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執法為民的理念是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本質要求,作為人民法院,在工作中踐行司法為民的要求,就是要把執法為民的法治理念貫穿到法院審判、執行工作的全過程。

 

[關鍵詞司法為民;社會效果;法律效果

 

一、“執法為民”的含義

 

“執法”,顧名思義,就是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執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執法由行政機關和司法兩個部分組成。狹義的執法就是指司法。行政執法,是指部分國家行政機關依據國家行政法規行使行政職權的活動。司法是指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依據國家的三大訴訟法行使司法權的活動,這里面也包括司法行政機關的部分職能活動,如勞動改造的執行、監獄內的犯罪偵查等。我們所講的“司法為民”是指狹義的執法,僅指司法活動。

 

“為民”當中的“民"指的是什么?對這個問題,人們的認識是不一致的。有人認為,他指的是人民,不包括敵人;有人認為,他指的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和其它組織;有人認為,他是指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不包括刑事訴訟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人認為,他是指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不包括國家和國家機關等。我認為,上述的觀點各有道理,但都不夠全面。這個“民”字,應當從兩個層面來理解,一是“人民”,二是“公民”。人民是一個政治概念,“執法為民”為的就是人民的整體利益、長遠利益和根本利益。公民是一個法律概念,是法律規定的各種權利的擁有者,它不僅是指公民個人,還包括法人和其他組織,還有國家和國家機關。我們所說的“執法為民”既是指政治概念“人民”,也是指法律概念“公民”。應當做廣義的理解。

 

為民是執法的根本目的,是執法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具體來說,包含以下幾個方面的含義:

 

1.從維護人民根本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利出發,正確地理解社會主義法律的精神和本質。

 

2.從維護人民根本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利出發,正確地運用法律,實施社會主義法治。

 

3.從維護人民根本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利出發,切實增強執法者的政治責任感和社會責任感。

 

4.從維護人民根本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利出發,依靠人民群眾,動員人民群眾共同維護社會主義的法律權威和尊嚴。

 

5.從維護人民根本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利出發,端正執法者的執法作風和態度。

 

二、執法為民理念對人民法院工作的要求

 

執法為民理念是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本位要求。對于人民法院來講,就是要堅持“司法公正,一心為民”的宗旨,把執法為民的法治理念貫穿到法院審判、執行工作的全過程。對人民法院來講,就是要堅持司法為民的方針,把執法為民的理念貫穿到法院工作的全過程,切實做到以下幾點:

 

(一)始終堅持黨對司法工作的絕對領導不動搖。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核心地位是我們黨在領導中國革命和建設的偉大歷程中逐步確立、鞏固的,是歷史的必然。60多年的實踐證明,正是在中國共產黨堅強有力的領導下,才有逐步完善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司法機構和司法制度,才有人民法院工作的全面、健康發展。黨的領導是人民法院實現有法必依、公正司法的根本保證。

 

(二)始終堅持“三個至上”指導思想不動搖。“三個至上”是新時期人民法院工作的指導思想,踐行“三個至上”指導思想,就是要求我們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責任意識,在黨的領導下,立足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總體布局,以公正高效的審判工作,自覺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始終堅持人民法院的“人民性”,深刻汲取世界上一些國家動蕩、內亂的慘痛教訓,把司法工作深深根植于人民群眾之中,不斷鞏固黨的執政根基;始終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增強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堅定性和自覺性。

 

(三)始終堅持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不動搖。胡錦濤總書記提出的依法治國、執法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黨的領導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推動人民法院工作科學發展的重要指南。當前面對復雜的國際國內形勢,我們必須堅持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不動搖,用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占領法治領域意識形態陣地,以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指導司法實踐,堅定不移地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捍衛者。

 

(四)進一步堅持服務大局、落實司法為民,認真踐行人民法院工作主題。開展“發揚傳統、堅定信念、執法為民”主題教育實踐活動,歸根到底是為了更好地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一是在能動司法上有新作為,讓人民群眾切實感受到司法保護下的良好環境。二是在破解執行和涉訴信訪兩大難題上有新作為,讓人民群眾切實感受到法律的尊嚴和權威。三是在推進司法公開和司法民主方面有新作為,讓人民群眾切實感受到“陽光司法”的溫暖。四是在強化審判管理方面有新作為,讓人民群眾切實感受到管理創新帶來的成效。五是在隊伍建設上有新作為,讓人民群眾切實感受到人民法官的良好素質。

 

三、人民法院樹立執法為民理念應處理好的幾個關系

 

(一)處理好裁判主體職業化與民眾化的關系

 

