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隨著農村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農民的法律意識、維權意識增強,涉農案件數量呈上升趨勢,相應的涉農執行案件數量也逐漸增多。由于種種原因,涉農執行工作出現很多執行難的問題。涉農案件多種多樣,出現執行難的情況也很復雜:

 

一是債務人的確經濟困難,無力還債,屬“貧困型”;二是債務人經濟不寬裕,暫時缺乏還款能力,在其他案件中雖是債權人,但是別人欠他的款收不回來,屬“暫困型”;三是債務人有經濟能力,或因其對債權人存在抵抗心里,或因其對審判結果不服又不依法上訴、申訴,就采取軟拖或外出躲避手段,企圖達到賴賬的目的,屬“賴賬型”。

 

為此,筆者提出以下對策:

 

針對“貧困型”的被執行人,應在保障其生活之用的基礎上,通過說服教育與強制措施相結合,促使其通過變賣、借貸、勞動等方式盡力履行義務。如實行這些方法后,被執行人履行義務仍有困難的,最好在做好申請執行人工作的前提下,采取“放水養魚”的方法,允許其分期分批予以償還。

 

針對“暫困型”的被執行人,為維護法律的嚴肅性,不能因其債務纏身而對執行工作拖延等待,應分析其資金困難的具體原因,對此,應力促被執行人以生效的法律文書為最主要的還債義務。有能力籌措資金的,應限期其盡快償還債務;對被執行人有到期債權,而第三人仍未償付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通知第三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該第三人對債務沒有異議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

 

針對“賴賬型”的被執行人,首先對義務人做耐心細致的思想疏導工作,通過法制宣傳和教育,盡量促使其自覺履行義務。這樣做有利于化解案件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矛盾,但對說服教育后仍無視法律,拒不履行的,應輔以強制措施,依法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