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涉訴信訪工作長效機制的完善
作者:彭建平 發布時間:2011-09-21 瀏覽次數:474
隨著當前基層經濟社會發展和民主法治建設步伐加快,各種矛盾錯綜復雜,社會矛盾的關聯性、聚合性和敏感性都在不斷增強,涉法涉訴、土地征用、城市拆遷、非法集資融資、移民安置等方面的信訪問題尤其突出,面對這種情形,我們應清醒認識到:一些老的涉訴信訪案件至今還沒有解決,新的涉訴信訪仍不斷產生,涉訴信訪形勢依然嚴峻,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特點:一是信訪量雖有下降,但仍在高位運行;二是重復信訪雖有下降,但比例仍然較大;三是一些上訪老戶案件解決難度越來越大,一些已息訴的老戶存在反彈的可能性。信訪問題的長期性,復雜性,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嚴峻性,決定了人民法院在處理各種社會矛盾糾紛過程中,要付出較大的成本,因此,人民法院在處理涉訴信訪問題上決不能有絲毫松懈。筆者現就法院涉訴信訪案件產生的原因及如何完善涉訴信訪長效機制,談如下看法:
一、涉訴信訪案件形成的原因
(一)從當事人本身的角度來看,涉訴信訪形成的原因有:
一是部分當事人固執偏見,一旦認為自己“受屈”,就無端猜疑案件承辦人員與另一方當事人有密切關系,認為“官官相護”,申訴也不會有好結果,不如通過上訪引起領導重視。
二是有相當部分上訪老戶,跑來跑去沒有結果,感覺不討個說法,好像無法向別人交待,顧及顏面,越跑越下不了臺,越下不了臺就越跑。
三是個別上訪人員只顧個人利益或小集團的利益,而不管法律規定,只要個人利益沒有達到或受他人挑撥,就多次上訪。
四是個別上訪老戶視上訪為樂趣,千方百計尋找訴訟的機會和理由,對權威部門的司法鑒定不認可,對有關法醫學知識不懂裝懂,甚至以上訪為謀生的手段,長年為其他上訪人有償提供服務,以維持生計。
五是案件客觀事實與法律事實存在差異是造成當事人上訪不休的重要原因。糾紛案件發生后,由于種種原因,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糾紛發生的情況或多或少地存在著一定的差異,甚至相差甚遠,而審理案件只能依據證據證明的法律事實作出判決。當事人極力要求作出符合客觀情況的處理,卻又無法提供確實充分的有效證據,以致造成當事人上訪不止。
(二)從人民法院自身的角度來看,主要有以下原因:
由于歷史原因,過去法院工作人員業務素質參差不齊,個別法官對法律、法規運用上存在偏差,導致審判過程中出現問題,留下來的后遺癥,使當事人常年上訪。因此,涉訴信訪有相當一部分是由于法院自身存在問題所引發的。
一是少數法官主觀故意。確實有些法官缺乏職業道德觀念,個人利益膨脹,為謀取一已私利,辦“金錢案”、“人情案”“關系案”。因個別承辦法官枉法裁判,實體或程序的不公,當事人不服而至上訪。同時,在審判過程中,有些法官不按程序辦案,將案件在手中“揉”來“揉”去,使當事人產生錯覺、懷疑,從而對裁判結果不服而申訴上訪。
二是問題不能及時有效處理。部分上訪申訴案件,當時的處理確實存在一定的瑕疵,但由于接訪人員敷衍塞責、審查不細,使申訴案件沒有得到及時妥善的處理。久而久之,超過訴訟時效,使案件陷入難以處理,而當事人又不服判息訴的兩難境地。
三是審判監督作用沒有得到發揮。雖然各級法院都建立了一整套的內部監督制約機制,但是一些有效的監督機制卻流于形式,沒有落到實處發揮應有作用。有的法院在自身糾正裁判不公案件缺乏主動性,當事人申訴或申請再審難,案件存在的問題不能得到及時解決,導致當事人不斷上訪。
四是人民法院立案審查把關不嚴。房屋拆遷、征地補償、企業改制、土地承包等一些本應由政府處理的工作和矛盾,法院立案審查不嚴或其他原因受理后又不能及時處理,既造成工作的被動,又引起當事人對法院的不滿,從而導致上訪情況的出現。
