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港閘法院發現,近三年來,近七成的民商事案件一方或雙方當事人不親自參與訴訟,委托代理人參加訴訟,導致其對司法程序的運作,對判決、調解結果的形成缺乏了解,從而影響其對司法公正性的判斷。經統計,當事人未參加訴訟的案件占申訴信訪案件的三分之一,應予重視。

 

一、原因分析

 

1、部分代理人素質不高。部分訴訟代理人,尤其是法律工作者或公民做代理人的情況下,因其自身法律素養不高,導致對案件結果作出錯誤判斷,少部分無良代理人為了承攬到案件而故意向委托人作出過高承諾,導致當事人對案件結果產生過高預期。當裁判結果與預期不符時,當事人很容易對結果的公正性產生懷疑,加上有些代理人為推卸責任,語言上對當事人進行不利引導,很容易引起申訴或信訪。

 

2、訴訟過程中缺乏與當或事人的溝通。一是代理人與當事人溝通太少。部分代理人為盡快的結案,終結委托合同,在取得特別授權代理之后很少或幾乎不再與當事人進行溝通。二是法官未進行積極主動的溝通。案多人少是當下許多法院面臨的難題,部分法官為盡快的審結案件,在代理人有特別授權的案件中不再與當事人進行積極的溝通。以上兩個原因導致當事人在收到裁判文書的時候才知曉案件結果。

 

3、當事人主觀方面的偏見。由于法治氛圍、歷史原因和人民群眾對司法過程參與度不高等原因導致當事人對司法機關、法官缺乏信任,出現對自己不利的結果時往往會認為是司法不公正,使司法的公信力大打折扣。

 

二、對策建議

 

1、加強與當事人的溝通。不管代理人是不是有特別授權,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官都要做好與當事人的溝通工作,同時引導代理人與當事人進行充分的溝通協調,確保涉及當事人重大利益的決定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同時要盡早地與當事人進行主動溝通,盡量避免其無端的揣測,對已經結案的案件,承辦法官要做好答疑工作,盡可能的爭取到當事人的理解和支持,實現案結事了。

 

2、加強與司法行政機關的聯動。法官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有虛假承諾、不符合條件的公民代理等違法情形的,要及時地向司法行政機關提出司法建議,促使其完善對訴訟代理人的管理和公民違規訴訟代理行為的打擊,以充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3、加強司法公開力度。加強裁判文書的說理,力爭當事人閱讀后勝敗皆服;進一步完善人民陪審、人大代表旁聽庭審、文書上網等司法公開方式,提高司法的透明度和人民群眾參與司法進程力度;加大巡回審判、普法宣傳等活動的力度,提高人民群眾的法律素養和法治意識,多渠道提升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