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在單位拿著高薪但卻不愿意訂立書面合同原來另有隱情,沒有合同想要巨額補償訴訟也難以保障。819,江蘇省南通市港閘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南通某印染機械公司僅需支付原告鐘某1個月的經濟補償金4500元,同時駁回原告鐘某其他訴訟請求。判決當天勞資雙方均表示服判。

20077月,原告鐘某作為被告企業急需的人才招錄進公司,主要從事印染機械設計工作,鐘某要求高于其他同等崗位的報酬,一周休息一天,但雙方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后被告企業均予以了滿足。今年124日,依照新頒布的《勞動合同法》規定,被告企業向全公司職工發出了要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通知,要求職工必須在131前完成合同簽訂。當企業找到鐘某時,其表示不愿訂立書面合同,后企業同意解除雙方合同并按月薪4500元的標準與鐘某結算完全部工資報酬。據被告企業稱,鐘某之所以不愿訂書面合同系因其在外辦有公司。然而,離開被告公司后鐘某覺得“吃虧”,通過勞動仲裁和法院訴訟向被告公司主張了克扣工資、補償金、賠償金、加班費等請求項目合計31000余元。僅有存在被告公司處原告自己出具的工資結算完畢的便條,而沒有其他任何證據,原告鐘某竟向被告公司開出如此高的要價,顯然難獲法庭支持。在主持雙方調解未果的情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