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兩性結合。

事實婚姻有如下幾個特征:事實婚姻的男女均無配偶;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

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幾個要件:男女雙方的同居行為始于1994月1日以前;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同居雙方1994年以前同居時已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事實婚姻的效力,歷來是法學界爭論的重要問題。有的認為,承認事實婚,必然破壞婚姻登記制度,因此,凡不登記結婚的,應一律明確規定為無效婚姻。

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5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8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由此可見,事實婚姻在我國也是特定歷史時期的產物,隨著我國民主法制建設的不斷完善和我國公民法律意識的增強,事實婚姻將不再存在。但從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看,事實婚姻仍一定程度地存在著。在民事審判工作中,對事實婚姻如何處理及相關法律效力的認定其等均存在爭議,因而有必要進行探討。

筆者認為,事實婚姻的處理應等同于合法婚姻。其理由是:凡能認定為事實婚姻的,都必須符合我國婚姻法規定的結婚實質要件;其次,我國關于婚姻法的新司法解釋之所以作出這樣的規定,是基于我國的基本國情及歷史的原因,為了維護我國婚姻家庭關系的穩定,而在一定時期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但未進行結婚登記的,承認其事實婚姻效力,這種承認就是承認其與經過合法登記的婚姻具有同等效力。

事實婚姻的處理,應嚴格按照我國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對于事實婚姻當事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處理,應完全等同于經過合法登記的婚姻之處理。如事實婚姻的一方當事人起訴要求與另一方解除婚姻關系,但不符合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離婚條件,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不準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