紛以更加便捷、經濟、高效的方式得以解決。積極嘗試和推行“六步調解法”,即、立案之前的調解,在辦理立案手續前,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立案人員主動提供各種解決糾紛的方案,引導原告以非訴訟方式化解與對方當事人的糾紛;送達見面時的調解,在通知被告應訴時,向被告了解案情,聽取被告意見,當被告同意調解時,及時通知原告到場,為雙方搭建一個溝通平臺;證據交換時的調解,證據交換后,當事人對支持訴辯主張的證據有了全面地了解,此時,法官引導雙方理性地通過調解方式解決糾紛;開庭審理時的調解,法官圍繞當事人爭執的焦點,擺事實、講法律,使當事人能夠預測可能的結果,促使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休庭后的調解,此時法官根據雙方當事人的對立情緒相對于庭審而平緩的情形,細心尋找調解工作切入點,促使雙方調解;判決前的調解,對在訴訟中能勝訴的當事人愿意調解,而敗訴方不愿調解的,則根據案情,通知其代理人或邀請鄉鎮、村調委會等基層組織協助做工作,作最后的調解努力;執行過程中的調解,對窮盡執行手段,仍無法執行的,采取耐心引導等方法,促成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一系列的滲透于案件處理全過程的調解手段的運用,既高效便捷地解決了大量矛盾糾紛,又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司法資源緊缺和日益增長的社會訴求之間的矛盾,形成了“四降一升”的態勢:即上訴、上訪、執行、申訴大幅下降,調解率大幅上升,使案件的審理進入良性循環的狀態。

三、營造和諧的訴訟環境是實現“兩個統一”的必要補充

實現司法和諧、創建和諧訴訟秩序的過程,是多因素共存、多維度交叉、多主體互動的過程,需要和諧的訴訟環境。營造和諧的訴訟環境需要雙管齊下、內外兼修,從軟、硬件兩個加以改善才能真正顯現出長遠效果。

一是要全面樹立司法權威。司法權威既是信仰與理念的結晶,又是制度的產物,既具有主體意志的能動創造性,又體現于具體的司法過程中。司法權威不是靠法官居高臨下的姿態去樹立的,而是靠合情合理的裁判去樹立的。如果法官適用法律時不能體現公眾對法律的公正情感和對利益衡量的期望,裁判得不到公眾的擁護和支持,這必然損害法律的權威,破壞了公眾對法治的信仰,從而危及法治的根基。而法官合情合理的裁判,對“兩個效果”的關注就能夠救濟權利、恢復秩序和促進法律信仰的形成,能夠使社會井然有序,進入良性運轉狀態。

二是要全方位建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司法和諧需要人民調解、行政調解、仲裁等機關的有效銜接和深入配合。審判機關應主動加強橫向溝通和協調,積極探索新辦法、摸索新途徑,努力建立一整套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更好在促進各類糾紛的及時有效解決。

三是要全程提高司法審判質量。注重強化“鐵案”、“案結事了”和“規范”意識,最大限度地減少和預防差錯發生,進一步完善責任機制,提高審判質量,強化法官辦好案、出精品意識,提高裁判文書的說服力和社會公信力。進一步健全案件質量評查機制,推行案件評查和法官考核、紀檢查處聯動機制,對案件質量實行目標管理,加大紀檢監察內部監督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