凍結銀行存款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防范
作者:呂海宏 管愛軍 發布時間:2011-10-12 瀏覽次數:2300
人民法院因審理、執行案件需要,可依法凍結與案件有關的一定數額銀行存款,銀行應當凍結當日銀行賬戶上的同額存款。凍結存款的期限不超過六個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的,應當在凍結期滿前辦理繼續凍結手續,每次續凍期限不超過六個月。逾期不辦理繼續凍結手續的,視為自動撤銷凍結。
近年來,一些案件在采取凍結保全措施過程中產生的問題頗多。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因繼續凍結手續辦理不及時,導致辭款項流失。有些案件審理時雖及時采取凍結保全措施,但在案件上訴階段或判決生效申請執行之前凍結期限已屆滿,由于續凍環節脫節,直接導致銀行自動解凍后款項流失。二是職責不明,銜接不到位。審理案件的承辦法官在制作保全裁定后交由執行人員實施,由于相互之間職責和分工不明確,往往導致凍結不及時、不到位。三是法院審理和執行部門相互推諉,導致信訪增多。有時當事人意識到凍結期限快滿申請要求續凍,但審理案件的業務庭認為案件審理程序已結束推到執行部門,而執行部門因案件沒有立案執行怠于協調處理,導致當事人因無所適從而信訪。
上述問題一旦釀成后果,往往難以補救。銀行在凍結期限屆滿前相對法院無提示義務,相反被凍結的一方當事人會因自已存款被凍結而高度關注凍結期限,一旦續凍不及時就會造成被凍結存款的一方當事人支取存款,導致帳空錢去的后果。如果因此造成執行不能,則極有可能造成權利人纏訪或者申請國家賠償。
針對人民法院在凍結銀行存款中存在的問題,筆者建議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增強法官工作責任心。無論審理還是執行環節,明確首次采取凍結保全措施的法官為第一責任人,負責本環節以及后續轉換環節的登記,并負責對凍結期限實行跟蹤和及時移交。
二是明確負責銜接到位。一審期間凍結的,原承辦人應對凍結有效期限負責,二審期間,理應由二審的承辦人負責,判決作出后到申請執行前的有效期限由當事人自行負責。
三是建立風險告知制度。人民法院在采取凍結銀行存款保全措施時,應將凍結時點、數額、期限、后果等書面告知當事人(尤其是申請人,回執入卷),并要求申請人在期限屆滿3日前如需續凍,應提出申請,否則,由其承擔不利后果。
四是實行銀行存款凍結登記備案制度。在法院內部設立銀行存款凍結登記備案登記制度,并將所有凍結銀行存款信息錄入電腦系統,供其他案件需要凍結時查詢。這樣,既可以得知有無凍結、凍結期限,也可以避免法院內部因續凍不及時或者其他案件輪候凍結所造成的各種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