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湖法院反映當前利用出租房犯罪頻發應予重視
作者:孫青 發布時間:2011-10-14 瀏覽次數:628
近年來,建湖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中發現,不法分子利用出租房進行違法犯罪的現象較為突出,2009年審結此類案件8件,2010年審結11件,今年1-9月份共審結15件,呈逐年增多的趨勢。應引起相關部門的重視。
一、利用出租房犯罪的特點
一是主體多為流動人口。該院對今年1-9月份以來審理的此類案件進行統計發現,涉案人數共有22人,其中非本地人口多達18人,占到總人數的82%。
二是租住場所多邊緣化。不法分子選作犯罪場所的出租房,大多位于城鄉結合部等邊緣地帶,且租賃的房屋較為簡陋和隱蔽。
三是犯罪類型相對集中。利用出租房犯罪的案件以容留賣淫、偽造印章、販賣淫穢物品、容留吸毒、非法行醫等為主,多為非暴力型犯罪。
二、利用出租房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是便于多次流竄作案。不法分子選擇出租房作為犯罪場所,主要考慮出租房成本低,隱蔽性好,案發后容易迅速逃離,且可以“打一槍換一個地方”,逃避公安機關的查處。
二是房東責任意識不強。許多房東片面強調經濟利益,對租房人員的身份背景不聞不問,甚至知情不報,任由事態發展,助長了不法分子利用出租房進行違法犯罪。
三是出租房監管不到位。由于公安警力有限,加之轄區房屋出租現象較為普遍,公安機關往往疏于對出租房治安的監管。
三、打擊利用出租房犯罪的對策建議
一是完善相關立法,為租房管理提供依據。建議進一步完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細化出租房安全標準以及房東社會責任的相關規定,并對因房東虛報、不報流動人員信息等原因而助長此類犯罪的法律責任加以明確,從而為預防此類犯罪提供法律保障。
二是多方參與監管,彌補警力有限的漏洞。針對出租房管理環節出現警力有限的問題,基層群眾組織應當協助公安機關做好租賃房屋的安全防范、法制宣傳和治安管理工作。同時,建立舉報獎勵制度,對反映線索屬實,協助破獲案件,抓獲犯罪分子的群眾給予獎勵。
三是創新管理方式,為租賃登記開新徑。公安機關可以充分利用互聯網建立信息化互動工作平臺,將流動人口登記率納入政績考核,從而建立健全出租房治安管理的長效機制。另外,在辦證大廳處應設立“綠色通道”以方便群眾辦理房屋租賃證,簡化辦證程序,提高辦證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