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回辦案中存在的問題及應對策略
作者:陳都冉 發布時間:2011-10-19 瀏覽次數:476
巡回辦案作為一種民事審判的方式,對于方便群眾訴訟,提高訴訟效率,擴大辦案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有著積極的意義,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應引起重視:
一是訴訟成本較高。巡回辦案的巡回路線多為山區或其他交通不便的地區,多屬縱深型而非輻射型,由于這些地區道路之間沒有交匯點,辦案法官一天一般只能到一個地方,案子處理完了只能原路返回,因此這樣的巡回辦案容易造成訴訟資源的浪費。
二是安全問題不容忽視。在巡回辦案中,為了節省訴訟成本,一般都是一名審判員、一名書記員加上一名司機,有的只有一名審判員和一名書記員,在遇到當事人矛盾激化、情緒失控的場合,往往不能很好地控制場面,引發當事人肢體沖突,甚至導致一些刑事案件的發生。而如果再帶上兩名法警,則會加大巡回辦案的成本。
三是物質裝備問題。從全國范圍來看,各地法院發展很不平衡,尤其是經濟發展較為滯后的中西部地區,有的法院的基層法庭基礎建設雖然得到初步改善,但是與之相配套的其他設施還跟不上,相當一部分法庭缺乏必需的交通工具和通訊工具,有的法庭辦案經費嚴重短缺,正常的審判工作尚難以開展,更別說巡回辦案。
基于上述問題,筆者認為應通過以下舉措確保巡回辦案的正常開展。
一是設立巡回辦案點。在不設法庭的鄉鎮設立巡回辦案點,由法院或法庭工作人員定期到巡回點就地解決矛盾糾紛,現場為群眾提供法律咨詢和訴訟指導。
二是明確巡回辦案的案件類型。受辦案形式所限,巡回辦案所審理的案件不宜過于復雜,可參照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中規定的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類型。如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在同一地區、且屬于交通不便的山區案件;屬于贍養關系糾紛、相鄰關系糾紛、簡單債務糾紛等常見案件;比較典型、在當地有一定影響的案件;能夠減輕當事人訴訟成本,或方便當事人舉證質證查明案情,或就地巡回審理能夠有效宣傳法律知識,促進人民群眾提高法律意識,維護社會穩定的其他案件。其他案件尤其是容易引起矛盾激化的案件一般不巡回辦案。
三是積極爭取黨委政府的支持,改進基層法院和人民法院的物質裝備,依靠民調組織做好法庭調解工作。同時巡回法庭應經常保持與基層民調組織的聯系,在具體案件的處理上,要廣泛聽取他們對案件的歷史淵源、人情世故的意見,為法官準確判斷提供有益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