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汽車已經進入到千家萬戶,為車輛購買保險也成為有車一族的規定動作,一旦發生交通事故,車輛的損失由保險公司予以承擔,可這損失的大小究竟該由誰來認定呢?昆山法院近日審理的一起交通事故賠償案件也許能給我們一些答案。

    2018年3月7日凌晨,周某駕駛一重型半掛牽引車沿昆山相石路由西向東行駛至一路口遇紅燈信號燈仍繼續通行,致使車輛與沿該路由北向南行駛的王某駕駛的一輛重型罐式半掛車發生碰撞,后兩車與交通信號燈、電子廣告牌、電線電箱、樹木綠化發生碰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及交通信號燈、電子廣告牌、電線電箱、樹木綠化物損的道路交通事故。2018年3月7日,昆山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周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王某不負事故責任。某商財險承保了周某車輛的交強險,保險限額為10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掛車三者險5萬元),含不計免賠率特約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王某駕駛的重型罐式半掛車登記在案外人徐州某海物資有限公司名下,徐州某海物資有限公司在事故發生后將該車輛交由A公司進行維修并轉讓了相關索賠的權益。A公司隨后委托了安徽某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車輛進行損失評估。評估公司于2018年3月26日出具《車損公估報告》1份,認為該車輛估損總值為101385元,A公司為此支付評估費4600元。

    后A公司與某商財險因賠償金額協商未果,遂將周某和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A公司出具了車輛修理費發票,以及車輛施救費8640元。徐州某海物資有限公司出具書面《索賠權益轉讓告知書》1份,同意保險公司將車輛的施救費、維修費、評估費等損失直接賠付給A公司。庭審中,A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在委托第三人評估之前,曾書面告知某商財險將啟動評估程序。保險公司向法院提交了《機動車車輛保險損失確認書》1份,認為周某車輛最終定損金額為70635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事故中,交警部門對事故經過和責任進行了認定并形成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事故雙方均未提出異議,周某因過錯侵害徐州某海物資有限公司的合法權益,應承擔賠償責任。徐州某海物資有限公司將索賠權益轉讓給原告A公司,不違反法律規定。某商財險作為周某重型普通半掛車的保險承保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先行賠償A公司損失,超出部分,由該公司依據商業三者險的約定賠償,仍有不足的或者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的損失,由周某承擔。

對本案損失,結合A公司主張,法院認定A公司進行單方委托評估,剝奪了某商財險參與查勘、選擇鑒定機構并提出相關意見的權利,該評估結果,法院不予采納。鑒于車輛已經修復,重新鑒定不具可能性,綜合案情,酌情認定車輛損失為85000元,施救費8640元,對評估費,法院不予認定。以上損失合計93640元,由某商財險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付A公司。

    法官說法:現實生活中出現的交通事故往往紛繁復雜,對于只有車輛損失的事故,當事人應該首先做到及時報警以及報告保險公司,同時在不干擾正常交通的前提下妥善保護現場。對于車輛定損,應及時主動與保險公司協商,由雙方均認可的評估機構作出報告,合理確定車輛損失并依法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