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次充好造“名”酒 這對父子都獲了刑
作者:常州市鐘樓區(qū)人民法院 陳德嚴 葉峰 發(fā)布時間:2018-03-20 瀏覽次數(shù):430
日前,江蘇省常州市鐘樓區(qū)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冒牌江蘇洋河酒廠天之藍、海之藍、夢之藍和四川宜賓五糧液公司五糧液系列名酒案,當庭以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判處張某某、張某父子二人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罰金人民幣八萬元,以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判處從張某處購買上述冒牌名酒轉售謀利的吳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罰金人民幣六萬元。
從外地老家來常州后,張某某原本一直靠走街串巷收廢品,通過分揀轉賣賺取利潤。同樣是酒瓶,張某某以每個兩三毛錢的價格從市民家里購買,回家后把這些酒瓶按照品牌、酒系分開,如五糧液、夢之藍的瓶子可以賣到5塊錢一個,海之藍、天之藍瓶子也可以賣到2、3塊錢不等。通常,市民賣酒瓶都是在整箱酒喝完后,把包裝盒、紙箱一起免費送給這些收廢品人的。而張某某則根據(jù)包裝盒和紙箱品相以幾塊錢不等的價格一起賣給那些收酒瓶的商販。一開始,張某某以為酒瓶、包裝盒等被回收后會直接回到那些酒廠。后來,隨著做生意來往的頻繁,張某某從那些小商販那兒得知,這些酒瓶好多并沒有直接回到酒廠,而是到了那些制造假酒的人手里。
張某大學畢業(yè)后也來到常州,在一家公司當銷售經(jīng)理,專門推銷某品牌原漿酒,在送貨過程中,常碰道一些商戶問他有沒有高仿酒。
一次,張氏父子倆聚在一起吃飯,一番合計,決定不再把收回來的酒瓶賣掉,租了兩套房子,一套為“造酒”車間,一套為放酒倉庫,再從超市購買洋河普曲酒、優(yōu)曲酒等酒灌裝海之藍、天之藍、夢之藍,用金六福酒灌裝五糧液。2015年下半年至2017年上半年,采用這種以次充好方式,張氏父子生產(chǎn)了洋河海之藍153箱、天之藍67箱、夢之藍M3/M6兩箱和五糧液53箱?!熬啤鄙a(chǎn)出來后,由兒子張某負責向外出售,前后共銷售了130箱海之藍、42箱天之藍、一箱夢之藍M3/M6和26箱五糧液,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81110元。其中,低價賣給吳某某洋河海之藍75箱、天之藍15箱和五糧液26箱等假酒。吳某某轉售幾家親戚用于做喜事,銷售金額人民幣87600元。
2017年5月24日,常州市公安局鐘樓分局接到洋河酒廠提供的線索,在常州市新閘街道某處一倉庫內查獲尚未銷售的假酒23箱海之藍、25箱天之藍、27箱五糧液、1箱夢之藍M3,以及印刷滾筒、硬板紙箱、泡沫墊、空盒、空酒瓶等物,貨值金額人民幣43412元。經(jīng)食品藥品監(jiān)督檢驗鑒定,上述產(chǎn)品均屬相關白酒品牌的假冒產(chǎn)品。案發(fā)后,張某某、吳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如實供述罪行。
【連線法官】
該案承辦法官王可說: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是指生產(chǎn)者、銷售者在產(chǎn)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chǎn)品冒充合格產(chǎn)品,銷售金額達5萬元以上的行為。
被告人張某、張某某生產(chǎn)、銷售以次充好的產(chǎn)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其行為均已構成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被告人吳某某銷售以次充好的產(chǎn)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被告人張某、張某某的行為屬共同犯罪。張某、張某某的部分犯罪行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張某某、吳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張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張某、張某某、吳某某認罪態(tài)度較好,有悔罪表現(xiàn),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張某、張某某、吳某某的犯罪情節(jié)和歸案后的悔罪表現(xiàn),對其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可以宣告緩刑。
所以,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張某某犯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被告人吳某某犯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被告人張某、張某某屬共同犯罪;被告人張某、張某某的部分犯罪行為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某、吳某某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的意見予以采納。法院法院最終根據(jù)案情,作出了本文開頭的判決。
王可說:這種行為不僅侵害了合法生產(chǎn)者利益,而且還侵害了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和財產(chǎn)安全。因此,我們必須充分認識到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的危害性,生產(chǎn)者、銷售者也只有做到誠信經(jīng)營,才能獲得法律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