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承載著打擊違法犯罪,維護社會穩定,協助平息社會紛爭的重要使命,是解決社會矛盾的最后一道防線,也是公平正義的最終體現者和實踐者。作為是非曲直的裁決者,其手中掌握著生殺予奪的大權,必須慎之又慎地解決好為誰掌權,為誰執法,為誰服務的問題。當前,圍繞人民法院的核心問題,就是公正司法、公平執法。在開展社會主義法制理念教育的大背景下,為實現地區性和諧發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我們法院必須以“公正與效率”為主題,著力提高隊伍素質,進一步夯實基層基礎,為國家法治建設和服務大局作出應的貢獻。

民意漸近要求司法公正

司法作為裁判社會糾紛、維護社會正義的主體,無法獨立于社會生活之外,它原本就是法制的一個環節,是法治的一個部分,是社會的一個領域。司法必須面對紛繁復雜的幾乎涉及一切社會利益和關系的矛盾和沖突: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道德的、宗教的等等。司法既要妥善協調各種利益關系,又要保持嚴格的中立以期達到最后的公正。正是因為司法處在這樣一個特殊的社會結構之點上,它在影響社會生活的同時,也為各種社會力量影響法律活動洞開了門扉。不同的利益團體、機關和個人都在“追求正義”的信念支持下把過高的期待寄予司法的活動過程:各級政府可能會把消解社會危機和進行社會整合的負擔交由司法機關承受,新聞媒體通過張揚案件事實中的催人淚下的細節和判決理由的爭點來介入對司法公正的解釋和判斷,普通的民眾則企望司法官員扮演“青天老爺”或“上帝之手”來拯救他們所遭受的社會冤苦。這些不同的初始期待使人們在朦朧的“正義”觀念的驅動下對司法過程產生積極參與的熱情……如果說過去的人們對司法的了解還只限于如三尺公案、驚堂木、紅綠頭簽等某些形式上的東西,那么而今,伴隨著我國法治進程的加快,法文化的廣泛傳播,法理念的不斷增強,人們對司法的了解已經從某些形式滲透到了諸多方面,司法過程、司法結果、司法行為一般均可為普通民眾了解。而在了解中,社會也開始對司法公正寄予了越來越多的希望,從法院的事情得到新聞媒體大規模地報道這一現象就可略見一斑。

而司法方面也正在做出積極的回應。為了實現司法公正,現今多數法院均以人民滿意為追求的目標,最高人民法院也于1999年開始在全國開展“爭創人民滿意的好法院,爭當人民滿意的好法官”活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開展“爭創人民滿意的好法院  爭當人民滿意的好法官”活動的通知》,該活動的指導思想是:“以人民是否滿意為標準,廣泛深入地進行‘為誰執法,為誰服務’的宗旨教育,從人民滿意的事情做起,從人民不滿意的事故改起,重點解決裁決不公、執行不力、形象不好等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通過開展這一活動,切實增強廣大審判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的公仆意識、群眾意識、服務意識……”

人民群眾的利益以及關心群眾疾苦,熱情為民服務。民意不可違,社會的滿意度自是已經成為司法公正的重要評價標準。只是正如“司法公正”中的“公正”即是對司法的評價并非客觀存在,其本身就帶有一定的主觀性。既涉主觀,就難有整齊劃一。就我國目前司法整體上是否公正,就有不同的看法。有些人用“司法腐敗”、“打官司就是打關系”等來形容司法現狀,于是有了“司法并不公正的”評價。但更多的人包括很多法學家對于我國司法的整體評價是非常肯定的,他們認為司法不公畢竟只是個別現象,司法腐敗盡管不可低估,但也只發生在極個別人身上,司法隊伍從整體上是好的,是值得黨和人民依賴的。再言之,對于司法個案的評價目則更難做到“一個聲音”。從當事人角度來講,既是對簿公堂,必定存在利益上的此消彼長,對于至少一方而言,判決結果總會與期望值有差距。于是即便是合于正義或合于立法的裁判,也可能受到沖突主體的否定評價。不僅如此,沖突主體各方對程序公正的認識也不盡一致,一方視為程序公正的根據,或許正是另一方詛咒程序不公的緣由,而案外人由于對案件信息掌握程序的不同,與當事人的利害關系不同,加之個人的知識背景和經歷等一系列原因,對個案的判決結果、判決過程、法官在這一司法過程中的相關行為等,都會產生不同的評價。

