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港閘法院反映保險公司在調解中肆意砍價損害受害人合法權益應引起重視
作者:黨利霞 發布時間:2011-10-13 瀏覽次數:496
南通港閘法院在審理道路交通事故類侵權案件中發現,部分保險公司動輒以不接受調解為要挾,對受害人依法應得的各項賠償肆意削減壓低,嚴重損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應引起高度重視。
一、原因
1、大調解環境下,少數法官調解理念出現偏差。當下,調撤率成為法官和法院質效考核的重要指標,保險公司抓住少數法官偏重調解,輕易不下判的心理,無理的要求法官去做受害人的工作,讓受害人做出讓步。
2、保險公司意圖通過調解獲取較大利益。面對較大數額的交通事故保險賠償款,保險公司能少賠自然少賠,部分保險公司甚至以能否砍價及砍掉多少作為接受調解的條件及考核出庭人員業績的依據。
3、受害人或其親屬自我維權能力欠缺。有些受害人屬于社會弱勢群體,無錢請律師或不懂如何申請法律援助,對自己應得賠償款數額不清楚,在調解過程中很容易受保險公司的左右,對賠償數額作出讓步。
4、部分代理人對委托人權益保護不力。實踐中,部分代理人職業道德和業務能力低下,為盡快結案,不顧委托人權益,無原則的作出讓步。
二、對策建議
1、正確貫徹“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的原則。法官對不宜調解的案件應快審快判,尤其是對某些動輒以“不調解”為由要求受害人減少賠償款的保險公司,承辦法官要及時下判,對受害人合理的請求應全部支持,打消保險公司謀取不當訴訟利益的企圖。
2、以服務理念統攬調解工作,切實為民解憂。對特別困難的受害人或親屬,法官應積極幫助他們獲得法律援助。在訴訟過程中,對訴訟能力弱的受害人,要指導當事人全面收集證據。調解時,法官應盡量引導各方當事人在尊重事實、確認證據的基礎上進行,讓受害人的權利實現體現公正合法,權利的讓步體現公開透明,促使調解結果讓群眾信服。
3、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加大對訴訟參與行為的監督。對采取種種刁難手段,拒不配合調解的保險公司及其訴訟代理人,法院要積極向負有監管職責的保險業行業協會、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律師協會等機構反映,適時發出司法建議,幫助其健全完善規章制度,強化行業管理,督促訴訟參與行為規范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