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的法律效力
作者:張中平 發布時間:2008-08-05 瀏覽次數:1282
事實婚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兩性結合。
事實婚姻有如下幾個特征:事實婚姻的男女均無配偶;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
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幾個要件:男女雙方的同居行為始于1994月1日以前;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同居雙方1994年以前同居時已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事實婚姻的效力,歷來是法學界爭論的重要問題。有的認為,承認事實婚,必然破壞婚姻登記制度,因此,凡不登記結婚的,應一律明確規定為無效婚姻。
由此可見,事實婚姻在我國也是特定歷史時期的產物,隨著我國民主法制建設的不斷完善和我國公民法律意識的增強,事實婚姻將不再存在。但從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看,事實婚姻仍一定程度地存在著。在民事審判工作中,對事實婚姻如何處理及相關法律效力的認定其等均存在爭議,因而有必要進行探討。
筆者認為,事實婚姻的處理應等同于合法婚姻。其理由是:凡能認定為事實婚姻的,都必須符合我國婚姻法規定的結婚實質要件;其次,我國關于婚姻法的新司法解釋之所以作出這樣的規定,是基于我國的基本國情及歷史的原因,為了維護我國婚姻家庭關系的穩定,而在一定時期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但未進行結婚登記的,承認其事實婚姻效力,這種承認就是承認其與經過合法登記的婚姻具有同等效力。
事實婚姻的處理,應嚴格按照我國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對于事實婚姻當事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處理,應完全等同于經過合法登記的婚姻之處理。如事實婚姻的一方當事人起訴要求與另一方解除婚姻關系,但不符合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離婚條件,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不準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