公平正義是人民法院工作的中心和永恒主題,人們告狀打官司來解決糾紛的最理想化期待,就是企求人民法院通對證據的分析認證,事實的查辯明晰,最終作出合乎事實真相的(法律事實)的裁判,整個社會對公正期待和評判,往往是從結果上加以表現,而以往的結果的展示又蘊涵著對過程的推理預測,司法運行過程的不公開不透明化,是導致社會無端或合理懷疑的根源,因此法律適用過程的透明公開化,將司法過程置于陽光下操作,更能顯現公平正義的過程。讓人們從直觀上耳聞目睹人民法院的判斷過程,遠比喋喋不休的強行說道來得更加鮮活,從這種意義上來講,展示司法判決的過程比宣示裁判的結果更為重要,因為過程不僅反映實體,也反映了程序。

推崇公正司法的社會主義法制理念,不僅是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也是司法人性化、裁判理性化的本質要求,作為一種司法運行發展的潮流,從客觀上反映了整個社會人們的期待和需求,因而要求我們不拘泥于以往的格式化模式,要推陳出新,從“為民”的視角出發,采取直觀的更為實際的訴訟保障措施,切實體現出“司法”在“為民”,從簡化程序,解決實際困難入手,將司法惠民貫徹于人民法院的工作整個始終。從完善程序著眼,確保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實踐中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強化措施:一是告知訴訟風險,在立案和庭實前向當事人說明打官司所面臨的風險,尤其對文化水平不高,對法律不甚了解的當事人,公開告知風險,及時提醒其對訴訟結果的預期認識,以便讓其作出理性的選擇。這樣既可減少盲目惡意訴訟,也節省了當事人和國家寶貴的司法資源。二是告知并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為了更切實貫徹以人為本的理念,使有困難的當事人打好官司,從法律上和經濟上提供司法救助。使案件當事人能夠在訴訟過程中及時得到救濟,將解決實際問題貫穿于司法過程,讓人們更直接和直觀地感受到司法為民的存在。三是強化司法釋明工作,展示裁決過程。及時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并適時作出釋明,主動司法,既可以規范當事人的訴訟行為,保障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又可以防止其因不了解訴訟義務而作出妨礙訴訟,有悖于法律的行為。目前摻雜的傳統糾問式程序和現代證據規則并行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混亂了當事人的訴訟思維,特別是農村和基層法律意識水平不高的當事人,當他還未弄清楚舉證責任規則的情形下,在自己處心積慮建立并信賴起來的訴訟模式下,本希求于法律的公正和法官“良知”作出司法裁決時,因無法應對現代司法改革和司法理念的要求,在內心確信勝訴的情況下,拿到裁決結果卻與自已信賴相差甚遠,于是無休止的上訪與纏訴應運而生。因此,人民法院的裁決,不僅要因人因案而宜,還要十分重視法律釋明工作,特別是庭前證據規則和舉證義務和責任分配機制上,對不舉證或證人不到庭可能產生的后果進行詳細說明,對可能引發的其它涉訴信訪問題,要在闡明上訴權的同時,更要加強判后釋明工作,這既是對裁決過程的展示,又是對裁決結果的說明和鞏固,引導當事人通過正當法律途徑反映訴求。四是強化便民措施,人民法院通過將復雜程序簡單化的措施,將具體的冗繁程序設置,通過一系列簡化方式,便于百姓操作,方便人民群眾訴訟,既可以提高公正司法的效力,為人民群眾提供一種便利的訴訟保障機制,同時又簡便了訴訟程序,減省了當事人的訴累。

