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民事群體性糾紛時有發生,且呈現上升趨勢,經調研,漣水法院對民事群體性糾紛審理難點進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應的對策建議。

 

一、原因分析

 

一是當事人易自發聚集利益共同點。

 

涉群體性糾紛的類型雖然較為多樣化,如勞動爭議性群體糾紛、涉農性群體糾紛、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群體性糾紛等,但是各種類型的案件中,當事人很容易從自身處境出發自發聚集成一股利益共同體,甚至向法庭施加壓力,給案件的審理帶來了一定的難度。

 

二是司法觀念與審判規律之間存在沖突。

 

群體性糾紛案件中,群體方往往會以自己是否勝訴作為衡量司法是否公正的標準,而不會考慮諸如程序公正、證據失效、時效超過等也會導致敗訴的固有的審判規律。司法的專業技術邏輯與群體方樸素傳統的司法觀念之間難以吻合,致使法院與群體方之間的理性溝通受阻。

 

三是隱性不穩定因素多。

由于涉群體性糾紛的案件當事人眾多,在訴訟中容易形成多對一的局面,并且多數受害者認為利益受到了極大地損害,對抗情緒非常激烈,又不愿耐心地聽取法官的勸解和釋法,不僅在庭審過程中難以控制當事人的情緒,尤其是在判決結果對其不利時,當事人很有可能出現群體性上訪、抵制、沖突,甚至發展為串聯上訪、鬧訪事件,對社會穩定產生難以估量的不利影響。

 

四是糾紛解決方式的選擇存在困境。

 

群體性糾紛案件由于涉案人數多、當事人間存在著重大的利益對抗和沖突等原因,再加上群體性糾紛訴至法院時,雙方的矛盾往往已經瀕臨激化,案件調解起來難度就會非常大,調解成功率也會很低,因此,此類糾紛解決的選擇就會比較單一。

 

二、對策建議

 

一是建立類型化群體性糾紛解決機制。

 

將群體性糾紛進行類型化,例如:勞動爭議性群體糾紛、涉農性群體糾紛、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群體性糾紛等,針對某一類型的群體性糾紛建立相應的解決機制,例如加大訴前調解、庭前調解的力度,同時充分發揮村委會、司法所、工會組織、行業協會等相關基層組織貼近群眾、熟悉村情的優勢,引入其進行矛盾疏導和調解工作。

 

二是做好審理準備工作,制定案件審理預案。

 

重視庭前證據交換,進行案件繁簡分流,掃除因舉證環節而延誤庭審的障礙,縮短審判周期,提高審判效率;制定案件審理方案,保證案件庭審取得預期效果;制定庭審處置預案,提高庭審突發事件的應對能力。

 

三是矛盾疏導工作貫穿案件審理的始終。

 

庭前,預先掌握當事人動態及思想狀況,探究案件爭議根源,掃除案件因不安定因素引發的障礙,爭取把矛盾解決在基層與萌芽階段;庭中,隨時掌握當事人的心理狀態和思想動向,適時進行法律政策講解,消除其思想顧慮和抵觸情緒;庭后,以案說法,教育當事人在產生糾紛后應保持的狀態、采取的手段和解決問題的態度,防止案件衍變為群體性上訪、鬧訪事件。

 

四是拓展調解方式,加大案件調解力度。

 

由于群體性糾紛案件當事人訴求的多元化,單純依靠判決不僅可能遇到于法無據的尷尬,還可能起到激化矛盾的負作用,因此應將調解工作貫穿于此類案件的整個審理過程,并充分調動案件審理過程中利于調解的各種因素。

 

五是加強司法行政協調性,延伸審判職能。

 

對于群體性糾紛,特別是帶有一些政策因素的群體性糾紛,因案件涉及的利益多元化和案件關系到大局穩定發展,需要在行政相關部門參與下協調處理。同時,在審理群體性糾紛案件中,延伸審判的服務功能,加強判后的司法建議工作,為相關部門規范行為提出法律意見和建議,盡量從源頭上化解矛盾,消除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