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議證人證言證明力的走向與完善
作者:許繼東 發(fā)布時間:2011-10-19 瀏覽次數(shù):987
摘要:在審判實踐中,證人證言通常是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實并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jù)形式之一。但刑事審判與民事審判有所不同,在目前的審判實踐中,刑事案件中證人證言的采信率要比民事案件中證人證言的采信率高,就其原因,是因為在刑事案件中,證人證言的取得及證人作證的嚴肅性有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制約。而民事案件中證人證言則缺乏這方面的制約,故其可信度及準確率沒有刑事案件那么高,從而導致人民法院在采信方面沒有審理刑事案件那么高。如何提高民事案件中證人證言的可信度、準確率,以提高其應有的證明力,是當今司法實踐中不可不探究的問題。鑒予此,筆者從民商事案件的審理角度,分析證人證言的走向,以供裁判者們在審判實踐中就如何完善人證言的證明力進行商榷。
關鍵詞:證人證言 證明力 走向 完善
在當今民商事案件審判實踐中,證人證言證明力呈現(xiàn)退化的趨勢,這勢必給人民法院在民商事案件審判中帶來查明案件事實,從而認定事實的難度。由于虛假、不實證人證言的增多,其可信度的降低,人民法院需要花大量的時間去質證、認證,不僅浪費了司法資源,而且以此所認定的事實與客觀事實造成偏差,人民法院如何能作出公正的裁判,當事人間的糾紛如何能夠得到解決,合法權利、權益如何能得到保護,則人民法院的司法權威何在。因此,證人證言證明力的增強和完善成為司法界的期待。
一、證人證言證明力退化的原因
隨著社會的進步與發(fā)展,人們的思維以及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復雜化,勢必導致證人的證人證言多少帶有個人的感情色彩和受關系、利益的驅動而作出違背事實真相的證詞。加之個人認識水平的差異以及社會環(huán)境的復雜性,這必將造成證人證言形成一個品目繁多、錯綜復雜的體系。
(一)主觀因素
1、當事人的因素
有很多當事人因為不知道如何打官司,不知道如何舉出證人去有效地證明自己所要陳述的事實,因此其舉出的證人證言即使再多也無法證明其所要陳述的事實的關鍵所在,甚至與其所要陳述的事實無任何關聯(lián)。也有的當事人出于個人目的,故意舉出歪曲事實真相的證人證言,以證明其訴訟的主張請求或企圖逃避自己應負的法律責任。因此,這些證人證言受當事人主觀因素的制約,不是缺乏關聯(lián)性和證明性,就是缺乏客觀性和真實性。如不加以取舍,將會導致在民事審判中無法查明案件的客觀事實,則以事實為基礎將會成為空話。
二、證人的因素
由于社會關系的錯綜紛繁,人與人之間交往的復雜性,每一個證人都不能超脫社會環(huán)境,他們與周圍人的關系難免不存在自己的喜厭好壞。因此,在自己復雜心理的作用和支配下,他們在作證時難免不考慮自身的關系和利益,他們所作的證詞不帶有自己的感情色彩。加之各個證人文化水平的高低、社會閱歷的深淺以及經驗的豐富與膚淺,從而導致認識水平的差異。因此,即使他們從內心真實地反映情況,其證詞離客觀事實也有遠近和接近與偏離之分。總之,證人的主觀因素直接制約著證人的證人證言。
(二)客觀因素
1、證人的本身因素
有些證人證言是受到證人本身客觀因素的影響,而導致證人證言與客觀事實間重新偏差。如有的證人有視力、聽力的障礙,則其所見到的和聽到的畢竟不如正常人那么清楚、全面,故其所作的證詞不能真實、全面地反映客觀事實,甚至作出與客觀情況相反的證詞。還有的證人受職業(yè)或專業(yè)水平的限制,而其所要反映的情況具有一定的專業(yè)性,那么,要求其真實、全面、客觀地把這一情況反映出來,是非常困難的。故證人本身的客觀因素,在不同程度上影響著證人證言的客觀真實性。
2、環(huán)境因素
環(huán)境因素非常復雜、多樣,包括時間、天氣、場合等等諸多方面,當然也包括法制環(huán)境。這些環(huán)境的不同影響著人們的感官,甚至影響著人們的心理。不是嗎?如白天與黑夜、晴天與陰天、周圍人和物的多與少等,均影響著人們的視覺和聽覺。作為證人,即使是同一證人,其在不同環(huán)境下的所見所聽,肯定有所不同。至于法制環(huán)境,目前在我國,對于作假證、偽證的證人,缺少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或制度予以處罰和約束,故其在作證時,從心理上就缺少拘束力,隨心所欲,想怎么講就怎么講,缺少嚴肅性。這些都是環(huán)境因素對證人證言的影響。
二、證人證言低確信力的危害
在當前社會誠信體系嚴重缺失的環(huán)境下,低廉的違法成本和虛弱的司法權威為虛假的證人證言進入訴訟程序大開方便之門。其嚴重影響著訴訟程序的正常進行,給司法界帶來了不容忽視的危害。
首先,擾亂了民事訴訟秩序。有不少訴訟當事人為了證明自己的訴訟主張或為了逃避自己應負的法律責任,置訴訟秩序于不顧,總是千方百計地將大量的與本案無關的證人證言甚至虛假的證人證言帶到訴訟中來,人為地使得原本簡單的案件復雜化。這樣,法官必然要花大量的時間去質證、認證,以分析其真假,并進行取舍。這不僅浪費了司法資源,更擾亂了正常的訴訟秩序,人為地給人民法院增加了裁判負擔。