依法獨立審判:確定的規則保障司法公正

司法獨立是公認的司法公正的必要前提和重要保障條件。1985年第七屆聯合國預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會通并經聯合國大會決議核準的《關于司法機關獨立的基本原則》規定:“司法獨立應該由各國以憲法或法律加以保障,尊重并遵守司法獨立是所有政府及其他組織的義務。”1993626日世界人權大會通過的《維也納行動綱領》也將司法列為實現人權和可持續發展的一項重要條件。我國憲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而根據司法獨立的原則,法官在審判中應當只受法律約束,只服從于法律。意大利憲法第101條則明確規定:“法官只服從法律”。法律是明確、穩定、客觀的,而不是含混、多變和任意專斷的,這也正是法律為人們所青睞的原因。正是由于法律固有的這些優點,其在保障司法公正上扮演著至關重要的角色。

司法獨立并不意味著司法機關的權力不受任何制約,司法人員必須依照法律規定和正當法律程序辦案并遵守司法道德。否則,司法獨立原則必將失去其保障人權的功能。歷史已經證明,司法制度最為黑暗的時期往往正是法官擅斷專權、僭越法律的時期,而近代文明的重要標志恰是包括法官在內的一切社會成員嚴格地依照法律行事。人們不能把正義的希望寄托在任何人的主觀決斷上,即便他是值得信賴的法官。況且,“人們對法官的信賴,實際上產生于法官與立法立場的一致性,而不基于對法官超越法律能力的敬佩。”因此,嚴格依照法律審判,既是司法獨立的要義,又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而依法獨立審判,又是通過追求程序上的公正來達到裁判結果的公正,從而獲得社會的認可,以期實現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包括形式公正和內容公正,前者也稱程序公正,是指司法活動的程序和運作規則必須符合法律;后者也稱實體公正,是指司法機關對案件實體的處理結果與法律的規定和社會正義的要求相吻合。程序公正是最基本的公正,也是沖突主體的共同愿望,是裁判結果公正與實體公正的有效統一,樹立以實體正義為根本價值、以程序正義為基本保障的司法公正觀。按照程序公正的基要要求,法官必須是中立的,必須是與當事人無利害關系的,必須是廉潔的,只有在程序和形象公正的前提下作出的裁判,才有令人服判的基礎。按照實體公正的基本要求,法官必須依照盡可能查明的證據來認定案件事實,并準確適用法律,只有實體最終公正的裁判,才能贏得社會最為廣泛的認同和最為持久的生命力。任何以實體公正為由排斥程序公正價值的做法,必須堅決予以反對;任何以程序公正為由掩蓋實體不公的裁判現象,必須予以有效的遏制。

公正司法在實踐中的考證

近年來漣水縣人民法院堅持 “公正司法,一心為民”方針和 “公正與效率”工作主題,狠抓審判、執行工作、執法規范化建設和隊伍建設,各項工作取得了新的成效。為區域社會穩定、和諧、發展作出了積極貢獻。

依法打擊犯罪活動 該院把維護社會穩定與公正司法相結合作為首要任務。重點打擊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突出打擊重點,依法從重從快打擊“兩搶一盜”、殺人、放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以及盜竊、詐騙等侵犯財產犯罪。嚴懲經濟犯罪和職務犯罪,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深入開展“打假”和打擊商業賄賂犯罪等專項行動,依法嚴懲破壞市場管理秩序的經濟犯罪;依法嚴懲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嚴把案件質量關。嚴格執行刑法、刑事訴訟法,嚴把案件事實關、證據關、程序關和適用法律關,確保辦案質量和效率。認真貫徹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對主犯、累犯依法從嚴懲處;對具有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的,依法給予從輕或減輕處罰。去年審結的刑事案件均在審限內結案,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作用,以案講法,宣傳法制,擴大“嚴打”的社會效果。先后召開打擊“兩搶一盜”、賭博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專項斗爭宣判。加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審判,促使未成年犯悔過自新回歸社會。

