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民諺俗語在法院調解工作中的運用
作者:季艷 發布時間:2011-10-13 瀏覽次數:683
“用群眾認同的態度傾聽訴求、用群眾認可的方式查清事實、用群眾接受的語言詮釋法理、用群眾信服的方法化解糾紛”,短短48個字詮釋的“陳燕萍工作方法”,概括了法官的一切司法活動要遵循的價值目標,不僅要準確認定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公正高效裁判,更要善于將法律知識轉化為通俗易懂、形象貼切的群眾語言,準確把握法律的精神和情理風俗習慣。
關于民諺俗語:近年來,民風民俗由于自身具有的傳統性,其在司法審判過程中的作用不容小覷,尤其是民諺俗語在訴訟調解中發揮著潤滑調和作用,一些案件更是通過這些民諺俗語的運用,才得以化解雙方的矛盾糾紛。所謂民諺俗語,就是廣大民眾集體創作、口頭流傳、通俗易懂并相對較為固定的民間藝術語句,是對民間日常生產生活經驗的規律性總結,是民眾集體智慧的結晶。其特點是:1、普及性。民諺流傳于民間,家喻戶曉,百姓喜聞樂見。2、傳統性。通過通俗易懂的口語向人們反復灌輸,并被人們所自覺遵守的道德規范,廣為流傳,經久不衰。3哲理性。在社會生活中諺語淺顯易懂,言簡意賅,寓含深刻的科學道理和生活哲理。4口語化。民諺最外在的特征就是口語化,信手拈來,朗朗上口。5語體多樣性。民諺的語體非常豐富,有政治性語體,有道德性、教化性語體、有勸喻式語體、有諷誡類語體等。以群眾易懂、易信的語言解讀法律,有利于實現法、理、情的有機相融,在勸導說服當事人互諒互讓、息訴解紛方面具有獨特優勢。
民諺俗語在訴訟調解中的具體運用:1、運用群眾工作方法,深入基層。作為法官,要深入基層,了解基層,主動走到群眾中去,認真采集民諺、民歌、民謠,了解民風、民情、民俗,并尊重當地民俗和民眾,樹立司法為民的服務意識,加強與基層群眾的溝通與聯系,主動了解和掌握轄區的地域文化和民俗習慣,再結合個案審理,有針對性地運用民諺對其動之以情,曉之以理,釋之以法,耐心細致地予以疏導和釋明,讓其主動息訴服判。如強調“好借好還,再借不難”就是符合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法官運用具體生動的口語化民諺來解釋抽象深奧的法律規定,使當事人理解和認同裁判結果。2、因人因案制宜,靈活把握。針對當事人的年齡層次、知識結構、性格特點等,結合巡回審判方式、調解面臨的場景和氛圍,有選擇性地做當事人的思想工作,找準癥結點,消除思想障礙和顧慮,化解雙方的矛盾和積怨。例如,對于文化程度較低的老年當事人,在恰當的時候來一句民諺、典故,就會顯得自然、親切。交談中還要把握好肢體語言和語速語調等,增強調解雙方對法官的信任度。3、拉近心理距離,找準切入點。在法院調解中,法官可在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明確雙方爭議點的基礎上,有針對性地運用民諺和法律進行析理、教育和勸導,讓當事人明白自身的理虧之處,解析對法律及事實的疑惑點,明確自己應負的責任和義務,盡量促成雙方互體互諒,握手言和,有效化解矛盾糾紛。4、情理法相結合,自然銜接。將民諺俗語所蘊含的哲學道理與法律規定所倡導規范的道德標準有機結合起來,就會使“合情”、“合理”與“合法”有效融合。例如,在處理相鄰糾紛案件中,將“遠親不如近鄰”、“鄰居交得好,好比撿到寶”等民諺結合《民法通則》“關于相鄰各方應當本著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來處理相鄰關系的規定,法官在當事人明理的基礎上“依法”進行調解,當事人更容易理解和溝通,愿意接受調解方案,實現案結事了人和的司法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