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美麗洪澤、美好幸福的新家園”建設中的能動作用
作者:滕家文 張蕊 發布時間:2011-10-17 瀏覽次數:438
一、引言
2011年6月27日,《中共洪澤縣第十次代表大會關于縣委工作報告的決議》從戰略層面,明確了洪澤今后五年發展的總體思路、重點任務,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洪澤加快發展指明了方向。今后五年,洪澤要實現的奮斗目標是:率先全面達小康,邁向基本現代化,建設一個“美麗洪澤、美好幸福”的新家園。五年里,洪澤將實現科學發展指數更高、人均水平指數更高、人居環境指數更高、人民幸福指數更高、社會和諧指數更高的目標,該目標的制定體現了縣委的決心和對全縣干部群眾工作能力的信任,是適應經濟社會跨越發展的趨勢,也是建設和諧社會的客觀需要和要求。
如何為這一中心和大局服務,關系著人民法院工作全局和發展方向,也直接或間接地影響著司法理念的變革。法院應切實承擔起司法的社會責任,不斷延伸和拓展司法審判職能,推動社會治理的規范和完善,在建設“美麗洪澤、美好幸福的新家園”進程中起到應有的作用。
二、建設“美麗洪澤、美好幸福的新家園”對法院工作的新要求
建設“美麗洪澤、美好幸福的新家園”是從終極目標高度反向要求我縣加快轉變經濟方式和促進我縣縣域經濟協調發展的重要舉措,其影響主要體現在經濟增長方式轉變、社會發展方式轉變、政府職能轉型三個方面。作為公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法院應當實現自身科學發展,成為適應社會需求的司法服務和司法公共產品的提供者。與此同時,還要求法院在以下方面作出貢獻。
(一)著力社會矛盾糾紛化解,保障經濟社會全面發展。
發展方式轉變、加快推進改革,必然涉及利益調整和重新分配,由此可能產生的企業重組、兼并、倒閉、破產,例如東區建設涉及的土地征收、古八景開發涉及的房屋拆遷、企業重組引發的勞動爭議糾紛、城市化建設中金融信貸糾紛、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等社會矛盾糾紛,經常會以訴訟形式進入司法渠道,這就要求法院突出審判工作重點,把握司法價值取向,明確司法政策導向,依法支持、鼓勵、保障和引導一切有利于加快經濟方式轉變的經濟活動和經濟行為,制裁不利于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行為。
(二)積極延伸司法功能,加強社會管理創新。
社會建設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這就要求司法裁判不僅要通過衡量特定當事人之間的具體利益關系,及時妥善處理每一個爭議,防止矛盾進一步擴大和升級,還要通過明確是非標準,確定行為規則,不斷豐富和發展相關制度,例如當前出現大量的物業管理糾紛、商品房買賣糾紛、民間借貸糾紛,法院在審判實踐中,要使案件處理過程、結果成為及時引導和促進社會公眾需求理性化的過程。
(三)公正廉潔執法,促進社會公平正義。
政府在城市建設中占主導地位,在舊城改造、新區開發、園區擴大、景區亮化過程中,制定、發布、執行一些政策、規劃和具體行政行為時,不可避免的涉及到公共政策落實與公眾私權保護之間的沖突,例如,政府部門作為訴訟主體可能涉及到拆除違建的“拆遷行政糾紛”、阻礙施工的“排除妨礙民事糾紛”,法院作為獨立審判機構要加強行政訴訟和非訴執行案件審查力度,堅持公正廉潔執法,既要保護公民財產又要保障公共福利改進,促進社會公平正義。
三、當前法院服務“美麗洪澤、美好幸福的新家園”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2011年1-9月,法院受理群體性勞動爭議糾紛、商品房買賣糾紛、建筑施工合同糾紛、金融信貸糾紛等均有大幅上升,特別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實施以來,排除妨礙、非訴強制執行案件成倍增加,法院通過精心審理,及時有效的化解了矛盾。但在司法實踐中,法院職能發揮上還存在著不足,主要體現在:
(一)傳統觀念未轉變。傳統法理學認為審判是獨立的,強調法院、法官“只對法律負責,忠于法律,只接受監督而不接受命令”,因此,認為強化服務就是要把法院的審判職能弱化或者限制,甚至是“不務正業”,并沒有在觀念上認可,在行動上落實。而且在傳統觀念中,司法是“社會正義最后一道防線”,應是解決社會矛盾糾紛的一種事后補救方式,即只有糾紛已經發生且業已進入訴訟渠道后,司法才有施展的空間,所以在社會治理的參與方面,司法是消極被動的。在審判實踐中,部分法官認為“法不禁止即許可”,往往注重個案效果或質量,沒有著眼于全縣經濟社會發展全局,例如,拆遷案例中的“釘子戶”,其以一種偏激的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從法律程序角度并不違法,但是從經濟效益、發展全局考量影響很大。
(二)服務平臺不完善。“天下之事,不難于立法,而難于法之必行”,法律的生命在于執行力,而執行必須有一個良好的平臺來實現。在推進法治洪澤建設中,法院通常通過巡回審判、送法進企業(村居)等不太固定的方式,尚沒有建立健全一個長期、穩定的平臺為深入園區和企業(村居)提供法律服務,及時化解發展中出現的糾紛。
(三)職能發揮不到位。不少法官對“司法服務大局”理解不深刻,他們往往就案辦案,孤立辦案。比如有些案件因盲目適用法律下判,或是影響企業發展,或是造成當事人上訪、纏訪,影響投資發展環境的構建。有的法官辦案方式方法單一,思路不靈活,協調能力差,不能很好地衡平市場主體的利益,司法的職能作用發揮不到位。
四、人民法院在建設“美麗洪澤、美好幸福的新家園”中發揮作用的對策建議
