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新沂法院受理被告為服刑人員的離婚案件數量增多,僅今年前三季度已達25件。在此類案件審理中,該院法官到監獄開庭經常遇到阻礙,其主要情形有:

 

一是監獄不提供開庭場所,開庭的紀律性、嚴肅性和書記員做筆錄的條件難以得到保障。

 

二是監獄獄政科因為擔心當事人會出現情緒波動致使管理困難而拒絕法院提審服刑被告人。

 

三是監獄管教干部不允許法官直接開庭,要求法院必須先進行數次調解并延期開庭,直致服刑人員同意離婚或原告方同意調解不離婚才允許開庭,既浪費人力、物力,又拖延辦案時間。

 

四是監獄管教干部阻礙送達判決離婚的民事判決書,只有在服刑人員接受離婚事實時,才允許送達。

 

造成上述情形的原因主要是監獄干部擔心服刑人員因不能接受離婚的事實而出現情緒波動并導致服刑人員自殘自殺,或離婚使服刑人員喪失改造信心導致管理困難。

 

監獄職能與法院審判工作的如此沖突,造成了此類離婚案件的審理困難。如何妥善處理好此類服刑人員的離婚案件,成為法院面臨的直接問題。筆者認為,要改善服刑人員離婚案件的審理環境,還需從以下方面著手:

 

一、建立部門協調機制。建議由政法委牽頭,召開聯席會議,依法共同對具體問題作出明確處理方案,如開庭時間如何確定,開庭場所如何安排,案件各方當事人如原告及其代理人,證人如何進入監獄,被告人如何委托代理人等,形成相關各部門辦理此類案件的協調機制。

 

二、加強對服刑人員離婚案件的調解工作,一方面,對于非必須判決離婚的案件,多做原告的調解和好工作,盡力為被告安心服刑創造良好的家庭環境;對于雙方確實無法共同生活的案件,加強對被告的釋法明理等解釋勸導工作,送達判決書前,可以通過電話等方式加強與被告的溝通。

 

三、加強對監獄干警的普法宣傳。在監獄干警中大力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活動,增強干警的法制觀念,提高干警法律意識。讓干警們能在生活中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在工作中規范執行行為,增強守法執法意識,主動配合法院正常的辦案,以便更好的處理此類案件。

 

四、加強立法,出臺專門的規定或相關解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一百二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需要進行巡回審理,就地辦案。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民事訴訟,到看守所或監獄開庭就理所當然。但這些規定均是一些原則性規定,并不具體,對于被告在監獄服刑時能否在看押下或準假臨時離開監獄參加訴訟,法院能否到監獄開民事庭,目前法律尚無明文規定,實踐中是否配合完全取決于監獄,如果監獄有關單位和人員不配合,法院能采取什么措施也不明確。由于法院與監獄不屬于同一機關,并且這樣的案件,受訴法院所在地與被告服刑的監獄所在地往往不是同一地,且跨地區,所以有時難以得到監獄的支持。針對此種情況,有關部門應加強這方面的立法,出臺相關的專門的規定或解釋,各地也可以在一定范圍內形成相關的規范性文件,讓法院及監獄能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