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8月1日,射陽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離婚后財產糾紛案。一審判決被告錢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陳某某欠款8萬元。
2007年4月23日原被告雙方協議離婚,并達成調解協議書,在協議中有約定:“雙方自愿協議離婚”,“男方在二00七年十月一日前給付女方人民幣捌萬元整”,“補:男方當日給付貳萬元給女方,女方住盤灣街二間樓房、門市不得去”等字樣。原告以被告至今分文未付,訴請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向原告給付離婚協議中約定的款項。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之間簽訂的調解協議書合法有效,雙方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明確,被告欠款8萬元的事實清楚,被告未及時向原告支付約定的款項顯然不妥,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為此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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