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租,并非新名詞,在2007年已被教育部評為熱點詞匯。近來,隨著物價及房租的不斷上漲,將一套房屋分割成若干個空間,出租給多人居住的群租行為又呈昂頭趨勢,特別在北京、上海、廣州、深圳等流動人口較多的城市,群租現象愈演愈烈。群租迎合了中低收入人群特別是外來務工人員的居住需求,節約了生活支出成本。但另一方面,群租現象的問題顯而易見,其影響了小區內正常住戶的生活,引起了其他業主的強烈不滿,致各種糾紛頻發,且受利益驅動,群租存在眾多安全隱患,如亂拉線路、電路老化、電線裸露、治安堪憂,由此引發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囿于城市群租所產生的消極影響,且出于加強城市管理和提升城市形象的需要,不少城市管理者重新加大了查處和整治城市群租的力度。本文將針對城市群租現象作出一定的理性思考。

 

一、法律定性:禁止群租違憲

 

群租現象的根源在于近年來房價的不斷上漲由此引發房屋租金的上揚,致大量外來務工人員以及剛畢業的大學生無法承受高昂的房租,只能選擇群租這種方式以節約生活成本,減少支出。然而,在依法行政的大背景下,城市管理者們組織專人強行闖入他人住宅,并將租客趕出所租賃的房屋的行為,是一種侵害公民居住權和生存權的行為,違反憲法精神。

 

群租既是一個法律問題,也是一個社會問題。群租易向家庭旅館發展,逃避稅負、擾亂正常市場秩序,且群租難以管理,易給社區帶來各種安全隱患,因此,對群租進行適當的立法和行政干預是必要的,但是不能為此而忽視那些需要群租才能正常生活的低收入群體的生存權和居住權。我國現行憲法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人權,是一個人因其為人而應享有的權利。居住權和生存權是每一個公民應享有的最基本人權。對于那些為城市建設做出重大貢獻的外來務工人員及剛走出校門步入社會的大學畢業生而言,高昂的房租是一筆極大的生活開支。如果盲目地整治取締群租,這些低收入人群的生存權和居住權即受到嚴重侵害。總而言之,群租需要治,更需要理,需要政府管理者們在關注城市形象的同時,給予必要的人文關懷。

 

二、理性反思:公共服務不到位

 

群租現象的產生,從表面上看是由于房價的不斷攀高致房屋租金的上揚,但究其根源,乃政府的公共服務不到位。城市中的低收入群體選擇群租系無奈之舉,而政府部門的整治行動極有可能使他們失去棲身之所。安全隱患、鄰里糾紛等并不是群租小區的“專利”,尚無必要“妖魔化”群租。面對這些居住權尚未保障的低收入群體,是為他們排憂解難,優化公共服務,還是僅僅將他們“趕出租賃地”,應是政府部門需要深思的問題。

 

在現代社會,政府的職能更多地應從管理職能向服務職能轉變。服務型政府是一個為社會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的政府,是以關注民生為基石,真正地關心弱勢群體,保障其最根本的居住權和生存權。政府部門應盡力為每一個人提供最低生活標準所需要的公共服務,保障群租者的居住權和生存權才應是整治行動的價值歸依所在。

 

三、問題解決:宜疏不宜堵

 

群租問題是客觀存在的,政府靠突擊整治只能治標,不能治本。早在2007年,某些大城市對群租以加大查處力度的方式企圖消滅群租,雖取得了一時的效果,但近來隨著房租的飛漲,群租又“死灰復燃”,且呈愈烈之勢。要想真正解決這一問題,宜疏不宜堵,需以保障民生民權為出發點。

 

在立法方面,建議有關立法部門對有關租賃的法規規章進行修改,增加規范群租的條款:包括對房屋群租的定義界定、群租人的權利義務、出租人的權利義務、法律責任等。

 

在執法方面,首先,政府必須積極作為,努力為低收入群體提供良好的創業和就業環境,保證他們最基本的生存條件,著力解決他們的居住問題,如增建公共廉租房;其次,對于群租產生的負面影響,明確各部門職責,對于確實的違法行為堅決給予懲處,如存在的消防隱患,由消防部門進行處理,對于變相經營旅館的,由公安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處理。對于因為群租而產生的鄰里糾紛,尚可通過民事途徑解決,政府部門沒有必要“越俎代庖”。

 

在業主自治方面,各業主可通過業主大會,民主表達意見,在“業主公約”中約定本小區物業能否群租、群租出租戶承擔物業管理費的比例等,表決達成一致意見,將群租的負面影響降至最低。

 

城市群租,宜疏不宜堵。現代化城市應當是一個具有包容心的大都市,現代政府應當是服務型政府。在注重城市形象的同時,我們也應當考慮一下那些低收入群體的實際境遇,向他們示以必要的人情關懷和善意。為每一個人提供最低生活標準所需的公共產品和服務,保障他們的居住權和生存權,是現代政府的首要職責。當政府真正能保證每一個人“住有所居”時,群租現象將會自覺地退出尚存的舞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