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同居法律問題研究
作者:郟獻濤 發布時間:2011-09-14 瀏覽次數:1654
摘要:非婚同居作為一種新的兩性關系形式,當下在我國迅速蔓延并得到人們的逐漸認可。這一現象引起了人們的廣泛爭議。本文擬對非婚同居現象存在合理性、立法必要性進行初步探析,以期使人們對這一現象有更深入的認識。
關鍵詞:非婚同居 社會現象 法律規制
自從人類進入婚姻家庭形態以后,婚外兩性關系一直受到社會的抑制、道德的非難和法律的禁止。然而,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科學技術的進步、人口流動的加速、婚姻自由的原則的確立以及人們性觀念的轉變,婚姻之外的兩性關系越來越多,非婚同居作為一種新的兩性關系形式已經在社會中普遍的存在,并成為年輕人的一種生活時尚。選擇什么樣的兩性生活方式,應該是個人的私事,是生活方式的自我選擇,是一種私生活自主權的體現[1],但因非婚同居引發的各種糾紛,卻是法律不能回避的。令人遺憾的是,我國法律對這類問題視而不見。立法因噎廢食的作法,使之成為法律的一個盲點,使非婚同居尷尬地徘徊在法律大門之外,使許多糾紛得不到公平合理的解決,甚至導致悲劇的發生。理性的法律不應該選擇回避問題,而是要面對問題、解決問題[2]。
一、非婚同居的概念及構成要件
非婚同居,顧名思義,即非婚姻關系的雙方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事實狀態。單就此表面含義而言,非婚同居所涉及的范圍是相當廣泛的,諸如姘居、重婚等都屬此類,然而,在現代婚姻家庭法學領域,非婚同居一般是指無配偶的男女雙方自愿、長期、公開共同生活在一起,但又沒履行結婚手續的一種兩性結合方式。
從上述定義我們可以看出,其構成要件包括:第一,主體為無配偶的男女。這一特征表現為同居關系的主體必須是異性男女,且雙方均無配偶,這是同居關系與其他社會關系相區別的一個特征,同時也排除了同性間的同居關系。第二,同居的內容是雙方共同居住,共同生活,其核心是發生兩性關系,以此區別精神戀愛。第三,主觀上雙方具有同居的合意,即男女雙方自愿。第四,持續一定的時間,有持續、穩定同居生活的客觀事實,偶然為之或斷斷續續的同居行為一般不宜作非婚同居論。第五,具有一定范圍的公開性。無須同居雙方以夫妻名義相稱,只要同居行為是公開的,不為刻意隱藏即可。
另外要注意與相關概念區分開來。
首先,非婚同居不同于配偶關系。非婚同居當事人之間與婚姻關系的配偶相比,存在很大的區別:(1)非婚當事人之間不發生配偶的親屬關系,無論同居多久,是否有子女,只要沒有登記結婚,都不能認為是配偶。(2)非婚同居不產生姻親關系。(3)非婚當事人之間不產生繼承關系,不得相互繼承遺產。(4)非婚同居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同居關系而不必履行法律程序。[3]
其次,非婚同居不同于姘居、通奸。姘居是指男女一方或者雙方有配偶,對外不以夫妻名義相稱,持續、穩定的同居。現實生活中的”包二奶”、養情人是姘居的典型表現。由于其主體至少有一方屬于有配偶的人,因而這種行為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是對一夫一妻制的公然挑戰,直接影響婚姻家庭的穩定,不僅法律不予保護,而且還要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通奸是指男女一方或者雙方有配偶,而又與他人秘密地、自愿的發生兩性關系的行為。通奸的雙方不僅對外不以夫妻的名義,而且對內也不共同生活。通奸者如果同吃、同住就變成了姘居,姘居如果發展到以夫妻名義同居則構成重婚。由此可見,非婚同居與姘居、通奸的根本區別就在于前者雙方均沒有配偶,而后者一方或雙方有配偶。
最后,非婚同居不同于嫖娼、賣淫。嫖娼、賣淫以性交易為手段,以取得非法利益為目的,性行為具有隨意性、偶然性,交易雙方沒有共同生活,更不會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嫖娼、賣淫是我國法律一直以來予以取締的。
二、非婚同居現象存在之合理性
