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訴后保全制度的缺失與完善
作者:丁書云 發布時間:2008-08-05 瀏覽次數:1373
財產保全是民事訴訟中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一種救濟程序,按照當事人的申請時間,財產保全可分為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財產保全。除此之外還有一種訴后保全,又稱訴訟后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從宣判或調解文書送達時起至當事人申請執行立案之前,對于可能出現的使即將生效的法律文書難以執行的情況,根據一方當事人的申請或者法院依職權作出裁定,對另一方當事人的財產或者訴訟標的物采取強制措施,限制其處分的一種法律行為和法律制度。因此,訴后保全也是一種重要的財產澳全手段,但目前我國民事訴訟法上對此還沒有明確規定。
一、我國目前財產保全制度存在的缺陷。第一、法律缺失,訴后保全制度的規定存在空白?!睹袷略V訟法》第九十二條對訴前保全和訴訟保全作了具體規定,但對結案后的保全并沒有規定,造成一旦當事人在結案后提出財產保全申請,人民法院無所適從。第二、目前我國法律法規尚未承認申請人對其依法申請保全的具體財產享有優先權。財產保全申請人在繳納保全費、提供擔保,承擔保全賠償責任后,并不享有對財產實質上的優先權。執行過程中的平均主義,有悖實質意義上的司法公正。因此應加強立法,保障一般債權人實質上的優先受償權,同時對執行相關規定進行修改,執行過程中應首先滿足保全申請人的債權,如保全財產有多人,應依先后順序對財產進行分配,而不應按比例分配。二、訴后保全制度的適用。1、訴后保全程序啟動有兩種方式:一種方式是當事人申請啟動訴后保全。在宣判之后或達成調解協議之后由當事人提交書面申請、提供法律文書、提供相應擔保,如果是申請人的原因發生保全錯誤,申請人必須賠償被申請人因此而遭受的損失。另一種方式是法院決定啟動訴后保全。人民法院發現準被執行人有惡意轉移財產情形的,征得享有債權一方當事人同意后,或在緊急情況下,未征得同意,也可以采取保全措施。2、訴后保全的執行。訴后保全共有四個不同期間:宣判之日起至裁判文書最后一方當事人送達時止;一審裁判文書送達之日起至裁判文書生效之日止;法律文書生效后至文書確定履行期限之日止;履行期限屆滿后至申請執行立案前。在此期間內當事人均可以根據判決內容申請訴后把歐安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對于前兩個期間啟動訴后保全,當事人可以向原合議庭提出,由原合議庭進行審查,符合保全條件的,由原合議庭應進行保全。其理由是,一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給付的內容還處于待定狀態。二交由原合議庭執行,具有審判工作上的延續性。對于后兩個期間啟動訴后保全,當事人可以向立案部門提出。主要考慮法律文書已經發生效力,給付內容處于確定狀態,只是因為時間上待予履行問題。如果訴后保全轉入申請執行程序,應將案件轉移給執行部門處理,即啟動執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