法院的司法審判工作,是一項專業性、技術性很強的工作,不是隨便誰就可以從事的,必須由經過專門訓練,有一定法律教育背景,掌握了法律知識和裁判技巧的職業人來承擔,因此,我們應大力選拔和培養一批政治堅定、業務熟煉、作風優良、清正廉潔的法官。同時,法院裁判要面對的群體大多數是來自不通曉法律的普通百姓,要解決的是發生在普通百姓之間而不是法官或法律專家之間的糾紛,這就要求司法裁判要貼近普通人的理念,為普通人所認可和接受。要求裁判者必須來自民眾、熟悉民情,能從老百姓的角度去看待和解決法律糾紛。而我國目前所實行的人民陪審員制度正好適應和符合這樣的要求。所以,人民法院在樹立執法為民理念的過程中,要在加強法官職業化教育的同時,加大人民陪審員的選拔、培養和使用,使人民陪審員參加到更多的案件審判中來,使我們的裁判既符合法律的價值目標,更貼近人民群眾的生活,符合社會主義道德和民族風俗、習慣的要求,取得好的效果。

 

(二)處理好裁判方式判決化與調撤化的關系

 

當前,我國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正處在關鍵發展期,也處在人民內部矛盾的凸顯期,各類利益沖突將會進一步加劇,新的矛盾和糾紛也將會不斷增加,大量的矛盾和糾紛最終將會尋求司法途徑解決,人民法院將處在各種矛盾和沖突的焦點上,工作的壓力會越來越大。這些糾紛,有相當一部分是非司法手段未能解決的,起訴到法院后,如處理不恰當,不但解決不了糾紛,甚至還會引發新的矛盾。在這樣的背景下,人民法院樹立執法為民的理念,選擇調解(撤訴)的結案方式,是順應民意和符合社會發展要求的。事實證明,在法院審判工作中,依照“能調則調,當判即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的工作方針,能使大量的人民內部矛盾和糾紛得到合理解決。特別是通過法院的法治宣傳教育,配合人民群眾和當事人所在的單位、村組或社區,做過細的思想工作,有50%以上的案件都能通過調解或撤訴的方式解決,徹底化解了矛盾和糾紛,維護了安定團結。所以,法院在裁判方式的選擇上,要堅持判決與調解(撤訴)并重,做到案結事了。

 

(三)處理好裁判思維單一化與多元化的關系

 

法官必須具備法律思維,運用法律思維判斷事物,解決矛盾和糾紛。但我們還須認識到,起訴到法院的糾紛,有些不單純是法律問題,它有時還會涉及到國家的長治久安、社會政治穩定和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在解決糾紛規則的選擇上,不能單純的靠法律規則,還必須適用政策。從法院的功能看,不再是單一解決矛盾和糾紛,還必須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促進經濟發展。因此,它要求法院和法官克服單純用法律思維分析判斷問題的做法,把法律思維、政治思維和民眾思維等結合起來,從不同的角度和層面分析問題,探尋問題的解決途徑和方式方法,堅決克服就案辦案,不顧辦案效果的做法。

 

(四)處理好裁判的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的關系

 

法院判決的法律效果就是指通過法院審判權的行使,使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得到解決,合法權益得到維護,體現審判的法律價值。法院判決的社會效果是講法院通過解決糾紛,維護社會秩序,促進社會和諧進步,體現社會價值。人民法院樹立執法為民的理念,必須克服就案辦案,只重法律效果,忽視社會效果的做法。法官要實現自己從案件裁判者向社會矛盾糾紛解決和社會管理者的轉變,在案件處理過程中,要力爭跳出案件,不把案件看成一個簡單的法律問題和事實問題,而要通過案件看到案外或與之有聯系的東西,使案件審理的結果體現法律性的同時,更能夠符合黨的政策、社會主義道德和民族習慣的要求,并選擇恰當的案件審理、宣判和執行時機,防止因案件審理不當激化矛盾或引發新的糾紛,真正做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和諧統一。

 

(五)處理好裁判語言專業化與通俗化的關系

 

人民法院裁判結果最終要通過法律文書表現出來,而法律文書的語言直接關系到裁判的民眾與社會接受程度,影響著辦案的質量。一方面法院的裁判文書是法律文書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專業文書的特點,在制作的過程當中,須遵守法律規定的內容、要求和格式,運用語言法語,體現裁判文書的法律性、邏輯性和權威性。另一方面裁判文書面對的對象是普通的當事人和廣大老百姓,裁判的理由在于說服當事人接受裁判的結果,平息矛盾和糾紛,在于能使社會民眾理解、支持法院的裁判結果,從而在全社會養成遵守法律、崇尚法治的觀念。因此,樹立執法為民的理念,要求法官制作裁判文書時,處理好法與情的關系,把法理與情理結合起來,做到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以法息訴;在保持裁判文書法律性,體現法言法語特色的基礎上,注意用語的通俗化,力爭把抽象的法理、悔澀的法律語言變得淺顯易懂,利于公眾理解和接受,增強司法裁判的親和力。

