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對近年來各地法院進行的判決書改革的思考,筆者覺得,判決書的規范化仍應納入法官的思維主空間。

我們發現,在法院對判決書進行的一系列改革中,有的將判決主文放在判決書的首部,有的在判決書的后面附加判后寄語法官講評,有的在判決書后附有法律條文,有的在判決書中添加帶有濃厚感情色彩的描述,有的將查明事實和認定證據分別羅列等等。這些改革的目的,大抵是讓當事人勝敗皆明,息訪息訴,體現司法和諧,促進社會穩定,從而實現司法為民的服務宗旨。在這一個角度上看,改革的積極意義仍是主流。

但是,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是審判機關的司法權威判決,它不但具有法律意義上的莊嚴性,而且更應該具有形式上的規范性。只有這樣,才能體現出法律的權威和尊嚴。片面地在判決書上做一些形式上的改革,出發點是好的,考慮到了案件裁判的社會效果,但人民法院作為國家的審判機關,首先考慮的應該是案件的法律效果,做到公正裁判。在此基礎上,再盡量做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從而最終體現出司法的和諧性。

最高人民法院已經關注到判決書的改革,并曾對判決書的制作,專門下發過樣式,各級人民法院應該統一采用,避免各地出現不同樣式的判決書。法官可在判決書中加強說理和認定事實的力度,寫好判決書的每一部分,提高制作判決書的水平,讓當事人對嚴肅規范的判決書一目了然。

筆者以為,開展司法為民工作,側重點更應放到有效的行使庭審釋明權、判前評斷、判后答疑等各種便民為民舉措,完全可以在審判活動中開展,也能較好地實現司法的服務性,法官可以實行靈活多變的人性化的斷案方式,而判決書規范化還是改革法律文書的第一要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