依法調處各類糾紛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依法妥善處理民商事糾紛案件。積極發揮民商事審判為構建和諧社會服務的作用,按照“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的原則,以定紛止爭為目標,依法及時審理好民商事糾紛案件,最大限度地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發展。進一步加大調解工作力度,建立審判“全程調解”工作機制,努力提高調解結案率。在民商事審判中,注重加強思想疏導和矛盾化解工作,對爭議大、矛盾容易激化、涉及群體性利益的案件,深入做好當事人的思想工作,及時化解矛盾,解決糾紛,維護社會穩定。

加強行政審判工作,積極化解行政爭議。從依法治區工作出發,充分發揮行政審判協調職能,加強對涉及城市建設、土地征用等行政案件的審理,認真做好協調和解工作,依法化解行政爭議,防止矛盾升級。如開發區某村委會不服國土局頒發集體土地使用權證4宗案件,涉及面廣,爭議大,若處理不好,會引起矛盾激化,發生突發事件。經多方協調做工作,促使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及時化解了雙方爭議,取得了較好的效果。既保護了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又支持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促進依法治區工作的發展。

加大執行工作力度,不斷推進執行工作。進一步規范執行行為,確保執行公正高效,維護法律尊嚴;積極爭取黨政領導及有關部門的支持,化執行阻力為執行動力;加強與上級法院及金融、工商、國土、房管等部門的協調配合,借助各種社會力量,窮盡執行措施,形成破解“執行難”的合力,提高執行實際效果,切實解決執行難;耐心做好被執行人的說理說法工作,促進被執行人自覺履行義務。

完善監督管理機確保司法公正 一是自覺接受人大監督。依法向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報告工作;對有重大影響和社會關注的案件,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旁聽審判活動;主動向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社會各界征求對法院的意見和建議,切實改進法院工作。二是主動與檢察機關加強溝通,自覺接受法律監督。三是建立監督管理機制。建立案件質量、效率、崗位目標考核、廉政監督、改革創新等五項監督管理機制,確保審判、執行公正高效。四是加強案件質量監督。深入開展“審判質量年”活動,著力抓好辦案質量,每季度組織案件質量評查,全面掌握案件質量動態,及時發現和糾正審判、執行工作中存在問題,辦案質量和效率有了明顯的提高。

落實司法為民要求 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一是抓好立案、信訪兩個“文明窗口”建設。規范立案受理條件和工作程序,嚴格執行新的訴訟費交納辦法,提高服務質量和工作效率。加強信訪工作,落實信訪責任制,熱情接待來訪群眾;積極開展“判后答疑”工作,努力促使當事人服判息訴。二是深入開展“三項承諾”競賽活動,服務新農村建設。法院三個人民法庭圍繞司法救助、規范審判、解決執行難等競賽內容,結合法庭實際,制訂方案,認真抓落實,專人負責。經市法院驗收,全部達標合格。三是認真推行便民利民措施。積極推行假日開庭、巡回辦案、訴訟指引、訴訟風險提示等措施,方便當事人打官司。四是落實司法救助制度。認真落實緩、減、免交訴訟費制度,加大對弱勢群體的司法救助力度,確保經濟有困難的群眾打得起官司。共辦理緩、減、免交訴訟費案件44件,金額23.6萬元。
  
總之,公正司法,一心為民的社會主義法制理念是新時期下為構建整個和諧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社會和人民群眾的關心不僅僅是司法結果的公正與否,更重要的關注在于:新時期下人民法院通過何種的途徑和方式,將司法為民的措施和要求落實于司法運行過程。最高人民法院王勝俊院長最近指出“群眾意見”也是裁決的依據之一,這個提法從更高的層次上要求司法要社會化,公正化,要讓人民滿意,要得到社會認可,就要求我們應該不斷開拓新措施,貫徹司法為民,公正司法的宗旨意識,司法活動才能更好地扎根于事實,忠實于法律,被人民群眾所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