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駕駛人醉酒駕駛”、“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等四類“惡意肇事”屢有發(fā)生,但各地法院在保險公司是否承攬賠付責任以及賠付范圍上的判決結果卻不盡相同。在相同的法制背景下,由于對法律的不同理解,不同的法院對同一種情況作出了不同的判決結果,導致同案不同判。本文就惡意肇事情形下保險公司交強險可否免責進行理論上的探討。

 

200451日制定實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交法》)首次在全國范圍內確立了機動車強制保險制度,同時也以法律的形式明確規(guī)定了交強險。《道交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2006年國務院制定實施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以下簡稱《交強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2009年由保險行業(yè)協會制定并經保監(jiān)會批準發(fā)布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以下簡稱《交強險條款》)第九條規(guī)定:被保險機動車在本條(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傷需要搶救的,保險人在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書面通知和醫(yī)療機構出具的搶救費用清單后,按照國務院衛(wèi)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員創(chuàng)傷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yī)療保險標準進行核實。對于符合規(guī)定的搶救費用,保險人在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保險人在無責任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對于其他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墊付和賠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的;(二)駕駛人醉酒的;(三)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四)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對于墊付的搶救費用,保險人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由上可以看出,上述法律文件對于惡意肇事中交強險的賠付責任規(guī)定不盡相同,《道交法》規(guī)定保險人除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事故保險公司不予賠償外,對于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負全部賠償責任。《交強險條例》規(guī)定保險人對財產損失免責,僅就搶救費用負擔墊付責任。《交強險條款》規(guī)定在惡意肇事情形下,保險公司僅就搶救費用負墊付責任,其他損失和費用全部免責。對于相互沖突的法律文件,如何理解和適用,需要了解交強險制度的立法宗旨和背后的法理精神。

 

交強險制度是國家通過立法強制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購買相應的責任保險,確保在事故發(fā)生時,最大限度的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最基本的保障,具有社會公益性。無證駕駛、醉酒駕駛等情形下,被保險人存在嚴重過錯,此時造成交通事故必然產生保險公司合理的免責訴求和受害人的正當賠償訴求的沖突。此種情形下,交強險到底該不該賠?依據《交強險條款》第九條的規(guī)定,保險公司在此種情形下免責。依據保險公司與投保人之間訂立的保險合同,此時保險公司也可依據免責條款主張免責。 

 

但是,依據《道交法》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機動車交強險實行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所以,凡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不論被保險人是否有過錯,均應由交強險承擔賠償責任。《交強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保險公司僅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的規(guī)定明顯限縮了《道交法》的規(guī)定,從立法法的角度看,應直接適用上位法《道交法》的規(guī)定,此道理同樣適用于《道交法》第七十六條沖突的《交強險條款》第九條。根據《道交法》的第七十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保險公司免責事由為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事故。《交強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與此條一致。從此可以看出,受害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是保險公司免責事由,《道交法》并未規(guī)定保險公司其它的免責事由,《交強險條例》第二十二條亦不能成為保險公司免責的依據。如果保險公司依據《交強險條例》第二十二條主張免責,則可以推導出下列結論:在機動車一方存在嚴重過錯時,受害人無權向保險公司要求賠償;但在機動車一方非為無證駕駛、醉酒駕駛等無重大過錯時反而可以依據《交強險條例》第二十一條主張賠償,這對無過錯的受害人明顯不公。另外,《交強險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明確規(guī)定:“……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對于受害人而言,財產損失與人身傷亡自然不能同日而語,對于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予賠償《交強險條例》尚且有明確而清晰的規(guī)定,對其未規(guī)定的“不賠償人身傷亡”我們當然不能通過擴大解釋得出。至于保險人與投保人之間訂立的保險合同約定:在無證駕駛、醉酒駕駛等情形時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由于合同的相對性,對受害者第三人無效。

 

另外,由于交強險的公益性和強制性,世界各國均制定有專門的強制汽車保險法。如美國各州均將被保險人醉酒駕駛導致的賠償責任列入承保范圍之內。日本《機動車損害賠償保障法》第十六條第四款前段規(guī)定:于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惡意時,仍允許受害人向保險人行使直接請求權。我國臺灣地區(q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二十九條也明確規(guī)定:于被保險人醉酒駕駛、吸毒駕駛等情形下,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guī)定負保險給付之責。由此可見,上述國家和地區(qū)均將被保險人因醉酒駕駛等惡意肇事產生的人身傷亡被列入了保險人的賠償范圍之內。

 

由此可見,由于交強險的立法主旨是確保受害人獲得保障,即“沒有理由讓受害人從承保人處獲取的權利取決于被保險人的行為是故意還是過失”,因此,即使在無證駕駛、醉酒駕駛等情形下造成第三人受害,保險公司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而不能主張免責。但保險公司在機動車方無證駕駛、醉酒駕駛情形下承擔賠償責任,并不應成為助長機動車方無視法律、踐踏生命的理由,并不應助長道德風險的發(fā)生。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強險條例》均未規(guī)定在此種情形下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后是否有權追償,保險公司可依據《交強險條款》和與投保人之間訂立的保險合同在向受害人先行賠付后向被保險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