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有微信聊天記錄,能要到勞動報酬嗎?
作者: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 李夢瑤 發布時間:2020-08-19 瀏覽次數:847
被拖欠工資,沒有簽合同的情況下怎么證明勞動關系?沒有工資結算單,微信聊天記錄能當討薪證據嗎?近日,銅山法院審理了一起勞務合同糾紛案件,在僅有微信聊天截圖、缺乏其他證據的情況下,依法支持了老張追索勞動報酬的訴訟請求。
萬里打工 雇主卻拒絕支付報酬
2019年3月至12月,崔某雇傭老張等十多個村民到新疆某工地打工。工程結束后,老張向崔某追要工資,崔某僅支付了部分工資款,并承諾一定盡快將剩余5萬余元工資付清。想著崔某是同鄉,自己也想盡快回家,老張就答應崔某緩一緩,并先行返回了徐州。
返徐后,老張一直通過微信向崔某追要工資,崔某拒絕接聽電話,偶爾會回復老張的信息。一直拖著也不是辦法,老張想到去法院起訴,可自己手上也沒有欠條,僅憑和崔某微信聊天截圖能得到法院支持嗎?思來想去,老張還是將崔某訴至法院。
拿到案卷后,承辦法官陳棟查看了原告提交的材料,交由法官助理協同審判事務中心輔助人員進行排期送達,開庭當日,被告崔某沒有到庭參加訴訟,銅山法院依法缺席進行審理。庭審過程中老張向法庭闡述了事實和理由,并提交了微信聊天截圖證明崔某欠付工資的情況。
雇傭關系成立 豈能“說賴就賴”
銅山法院審理后認為,老張在崔某處從事相關工作,是典型的雇傭關系,依法理應享有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
根據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雙方在微信中有對賬的行為,老張一直在向崔某索要工資,且明確表明工資款的數額為5萬元,崔某在微信聊天中并未予以否定,且無故不到庭參與訴訟,根據現有證據結合老張的庭審陳述,確認崔某尚欠老張的工資款5萬元。
微信聊天記錄可以作為定案證據
本案主審法官陳棟介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已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該決定第十四條規定,電子數據包括下列信息、電子文件:(一)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二)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三)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志等信息;(四)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五)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微信聊天記錄屬于證據中的電子數據,根據證據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要求,微信聊天記錄作為定案證據應當滿足以下條件,一是微信聊天記錄的來源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二是非實名制微信注冊時,應當確定微信聊天的雙方為本案當事人;三是確定微信聊天時間在涉案事實的時間段內;四是微信聊天的內容不可含糊不清,且具有相對完整性,能夠反映當事人想要證明的事實。
滿足以上條件后,在沒有合同、欠條等其他證據的前提下,可以據此認定案件事實并支持原告訴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