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約使用模糊語言 無奈作出讓步
作者:佘君紅 發布時間:2008-08-13 瀏覽次數:1070
本網無錫訊:近日,無錫南長法院審結了一起承攬合同糾紛案,某裝飾公司因簽約時使用模糊語言而無奈降低心理價位,與某醫院最終達成調解協議,獲得了其所期待的利益中的六成。
2005年6月,某裝飾公司與某醫院簽訂協議一份,約定:某美容醫院的裝飾改造工程由某裝飾公司完成,如果某美容醫院一次性支付工程款,某裝飾公司同意按人民幣70.3萬元結算;如果某美容醫院一次性支付有困難,只能分期支付工程款,某美容醫院同意在醫院營運狀況好轉的情況下,對某裝飾公司的支持作出一定補償(補償金額不超過工程價人民幣80萬元。協議簽訂后,某裝飾公司依約完成了裝飾改造工程,某美容醫院由于支付存在困難,分期給付了某裝飾公司工程款70.3萬元。2007年12月,某裝飾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某美容醫院補償其工程款97000元及利息。
審理中,某美容醫院提出,其與某裝飾公司所簽協議約定不明,其目前的營運狀況并未好轉,反而處于虧損狀態,且即使補償,數額也不確定,因協議約定的是“作出一定補償,不超過工程價80萬元”,既然是一定補償,是否也意味著其可補償1元錢,故基于上述因素,其要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某美容醫院的辯解乍聽不無道理,而該份協議也使原告陷入了兩難境地,一方面,其不愿意就此放棄權利,另一方面,要證明某美容醫院營運狀況好轉,則須對該美容醫院的逐年利潤、稅收等作出審計,這必將陷于冗長的審計程序,且啟動這一程序也存在風險,此外,即使某美容醫院營運狀況好轉,那么根據協議,對于補償的數字雙方還須進一步協商。看來,原告要想很快實現其的訴訟權利絕非易事。最后經原告權衡再三,并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一致,由某美容醫院一次性給付某裝飾公司工程款人民幣6萬元。
該案的啟示在于,公民或法人在簽訂合同時切忌使用模糊語言,特別是對于關鍵詞一定要用字精準、明確,不能使用那些不確定的、模棱兩可的、游離含糊的文字,在簽約時可以讓一些精通法律的人士把關,這樣才有利于權利的最終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