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受侵害的原因及對策
作者:董正遠 發布時間:2011-09-21 瀏覽次數:546
我國隨著新農村建設步伐不斷加快,涉農土地糾紛日益增多。其中,農村婦女因土地權益受到侵害而訴至法院的案件逐年攀升,應引起重視,筆者談一下粗淺的看法。
一、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受侵害的表現形式
(一)是農村婦女出嫁隨夫生活后,其夫所在地基層組織根據“增人不增地”原則,不分給其土地,而其在原居住地分得的土地因相隔較遠亦無法實際耕種。(二)是農村男方入贅女方家落戶的,女方所在地基層組織大都不允許此類夫妻承包土地,或僅分給少量自留田,此類夫妻亦不享有土地征用補償費的分配資格。 (三)是農村婦女離婚后,夫家所在地將土地收回,娘家所在地拒絕其承包土地。
二、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受侵害原因
(一)是舊有觀念影響。“男尊女卑”、“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等舊觀念在農村社會根深蒂固,農村婦女事實上處于依附地位,其出嫁后在娘家不再享有相關土地權益,只能依靠丈夫生活。
(二)是受利益驅使。受近年利益分配、人地關系壓力加大等因素影響,部分經濟發達村出嫁女不愿將戶口遷出。在嫁進來的婦女增多后,上述矛盾日益突出,村民為爭取自身利益最大化,不惜侵害外來農村婦女的土地權益。
(三)是少數基層組織民主決議與現行法律法規、農地政策不符。一些地方村委會的民主決議雖經村民大會或村委會表決作出,但其實際內容侵犯了少數農村婦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和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權,與現行法律法規、農地政策不符。
(四)是現行農地政策有缺陷。目前農村地區普遍采取的“減人不減地,增人不增地”政策,忽略了農村婦女婚姻流動性與土地不可移動性間的矛盾。很多農村婦女婚后“隨夫居”,其居住地變動后將喪失原有土地權益,而其在夫家很難獲得相關權益。
(五)是相關法律規定可操作性不強。現行有關保護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法規較為原則,如《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而農村土地現實狀況比較復雜,原則性規定不利于保護農村婦女權益。
三、妥善保障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對策
(一)是完善政策法規。建議盡快制定新時期農村土地相關權益和村集體福利分配的具體細則,出臺專門針對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保障的規范性文件,明確規定農村婦女在土地承包、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等方面的權益。
(二)是建立聯動保障機制。建議基層婦聯組織、司法所、法律援助中心等單位和部門加強協作配合,關心農村婦女合法權益保障問題,對權益受侵害的農村婦女及時伸出援助之手,依法做好前置工作,努力將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
(三)是加大調處力度。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既要注重保護農村婦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集體經濟利益分配權等財產權利,又要從促進農村社會和諧穩定角度出發,努力做好雙方的協調和解工作,力促案結事了,爭取辦案的最佳社會效果。
(四)是加強對村規民約的審查。建議在尊重村民自治的同時,建立對村規民約的審查制度,加強對村規民約的審查和監督,摒棄落后的村規民約對實現男女平等的影響,確保村民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行使自治權。若村規民約中有侵犯農村婦女合法財產權益情形的,建議政府相關部門責令其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