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約過失責任,指于締約之際,因一方違背基于誠實信用原則而產生的保護、通知、協力、保密等先契約義務而致相對方信賴利益、固有利益遭受損失所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締約過失責任的損害賠償范圍主要包括:

一、信賴利益的損害賠償

信賴利益的損害賠償,是為了使受害人回復道未信賴法律行為成立或有效之狀態。信賴利益的損失既包括直接損失,也包括間接損失,前者包括:締約費用,包括郵電費用、赴訂約地或察看契約標的物所支出的費用;準備履行所需費用,包括為運送標的物或受領對方給付所支出的合理費用;受害人支出上述費用所失去的利息。所謂間接損失是喪失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機會所產生的損失??傊刨嚴娴膿p失以不超過履行利益為原則。

二、固有利益的損害賠償

固有利益乃是合同法和侵權法共同保護的對象,它是獨立于其受損害時正在締結的合同的。因此,固有利益若受到損害,;賠償范圍不以履行利益為限,而應賠償締約受害人在人身權、財產權方面所受到的一切損害。

三、過失相抵

過失相抵,是指就損害的發生或擴大,受害人與有過失場合,法院可依職權,按一定的標準減輕或免除加害人賠償責任,從而公平合理地分配損害的一種制度,在締約過失責任中,過失相抵使用于兩種情況:一是受害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失的,應當按照締約雙方的過錯比重和原因大小確定各自的責任。二是損害發生后,按照法律的規定,受害人應及時采取措施而未采取措施致使損失擴大,受害人就擴大的損失不得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