其次,破壞了司法權威。由于大量的虛假證人證言干擾著法官的思維,即使再專業(yè)、再有經驗的法官,也難免會作出錯誤的判斷,所認定的事實難免會與客觀事實不相符合,其所作的裁判何能公正。這樣,讓原本敗訴的一方當事人勝了訴,則受害人會對法院和法官產生不信任的心理,從而導致對司法權威信仰的喪失。司法的目的是解決糾紛,而這一目的的實現(xiàn)有賴于司法權威的確立。而司法權威一旦喪失,就喪失了在公民心目的威信,其所作的裁判何能被公民所接受和承認,不僅不利于已然糾紛的解決,更會影響到未然糾紛的解決。
再次,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虛假的證人證言證據(jù)對民事審判的時而不斷地干擾,難免會導致法院對案件作出錯誤的裁判。訴訟是當事人為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最后一道防現(xiàn)線,是解決糾紛的最終方法。如果法院因此而作出錯誤的裁判,使糾紛得不到公正合理地解決,則最終損害的是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三、證人證言證據(jù)形式設立的理由
上述中,證人證言的證明力呈下降的趨勢,并在一定程度上危害著司法界。但筆者認為證人證言這種證據(jù)形式目前乃至將來仍有設立的必要,此是由其特有的屬性決定的。
(一) 既往事實的再現(xiàn)性
綜觀古今中外的法制史,證人證言作為證據(jù)形式已有了悠久的歷史,其在古往今來的審判史上,為裁判者們查明事實、分清是非、公正辦案發(fā)揮了不可磨滅的作用。其之所以在遠古就被裁判者們發(fā)現(xiàn)并得到青睞,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它具有既往事實的再現(xiàn)性的特性。任何事實發(fā)生的起因、發(fā)展或發(fā)生結果的延續(xù)均處在人群普遍存在的這個社會環(huán)境中,總避不了人們的耳聞目睹。作為裁判者都是客觀事實的事后認定者,他們都要通過當時的耳聞目擊者的言語來判斷事實真相。即使在社會發(fā)展的今天,雖然出現(xiàn)了視聽資料等帶有科技含量的證據(jù)形式,但這些證據(jù)形式有其設立與運用的局限性,故即使科技含量再高,也替代不了證人證言所固有的既往事實的再現(xiàn)性。
(二) 存在的普遍性、取得的方便性
證人證言較其它證據(jù)來講,具有普遍性、方便性。它隨時存在,隨時可取。不象書證、視聽資料等證據(jù)那樣具有預設性,也不象勘驗筆錄那樣具有滯后性和專門性,更不象鑒定結論那樣具有較強的專門知識性。它在現(xiàn)實生活中普遍存在,只要有事發(fā)生,就一定有人耳聞目擊。而且在取得上也較方便,不需要運用專門知識、通過特定程序就能獲取到。因此,不管是當事人舉證,還是律師、法院的調查取證,證人證言都成為最主要的對象。
(三) 原始性、直接性
絕大多數(shù)證人證言都是原始證據(jù),它能直接地反映客觀事實,因此它又具有直接性。就證人證言這一證據(jù)形式的本身來講,它不象勘驗筆錄、鑒定結論那樣,需要進行分析研究,來從因果關系上、運用邏輯思維方式、概率性地間接考究事實有無發(fā)生、如何發(fā)生以及發(fā)生結果如何等。這也是證人證言作為當事人舉證;律師、法院調查取證的重要證據(jù)原因。
總之,證人證言證據(jù)的以上特性,決定了它不但在訴訟歷史上具有排他的證明力,而且在今后的訴訟發(fā)展史上仍具有較強的生命力。如其得到健康地發(fā)展,則其證明力將永遠是其它證據(jù)形式所不能代替的。
四、證人證言證明力完善之設想
一是加強規(guī)制當事人舉證、證人作證方面的立法。虛假證人證言之所以時而不斷地擠身于民事訴訟中來,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我國目前為止,缺乏規(guī)制當事人舉證、證人作證方面的法律法規(guī)來約束當事人舉證和證人作證的行為。不但刑事歸罪上沒有,而且專門規(guī)范民事訴訟行為的《民事訴訟法》上也沒有關于當事人舉證和證人作證規(guī)范與民事制裁方面的法律規(guī)范。因此,當事人舉證及證人作證均具有隨意性,缺乏法律的嚴肅性。
二是提高法官的業(yè)務素質。一名法官辦案能力的大小,不但取決于其法律知識素養(yǎng)的高低,即適用法律的能力,還取決于其質證、認證、辯明真假是非的能力,即精編證據(jù)鎖鏈,查明事實的能力。只有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才能正確地適用法律。因此,我們要采取傳幫帶的方法,加強法官質證、認證能力方面的培養(yǎng),以提高法官隊伍的整體業(yè)務素質,從而逐步取締虛假證人證言在民事訴訟中的立根之地。
三是加強公民的道德與法制教育。目前,公民的道德修養(yǎng)高低參差不齊,法律意識強弱不一。有許多證人在作證時,缺乏公平正義的道德意識,無視他人利益、公眾利益和國家法律,個人主義思想占主導地位,隨心所欲地舉出證詞,不求真實性,但求符合自己的心理性。當然,公民道德修養(yǎng)的提高和法律意識的增強不是短期的事情,而是需要全社會各方面共同長期努力才能實現(xiàn)的結果。
結束語:鑒于當前證人證言證據(jù)證明力的走向呈下降的趨勢,虛假證據(jù)不斷干擾著民事訴訟,從程序上和實體上危害著民事審判。如何提高和完善證人證言證據(jù)的證明力,發(fā)揮其應有的、不可替代的證明作用,筆者認為是當今司法界應以重視的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