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利用民間文學藝術的再創作作品
作者:張文娟 發布時間:2011-09-30 瀏覽次數:548
利用民間文藝的再創作作品,是作者根據自己對傳統民間文藝的理解,借助民間文藝的章法、技藝、形式、風格等新創作的作品。也就是說,民間文藝的再創作作品是體現民族風格、傳統風貌的一般作品,不同于民間文藝作品的群體創作,其作者通常為可以確定的個人或集體。他們根據自己對民間文學藝術的理解,采用這種獨特的表現手法創作出新作品,充分體現了創作者的個性特征。民間文藝的再創作作品也不同于民間文藝作品的派生作品,后者著作權的行使必須以不侵犯其源生作品為前提,而前者著作權則有其作者獨立享有,完全不受民間文藝作品的干涉或限制。例如,舞者楊麗萍通過自己對云南傣族等少數民族原生態歌舞的感悟揣摩,創作出極富云南風情的歌舞作品,使用生命在舞、用靈魂在歌的”云南映像”所到之處場場爆滿,充滿了震撼力,就是典型。再創作作品對民間文藝的繁榮發展尤為重要,應予鼓勵和保護當無疑問。但是,盡管民間文藝的再創作作品與民間文藝作品在著作權的享有和行使上涇渭分明互不隸屬,由于兩者在藝術形式和創作風格上都有諸多相似之處,再創作作品被誤作民間文藝作品從而任意使用和侵害的情形也是不一而足的。”蛇年郵票”糾紛案和京劇臉譜糾紛案就是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例子。
蛇年郵票糾紛案的基本案情如下:1999年,山西民間剪紙藝人白秀娥,為應征郵票印制局辛巳蛇年生肖郵票,將其制作的數十幅蛇圖剪紙交于郵票印制局,郵票印制局選擇了其中4幅,并于2000年11月27日向白秀娥支付資料費970元。之后,郵票印制局設計師呼振源在白秀娥剪紙圖案基礎上設計了郵票圖稿,并被采用,成為辛巳蛇年生肖郵票第一圖。國家郵政局在其出版發行的2001年第2期《新郵預報》上預報將發行辛巳蛇年生肖郵票,載明”一圖剪紙:白秀娥等”。2001年1月5日,該郵票正式發行。2001年5月,白秀娥以蛇年郵票侵犯其剪紙著作權為由,把國家郵政局、郵票印制局告上法庭,訴稱被告未經原告許可采用其剪紙作品并作了稍許修改,侵害了其署名權、發表權、修改權等著作權,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停止侵權,公開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等。郵票印制局辯稱,編輯約稿時,已向原告講明剪紙被當作素材采用,會進行一定修改,且在剪紙被選作郵票設計資料費時,及時通知了原告并支付了資料費。兩被告都認為剪紙屬民間文藝作品,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原告的訴訟于法無據。且被告已在相關媒體上為其公開署名,被告沒有侵犯原告著作權。此案經過一審、二審,最后認定,白秀娥提交的剪紙作品是其獨創作品,而非民間文藝作品。國家郵政局、郵票印制局已用適當方式為白秀娥署名,故未侵犯白秀娥署名權,郵票印制局未經許可使用白秀娥的作品并予修改,已構成對白秀娥的使用權、獲酬權以及修改權等的侵犯,故判決國家郵政局、郵票印制局向原告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1]
京劇臉譜糾紛案與前案如出一轍。其主要案情如下:《京劇臉譜》是一本注明繪圖、撰文為原告趙某的畫冊,由某出版社于1994年出版。2000年某房屋銷售公司與某廣告公司簽訂《授權委托合同》,由廣告公司作為房屋銷售公司的廣告代理人,提供相關的廣告服務,房屋銷售公司在服務期內每月向廣告公司支付一定的廣告費。2000年9月,房屋銷售公司在其設立的購物中心開張期間,在散發的一份房屋銷售廣告中使用了原告的《京劇臉譜》畫冊中的30幅京劇臉譜,該廣告即由廣告公司制作。原告得知后,認為房屋銷售公司和廣告公司的行為侵犯了其著作權,遂向法院告訴,要求兩公司登報致歉并賠償損失。而被告則認為京劇臉譜是民間文藝作品,原告不享有著作權,故不同意承擔民事責任,法院經審理認為,京劇臉譜作為表達京劇人物及特點的一種藝術表現形式,屬于民間藝術。但《京劇臉譜》畫冊是運用京劇臉譜這一藝術形式對每一個特定戲劇人物的臉譜進行的再創作,它區別于已有的作品,具有獨創性,故原告享有著作權。被告廣告公司未經原告許可使用原告作品,被告房屋銷售公司使用含有侵權作品的廣告,未盡審查義務,應與廣告公司共同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故判決兩被告在報刊上公開向原告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2]
盡管兩案均以被告的致歉賠償而告終,但其間反映的問題卻不容忽視。長期以來,社會公眾都存在這樣一個誤區,即將凡是有關傳統民間文藝的所有作品,包括再創作作品,一律認為是民間文藝作品,從而當作免費的午餐任意享用隨性修改。這種做法擴大了民間文藝作品的外延,更侵犯了再創作作品的著作權益,也易挫傷作者創作的積極性。因此,明確民間文藝的再創作品和民間文藝作品的界限和區別尤屬必要,這需要司法人員具備相關的審美認知和文藝素養等。總之,區分民間文藝的再創作作品、民間文藝作品及民間文藝作品的派生作品,從而進行分門別類的保護,對繁榮民間文藝、振興民族文化有著重要意義。
[1] 參見楊生恒:《郵政局侵權引發”秀娥冤”》,載于《時代潮》2002年第2期,第21-22頁。
[2] 參見陳惠珍、倪紅霞:《由京劇臉譜案看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與再創作作品的界定》,載于《法官論壇》,2004年第4期,第10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