五是執行不力。當事人“打贏官司輸了錢”,手拿“一紙空文”的判決書而到處上訪,老百姓對法院的信任度更是大打折扣。如有些被告早已下落不明,而原告因判決未執行而多年上訪。
二、法院如何完善涉訴信訪工作長效機制
人民法院如何依法處理好各種涉訴信訪案件,筆者認為必須深刻認識到內部源頭是基礎、外部源頭是關鍵,要堅持從內部與外部兩個源頭入手,夯實服務民生這個基礎,突出風險防范這個關鍵,攻克矛盾調處這個重點,通過有效整合、推陳出新,充分完善涉訴信訪工作長效機制。
(一)從內部源頭入手,規范審判工作機制,防止因裁決不當引發涉訴信訪。
1、建立信息收集、交流、反饋、分流機制。
一是建立涉訴上訪信息收集機制。通過定期不定期地排查矛盾、接待來信來訪、其他機關和部門分流轉交、上級交辦信件等多種渠道,對傾向性、苗頭性、預警性信息和已發生的涉訴上訪信息進行廣泛地收集整理,使有關部門提前開展工作,做到關口前移、防患于未然,在處理涉訴上訪案件時能夠迅速反應、占據主動。
二是建立內部信息互通交流機制。立案庭應定期到各業務庭進行一次信訪隱患排查,就各業務庭辦理的案件及辦案人員的審判行為是否可能引發上訪進行摸底,對有上訪苗頭的進行登記備案,密切關注,實現內部信訪信息的實時共享。
三是建立外部信息通報機制。加大與黨委政府和信訪局的溝通聯系,及時掌握有關涉訴信訪和重點人員動向的信息;隨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在“指導-應用-匯報-反饋”中及時找準癥結所在,有效解決涉訴信訪問題。
四是建立案件分流機制。立案庭對于應由其他機關和部門管轄的來信來訪問題,要及時報請院第批準后向有關機關和部門移交和反饋,防止出現漏管失控,并定期到相關部門,及時了解掌握信訪動向,做到信息共享。對不屬于人民法院管轄的信訪案件及時向有關機關和部門進行移交和分流,不積案、不壓案,并及時對信訪當事人進行反饋。
2、健全案件質量考評制度。
辦案不規范、不文明,辦案質量不高,是引發涉訴信訪的根本原因。各業務部門要進一步增強案件質量意識,嚴把事實關、證據關和法律適用關,規范辦案,文明辦案,提高案件質量,這是減少涉訴信訪的治本之策。審判委員會要對典型申訴、賠償案件進行深入解剖,認真分析辦案各環節存在的問題及原因,提出有針對性的建議和對策,為完善辦案質量考評體系提供參考,促使辦案人員規范辦案行為,提高辦案質量,從源頭上堵塞造成錯案、引發賠償的漏洞。
3、推行信訪工作層層負責制。院黨組應將信訪工作納入內部目標管理考核內容,實行一把手負總責,主管院長和各部門負責人具體負責,層層抓落實。設立了專門的信訪接待室,實行專人負責接訪、院長領導值班接訪和院長預約接訪。通過接待來信來訪,排查矛盾和不穩定因素,交相關部門進行處理,并對辦理過程實行跟蹤督辦,必要時親自參與調處。
(二)從外部源頭入手,發揮化解矛盾職能作用,預防和減少社會不穩定因素
1、建立健全審判環節應急處置機制。
在黨委統一領導下,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牢固樹立信訪工作“一盤棋”的思想,積極營建信訪工作大格局,通過召開情況通報會、聯席會等形式,建立包括人大、政法委、政府部門、法院、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等組成的跨部門協調機制,形成合力,建立審判機關的應急工作機制和快速反應系統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辦法和工作預案,力爭第一時間趕赴第一現場迅速處理,不推諉、不扯皮,及時有效的解決問題。
2、建立健全解決涉訴信訪問題網絡。以基層人民法庭為龍頭,以基層民調組織為依托,積極構建法院、鄉(鎮)、村三級聯動處置涉訴信訪網絡,并加強對基層民調人員的教育培訓力度,注重基層民調人員素質的提高,定期召開基層民調組織信訪工作聯席會議,搜集各種信訪信息,提前掌握信訪苗頭,以便及時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