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人民法庭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思考
作者:陳都冉 發布時間:2011-10-13 瀏覽次數:450
人民法庭作為法院審判的前沿陣地,其職能的發揮直接關系到國家司法制度的效能,更關系到農村社會的和諧穩定。所以,人民法庭理應承擔起社會管理創新的職責,在全面促進社會和諧中,更好地體現社會管理創新的功能。
一、基層人民法庭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職責定位
1、立足審判,為新農村建設保駕護航。人民法庭的主要業務是全面地、高質高效地完成各項審判任務,這也就意味著平息了糾紛、調和了沖突、平衡了利益、維護了穩定。所以,人民法庭只有牢記維護轄區穩定,為新農村建設服務的職能定位才能在社會管理創新中有所作為。
2、善待百姓,讓人民司法深入民心。人民法庭面對的是最基層的人民群眾和繁瑣的“家長里短”糾紛,做到人民法官為人民尤為重要。人民法庭要在尊重當事人的主體性,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的行使和實現的同時,視百姓如親人,善待當事人,進而贏得公眾認可,才能提高司法公信力,樹立司法權威,做好社會管理創新工作。
3、能動司法,以大調解促進社會和諧穩定。人民法庭在建立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中應當大有作為,可以通過司法職能作用聯合行政部門、仲裁機構、交通警察的力量,協調好社鄉(鎮)、村等基層組織的關系共同推動矛盾的解決,充分發揮大調解在解決矛盾糾紛中的作用,能動司法,助力和諧,推進社會管理創新。
4、服務大局,在高效、能動上下足功夫。案件的審理往往折射出社會經濟等方面的現象,人民法庭可以從中發現問題向有關單位提供司法建議,積極參與社會管理。
二、人民法庭社會管理創新的有益探索
以筆者所在法院的瓦窯人民法庭為例,其在社會管理創新工作中提出“塑造服務品牌、打造‘和諧’轄區”的工作目標,不斷延伸人民法庭工作職能,在此方面做了一些探索,筆者總結如下:
1、突出服務性,送法下鄉,強化社會管理創新。近年來,該庭堅持以化解社會矛盾為己任,不斷延伸審判工作職能,以大服務推動轄區社會管理創新工作。今年初,在轄區43個行政村和較大的自然村設立了巡回法庭工作站,堅持每周固定兩天到巡回審判點巡回接待,開展法律咨詢,當場接受群眾法律咨詢,解釋群眾法律疑惑。自今年2月份以來,該庭深入法庭工作站150人次,指導人民調解或聯合人民調解員調解案件230件,接受群眾咨詢950人次,將大量群眾糾紛解決在基層,化解在庭外。為了及時了解掌握重大社會矛盾糾紛,該庭還與所轄鄉、鎮、村建立了情況互報制度,將重大苗頭化解在萌芽狀態。如港頭鎮潼溝村三十多戶農民因土地承包發生糾紛,表示鎮、村處理不好將赴京上訪,該庭了解情況后,立即與鎮有關部門一起深入該村向其講明有關規定,經過耐心的說服工作,最終化解了這起群訪案件。
2、突出民本性,便民司法,夯實社會管理創新。該庭在落實司法便民、利民、為民措施中,特別建立了為老、弱、病、殘、困等群體上門立案的制度。將立案預約電話向社會公布,上述人群想要起訴立案或有何訴求即可來電預約。法庭接到電話后,就會根據預約電話及時上門辦理立案手續或者及時進行訴前調解,以減少此類人群往來法庭帶來的不必要的訴訟負擔。此外,還廣泛地開展預約式的巡回審判活動。堅持經常性地進村入戶,上門立案、就地審理,當即調解、及時結案,深受法庭駐地群眾的普遍認同。
3、突出能動性,和諧司法,推進社會管理創新。該庭十分注重發揮自身工作的能動性,盡力以調解的方式化解當事人之間的矛盾,力求案結事了、案結事好。一是堅持“三個結合”,即堅持庭前、庭上和庭后調解相結合,將調解工作貫穿于民事訴訟的全過程。二是找準“切入點”。即找準案件爭議焦點,選準案件矛盾轉化交叉點,把握法理與情理的結合點,做到曉之以理,動之以情,明之以法。通過耐心細致的思想工作,努力提高調解成功率和協議履行率,均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近三年來,該庭案件調解率始終保持在85%以上。
三、人民法庭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有效措施
1、建立健全矛盾糾紛預防機制。人民法庭應密切關注轄區社會經濟形勢變化,針對案件審理和執行中發現的苗頭性、傾向性的矛盾糾紛,進行調研分析,加強對策研究,為轄區黨委、政府工作大局建言獻策,及時提示從源頭上解決問題,促進社會管理的法治化。
2、建立鄉(鎮)、司法所、村民委員會、人民法庭“四位一體”的大調解格局。在人口密集的村莊設立“法庭工作點”,在每個鄉鎮設立“法庭聯絡處”,加強人民法庭與基層調解委員會的指導與聯動,對矛盾容易激化的案件由人民法庭派員介入指導調解,力求訴前止爭,以立體化調解構建社會大和諧。
3、廣泛開展巡回審判活動。對贍養、撫養、土地補償、相鄰關系糾紛等案件應采用巡回審判方式,就地開庭,就地調解,將法庭搬到田間地頭、院落炕頭,在群眾的家門口化解矛盾糾紛,使巡回審判成為法制宣傳、司法便民的新窗口。
4、做強做實司法服務的“為民窗口”。以優化法庭訴訟服務窗口為亮點,強化訴訟指導,實施速裁審判,充分發揮好基層法庭短平快處理矛盾糾紛的優勢。以保護百姓訴權為根本,最大地實施司法救助,確保他們的合法權益及時得以實現。以徹底化解社會矛盾為目標,實行判后回訪、調后回訪,將社會管理創新落實到案件審結后或糾紛調解后的相關服務和幫助上,真正做到“案結事了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