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港閘法院分析外來人口緩刑適用率低的原因并提出對策建議
作者:楊紅 黨利霞 發布時間:2011-10-13 瀏覽次數:544
近期,南通港閘區法院通過對2009、2010年案件的專項評查發現,外來人口犯罪率分別為41.94%、43.06%,而所有適用緩刑案件中,外來人口適用緩刑率分別為34.3%和23.1%,相對于犯罪率來說較低;同時,對適用緩刑的外來人口的矯正也存在一些問題。對此,港閘區法院進行了原因分析并提出對策。
一、原因分析
1、經審前評估,對被告人適用緩刑風險較大。在審前評估過程中,因被告人屬流動人口,沒有經常居住地或經常居住地組織不愿因出具相應材料,審判機構無法對被告人適用緩刑的風險進行評估,從社會穩定性角度出發,難以對其適用緩刑。
2、被監管人流動性強,難以確定監管機構。調研中發現,不少犯罪分子屬于外來打工人員,在犯罪地沒有暫住證或者不屬于本地常住人口,不符合本地矯正組織的接收條件,但同時其也不在戶籍地生活,戶籍地矯正組織也無法監管,很容易導致被監管人脫管。
3、各地緩刑監管機構不統一,執行通知書難以送達。目前,江蘇省的社區矯正工作歸屬各司法局(所)領導,而其他大部分地區則歸屬公安局(派出所)領導,由此導致法院的執行通知書難以確定具體受送達機關。
4、社會歧視嚴重,被監管人在監管地出現生存問題。由于犯罪本身屬于社會危害性較大的違法行為,群眾及單位對犯罪分子,尤其是侵犯財產類及人身類案件的犯罪分子存在不同程度的歧視,處于緩刑考驗期內的被監管人就業非常困難,沒有收入來源。在生存權利無法保障的情況下,對犯罪分子的改造及杜絕再犯則非常困難。
二、對策建議
1、加強與基層組織溝通協調。審判機構,主要是刑庭要充分發揮能動司法的作用,加強與可能被判處緩刑的被告人居住的基層組織的聯系、溝通和協調,積極主動的下基層走訪,盡可能做到對每一個適宜適用緩刑的對象判處緩刑,實現社會正義。
2、聯系最適宜的合法監管機構。因地區差異性,各地具體制度有所不同。法院尤其是承辦法官在審判過程中要發揮主觀能動性,通過網絡及其他途徑尋找最適宜的合法監管機構,并及時做好溝通工作,確保執行通知書送達的部門能起到實際的監管作用。
3、完善本地緩刑監管制度。同時與本地司法機關進行溝通協調,必要時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建議,進一步完善外地人口在本地監管的各項制度,真正實現外地人和本地人同等待遇,杜絕地域歧視。
4、協助解決被監管人生存問題。生存是主要問題,在對群眾進行思想教育的同時,爭取本地政府,尤其是勞動部門的支持,通過就業培訓、就業扶持、自主創業及對接收緩刑人員就業企業的財政補助、稅收減免等各項措施,保證緩刑考驗人員的勞動權及生存權,盡可能的使其具備一技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