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案件調解率一直是商事審判工作中下功夫大但收效微的質效指標,其低迷狀態直接影響到商事審判整個審判指標體系的抬升。商事案件有其自身特點,調解工作也受制于諸多因素,現結合基層法院審判工作實際,就商事案件調解工作的制約因素及應對策略進行類型化思考分析,以期對癥下藥,促進商事案件的調解。

 

一、買賣合同糾紛

 

買賣合同糾紛是民商事案件的常規類型,此類案件數量大,但是否易于調解往往因案情及當事人情況而異。

 

應對思考:商事案件中的買賣糾紛的一方當事人為企事業單位,不少情況下雙方具有長期的買賣合作關系,調解中通過法理情理釋明,讓雙方當事人本著“和氣生財”的理念,著眼長遠合作關系,除雙方矛盾極深或權利義務較為混亂外,一般的買賣合同糾紛具有調解的空間。若權利人對調解內容不太放心,可在調解書中加入違約責任限制條款,促使被告及時履行約定義務,以增強權利一方的調解積極性。

 

二、借款合同糾紛

 

借款合同糾紛是商事審判的重要案型,對于部分異議不大且借款人還款態度良好的案件,調解的可能較大,但實踐中此類案件的調解亦受到以下因素制約:一是近兩年睢寧縣委縣政府對高利貸的高壓態勢以及部分人的誠信意識缺失,許多借款人在借款后惡意逃債,住所、行蹤不確定,導致送達困難;二是部分借款人或擔保人因無錢償還,避不應訴、拒不到庭,調解工作無法開展,只能缺席判決;三是由于金融機構放貸后跟蹤管理不到位,致使部分借款人或擔保人在借款后或因外出打工或因房屋拆遷等原因與銀行失去聯系,調解或開庭無法通知;四是金融機構少數信貸人員的違規操作,借款合同上的簽名或捺印失實,一旦被起訴,當事人對立情緒激烈,申請鑒定,拒絕調解。

 

應對思考:不論何種情況,當事人不到庭,案件調解便失去了基礎,許多借款合同糾紛不能有效送達或當事人避而不見對調解工作形成了較大制約。這種情況的存在金融機構本身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這就要求金融機構加強貸前審查和貸后跟蹤管理工作以及規范放貸業務,明確弄清借款人、擔保人的財產、誠信狀況,貸后定期查訪借款和擔保人,隨時掌握其新動態,一旦出現糾紛,避免訴訟被動。從政府的社會管理角度來說,要加大法制、誠信宣傳力度,教育大眾依法還貸、誠信還貸。從法院的調解的角度來說,案件受理后,要加強送達力度,及時與起訴方溝通,抓住送達的有利時機,盡量找到部分避訴的當事人,對于到庭的當事人充分進行法律釋明,盡最大可能促成還貸,解決糾紛。

 

三、保險合同糾紛

 

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人們風險意識的提高,保險業近幾年發展迅速,目前保險合同糾紛已成為我縣商事案件的主要案型。綜觀審判實踐,保險合同糾紛調解率低主要受到以下幾方面因素影響:一是當事人雙方對案件中爭議的事實、費用標準等認識不同,如對車輛保險中的車輛定損、貶值鑒定及一些不確定因素引發的賠償等無法達成共識;二是保險公司內部的行政化管理影響了其接受調解的限度。保險事故發生后,許多保險公司對于賠付數額的決定都有限定,超出自己權限要報批上一級公司,影響到案件調解;三是長期以來,保險公司把法院的判決作為賠償依據成為不成文的慣例,認為法院通過審理,對證據和事實進行了查明作出了判決,賠償起來就順理成章;四是保險公司的代理人往往是公司員工或長期受聘于公司的法律顧問,這些代理人在調解過程中擔心自己承擔責任,潛意識里希望法院判決,不愿進行調解,故總是把訴訟權利用盡。

 

應對思考:對于保險合同案件調解率低的現象,一要做好訴前調解工作,承辦法官應積極主動與雙方當事人溝通,協商確定因保險事故產生的相關損失和費用,讓雙方當事人明確哪些項目應該賠,賠償標準是什么,在應訴保險公司權限內力促其進行調解;二是通過向保監會、保險公司發送司法建議,建議保險公司完善業務流程,向保險公司講明糾紛調解的重要性和經濟性,敦促保險公司內部理順上下級關系,暢通理賠渠道,合理改善下級公司的理賠由上級公司決定的現狀,給投保公司以充分的理賠決定權;三是注意發揮代理人的作用,通過與代理人的充分溝通,建議其與上級公司進行內部協調,增大調解的空間。

 

四、涉公司類糾紛

 

隨著我縣經濟的快速發展,商事主體增多,許多公司紛紛在睢落戶,導致涉公司類糾紛增多,此類糾紛往往涉案標的額大、當事人矛盾深,導致案件調解空間小。

 

應對思考:商事糾紛是利益糾紛,訴訟中充滿當事人各方對商業利益的博弈,當事人多以減少成本、追求利益最大化為訴訟目標,實現雙贏是訴訟雙方的最佳選擇。調解此類案件要多做經濟成本分析,分析判決和調解所具有的不同的成本和收益,使其看到調解所能給雙方帶來的利益空間和商業機會,讓雙方作出理性經濟的決定。

 

五、涉土地類糾紛

 

涉土地類糾紛大多是村民與村委會之間的糾紛,但因涉及利益主體多,易引發群體性糾紛,調解結案往往利于社會穩定,是最佳選擇。但此類案件的調解也有較大難度,一是涉土案件的當事人主要是農民,文化素質相對不高,往往認死理,法律和政策釋明難度大,農民群體對法律和政策的理解和接受程度嚴重影響著調解效果;二是農民的傳統心理使其認為進行調解就是向對方妥協、低頭,所以寧判不調,要法院通過判決給個說法;三是隨著國家系列惠農政策的出臺,土地增值,所以村民在糾紛中往往寸土必爭,對立情緒激烈,不易做通思想工作。

 

應對思考:涉土地案件事關三農問題,具有較強的政治敏感性,此類案件的調解,一是要注意用通俗易懂的語言解釋法律和政策,使當事人能夠正確理解,便于其接受;二是要多方聯動進行調解,加強與政府機關的交流配合,充分發揮各級黨委政法委的領導優勢和綜治辦的協調作用,形成上下聯動、左右協調、多方參與的調解合力;三是在涉土涉農案件要注意引入當地有影響的人民陪審員參與調解,增強對當事人的調解說服力;四是因土地價值的特殊性,調解后要注意后續履行情況,最大限度地解決糾紛,確保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