在我國,人民法院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治國理政的重要力量,人民法院的功能使命,受黨的根本任務所決定,要求人民法院必須克服純粹業務觀的錯誤傾向,防止將審判案件簡單化地理解為單純的法律技術的運用,而應當堅持能動司法,自覺把司法審判工作融入黨和國家的工作大局之中,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建設“美麗洪澤、美好幸福的新家園”,給法院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必須在法律框架內,創造性地開展審判工作。
(一)更新司法理念——樹立能動司法
當前,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日益增長,在司法功能、司法公正、司法效果、司法過程、司法公信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面對新需求,最高人民法院王勝俊院長曾指出“有效服務,是能動司法的核心,也是回應人民群眾司法關切的必然要求”。所以,法院、法官必須從思想上認識到“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的現實意義,主動地解決涉訴群眾的實際困難和問題、吸納涉訴民意,讓司法更加貼近群眾、服務群眾并接受群眾監督,才能有效地滿足人民群眾的司法新需求。
在建設“美麗洪澤、美好幸福的新家園”過程中,法院參與社會治理并擔負著重要的責任,要延伸審判職能,充分利用司法調解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三位一體調解工作體系預防和化解糾紛。有條件下,建立完善法院與企業溝通機制,運用多種方式規范市場主體的法律行為。進一步擴大巡回審判工作,積極推行“假日法庭”、“預約開庭”等便民、利民措施。在遇到新問題時,還要創造性的適用法律,例如“企業清算職工經濟補償、拆遷安置、失地農民創業、違約交房”等糾紛處理時常會遇到法律依據不完備、不明確等問題,這時法院就必須充分發揮能動作用,通過法律解釋、推理等法律技術的運用,尋求規則與審判具體案件要求之間的平衡,以妥善解決進入司法渠道的社會矛盾糾紛。
(二)創新工作方法——建立工作報告協調機制
法院要創新方法,加強司法調研,定期分析轄區內相關案件情況,研究司法應對措施,及時向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提出工作建議和司法建議。形成大要案報告機制,對涉及重點企業、重大項目、可能影響社會穩定、可能引起群體訴訟的案件,及時向黨委報告。另外,通過“大調解”平臺,建立應急處置協調機制,針對棄企逃債、群體性糾紛、赴省進京涉訴上訪等案件,聯合其他部門及時、果斷地予以處置。
(三)堅持司法適度彈性——促進發展與維護權利的衡平
經濟社會的發展,人民群眾新舊思想的更迭,利益沖突增多,人民法院在解決普通民事糾紛過程中,要堅持適度彈性,不能簡單套用法律條文,而要重視當事人利益的衡平,強調法律與情理的互動,做到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
第一,注重政策考量。我縣正處于快速發展期,也是矛盾糾紛高發期。處理涉訴矛盾時,法院必須通過政策考量平衡當事人雙方之間的關系,使法律的適用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例如,要準確把握招商引資主戰略的法律問題,全力服務招商、安商,依法保障重大項目等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順利進行,推進工業園區建設,服務工業集聚發展。圍繞現代農業和農業產業化建設,妥善處理涉及農村土地流轉等方面的糾紛案件,促進農村經濟增長。圍繞城鎮化帶動戰略的實施,妥善處理涉及城市房屋拆遷、農村土地征用等矛盾糾紛和行政爭議,
第二,強化利益衡平。調整社會利益矛盾時,法官必須從法律價值、法律原則、政策導向等角度認真進行評判,力求達到最佳的利益衡平的結果。如當前,因企業生產經營中引發的勞動爭議案件不斷地大量出現,這些案件的審理,涉及到企業與職工的利益衡平問題。在發展轉型時期,應當把維護企業的整體發展穩定擺在重要位置,只有企業發展,經濟才能發展;只有企業穩定,大多數職工的生計才有保障。我們要堅持保護職工合法權益與維護企業發展穩定并重,努力尋找雙方利益的平衡點,力求實現雙方利益的共贏。又如,對因勞動合同變更引發的勞動爭議,在充分保護職工生存權的前提下,依法維護企業的用工自主權;對企業職工辭職引發的勞動爭議,既保障職工的辭職自由,又依法規范職工的辭職行為,防止因不誠信的辭職行為損害企業的合法利益。
第三,強化和諧司法。基于有效解決糾紛的要求,法院在解決糾紛的過程中,要切實尊重當事人的自治地位,引導當事人通過協商與對話,注重調解,引導其自主解決糾紛,減少沖突和對抗。踐行民生司法理念,建立快立、快審、快執綠色通道,在立案階段,積極為當事人提供咨詢、導訴、立案、調解、信訪等一站式服務;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及時進行繁簡分流,幫助群眾快捷解決糾紛;對于符合司法救助條件的弱勢群體、涉訴企業要依法做好訴訟費用的減緩免工作,確保他們打得起官司。
五、結語
隨著社會改革的深化,法院必須與時俱進,更新觀念,適應現代法治社會的需要,增強服務意識,提高服務水平,尤其要審理好企業破產、重組案件,促進企業轉型和結構調整;要妥善處理涉金融企業案件,促進良好金融生態環境生成;要依法審理相關行政案件,加強對政府職能轉型的支持與監督力度;真正實現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經濟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