 

四、人民法院執法為民理念的養成

 

(一)端正執法思想,樹立法治觀念,解決好“為誰掌權,為誰執法,為誰服務”的問題

 

執法思想是執法行為的先導。執法思想的核心問題在于執法的目的,也就是要解決為誰執法、為什么執法和執法者為誰用權、為誰謀利的問題。因此,作為執法者,必須要有明確的執法目的和正確的價值取向,決不能為執法而執法。始終堅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理念,把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作為執法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堅決革除個別人員“高人一等”的特權思想,堅決革除一些干警對群眾耍特權、抖威風、侵犯群眾利益的惡習,堅決克服為地方利益執法、為單位利益執法、為小團體利益執法、為個人私利執法、為經濟利益執法的錯誤思想和錯誤做法。堅持用人民擁護不擁護、贊成不贊成、高興不高興、答應不答應作為指導執法工作的方向、衡量執法工作的標準、改進執法工作的動力,整體促進執法理念的深層次轉變。

 

(二)規范執法行為,嚴格執法程序,實現從“人治”到“法治”的根本轉變

 

嚴密的執法程序是現代法治的重要基石,也是法治區別于人治的重要標志。規范執法行為,就是要把執法工作納入法律化、制度化、程序化的軌道,使執法者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法院作為執法機關,要確保嚴格執法,不僅需要從實體上規范執法行為,更需要從程序上規范執法行為,因此,一方面要對程序意識淡薄這一當前執法工作上最致命的弱點,堅持在執法辦案中大力倡導樹立實體與程序并重的思想,并切實針對執法工作中一些重要環節和程序,精心制定科學具體的操作流程和工作標準,并輔以網絡和科技手段,不斷規范執法行為,促進司法公開公正,從源頭扼制程序違法問題;另一方面,嚴密的程序是防止權力濫用、確保執法質量的保證,但程序的嚴密并不等于程序的繁瑣。當前,部分執法程序過于繁瑣,間接導致影響執法效率,要本著制定執法程序必須在公正與效率之間尋找最佳契合點的原則標準,抓緊作好簡化、優化的工作,為逐步實現執法為民提供法制上的強有力保障。

 

(三)加強教育培訓,從嚴管理隊伍,不斷提高執法主體素質

 

素質建設是法院隊伍建設的核心問題,沒有高素質的法院隊伍,就不可能有高水平的執法工作。法院隊伍要將法律素質作為最基本、最重要的素質指標,大力強化忠于黨、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職業道德意識培養,使絕大多數干警能夠把外在的壓力變成內在的動力,把外部的強制要求轉化成為法官的職業習慣和自覺行動,不斷促進隊伍整體執法素質的穩步提升。

 

(四)落實執法責任,嚴格責任追究,積極建立責權分明的執法制度

 

落實法院隊伍的執法責任,就是要解決執法中“有所為、有所不為”的問題;嚴格執法責任追究,就是要明確失職、瀆職必須承擔的責任后果。責任與權力是相輔相成的,沒有無權力的責任,也沒有無責任的權力。從嚴格責任追究的角度出發,責任都必須是明確、具體、可區分和可操作的,既不能用集體責任來掩蓋個人責任,也不能用個人責任來替代集體責任。當前,執法責任中最迫切需要解決的,就是個人責任虛無化、集體責任模糊化、領導責任擴大化的問題,而解決這些問題的根本出路就是要在法律的框架內把執法者個人的責任具體化,把集體和領導者的責任明晰化。就執法權力與執法責任的關系來看,執法權力在一定意義上也是執法義務,因此,法官必須行使法律賦予的執法權力,放棄權力就是失職瀆職;同時也必須履行法律規定的執法責任,逃避責任就是違法行為。在教育干警以嚴肅認真的態度對待執法工作的同時,更要堅持“誰執法,誰負責;誰辦理,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切實明確執法責任,嚴格執法責任追究,做到“問責有人,查糾到位;不放不縱,不漏不枉”,保證執法結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五)強化執法監督,完善執法保障,努力創建良好執法環境

 

加強對執法行為的監督和保障是不分割的兩個方面。執法權力不受制約必然會被濫用,必然會對群眾利益和公民權利造成損害;執法保障是執法的物質基礎,缺乏必要的物質保障,就難以做到嚴格、公正執法。對執法權力的制約僅靠“自律”顯然是不夠的,必須通過“他律”,即來自外部的監督,才能防止權力的濫用和權力的異化。要進一步整合紀檢、監察、法制、審計、信訪等內部監督力量,加大司法公開力度,主動接受外部監督,通過各級人大、檢察、監察機關的權力制約,普通公眾的權利制約,新聞媒體的輿論制約,在監督機制上實現自身建設與外部環境的良性互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