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索彩禮情侶反目 法庭調解和氣分手
作者:許冬梅 發布時間:2008-08-15 瀏覽次數:1255
本網鹽城訊:日前,阜寧法院審結了一起因悔婚而引發追討彩禮的糾紛,經法庭多次耐心調解,最終雙方達成了由被告陳某向原告王某返還彩禮6000元的調解協議。
原告王某與被告陳某于2006年3月經人介紹相識戀愛,2007年5月男方王某按當地風俗送給女方陳某彩禮16000元,其后不久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便同居生活,后二人常為生活瑣事爭吵,同居不到2個月陳某即離開王某外出打工,后經他人多次調解,二人未能和好。今年7月,王某向法院起訴要求陳某返還彩禮16000元。
在法庭審理過程中,陳某提出其已與王某同居多月,且是王某提出悔婚,故堅決不同意返還彩禮。雙方當事人矛盾尖銳、一觸即發,因我國婚姻法有關司法解釋已明確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據此,承辦法官耐心地向被告陳某釋明法律,同時又多次做原告的思想工作,要求其充分考慮民間的傳統習俗,作出適當讓步。最終,在法庭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握手言和,達成了上述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