德國著名哲學家黑格爾曾說:”凡是合理的都是現實的,凡是現實的都是合理的。”任何一種社會現象的產生都有其深刻的社會根源和社會基礎。非婚同居作為一種社會現象,也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1、從基本人權上來看,非婚同居是人的性自主權的表現。隨著社會經濟水平的發展,人們思想觀念的轉變,男女平等的逐步實現,尤其是性和生育的分離以及社會對性的控制的減少。傳統的被視為很神圣的性關系已變得更加獨立和為人們所默認。婦女的貞操已不再是換取對男人經濟依賴的一種重要籌碼,性已不再為男人們所專有,已由過去的附屬地位上升到主導地位,性完全是人們的一項人身權利和自由。性由個人和社會結構之間的互動而構建,其充分發展為個人、人際、和社會健康幸福所必需。性的權利乃普世之人權,以全人類固有之自由、尊嚴與平等為基礎。鑒于健康以為基本人權。為確保人與社會得以發展健康的性,所有社會必須盡其所能承認、促進、尊重與維護性權利[4]。
2、從經濟角度來看,非婚同居是一種經濟的兩性結合方式。非婚同居的當事人通過共同生活可以節省生活開支,相互照顧,從而獲得經濟上的利益,這一點如同結婚一樣。對某些當事人來說還能從同居生活中獲得一種經濟保障。另外,對非婚同居者來說,財產關系的處理上更為自由,還可以避免在婚姻形式下實為一方債務卻因無法舉證而要與其共同償還的經濟風險。當然,非婚同居關系的解除也比離婚更經濟。
3、滿足人們對不同層次兩性關系的需求。社會學家伯納德提出:”未來社會婚姻的最大特點,正是讓那些對婚姻關系具有不同要求的人,作出各自的選擇。”婚姻?獨身?還是同居?這原本就是不同選擇的結果。非婚同居作為男女兩性間的一種新的生活方式,適應了人們對不同層次兩性關系的需求,正日益為不同社會制度下的人們所認可和接受。非婚同居也成為當事人自由選擇生活方式的權利具體化的形式之一[5]。
4、為將來的婚姻生活做準備。英國哲學家羅素說:”如果要求人們在不知道他們在性的方面是否和諧的情況下就進入一種終身的關系,那是荒唐的。”羅素在論及試婚時指出,所有不包括孩子的性關系都應被視為是私人的事情。如果男女同居而沒有孩子,那這完全是他們自己的事情,而不是其他人的事情。試婚可以避免讓缺乏生活經驗和社會閱歷,對自己究竟適合與什么樣的人一起生活還沒想明白的青年人,草率地決定自己的”終身大事”,從而避免給自己、給對方帶來不必要的傷害。
5、滿足性期待期的生理和心理需求。性是人類生理和心理需要之一,正如孔子所云:”食色,性也。”隨著物質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身體發育越來越早,在中學時代就基本已發育成熟。從發育成熟到結婚,中間有很長的一段性期待期。一方面人類在享受物質文明提供的便利與舒適的同時,又不得不忍受著它給人類帶來的種種壓力和人與人之間的冷漠;另一方面,在學習和工作中,不可避免地會接觸到異性,這也是婚前同居現象增加的一個客觀因素。隨著性和生育的分離以及社會環境對非婚性行為的寬容,對哪些還沒做好結婚準備的人來說,同居是他們獲得性滿足的一種方式。
6、”來去”自由。非婚同居雙方一旦不想繼續同居關系,無須通過法律程序就可解除,避免了因離婚所帶來的經濟后果和程序麻煩。尤其是所謂的”中國式離婚”,當事人將會面臨曠日持久的心理煎熬。人們選擇非婚同居的一個非常現實的理由是這種關系不需通過潛在的訴訟程序即可解除,非婚同居也為某些有過婚姻經歷的人所青睞。許多人認為,同居生活狀態是當事人私人生活領域內的事情,只要他們選擇的生活方式不違法,不傷害他人,就不要過多的干預他們的行為。
7、對那些不符合結婚條件的人來說非婚同居是唯一選擇。古今往來,各國設立結婚障礙的理由一是遵循倫理道德,二是通過優生有利于人類自身發展。盡管在世界范圍各國逐步放寬了結婚條件,減少結婚障礙,尊重和保障結婚自由,但基于各種考量,仍有一些人被排除在婚姻的門檻之外,于是非婚同居成了他們的唯一選擇。
三、對非婚同居關系進行立法之必要性
非婚同居現象的存在雖然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非婚同居現象的增加也帶來了一系列的社會問題,唯有正視并理性對待才能取其利而避其害。
(一)規制非婚同居符合婚姻立法的世界潮流
20世紀60年代中后期,鑒于非婚同居現象在世界范圍內與日俱增,一些西方國家開始改變其傳統的做法,對非婚同居進行法律上的調整。美國、英國、加拿大、法國、丹麥、瑞典、澳大利亞和西班牙等國家和某些地區陸續出臺了與婚姻法相似意義的家庭伴侶法。
美國承認同居者雙方訂立的同居合同的效力。由于非婚同居不具有婚姻的法律地位,其救濟手段主要是對當事人之間契約關系的保護,因此,美國大多都有要求制定和強制實行同居合同的規定,其目的在于保護同居者的合同權利和義務。
英國在1972年的一個案例中確定了一條原則,允許同居者占有對方的房子,議會也允許同居者在他方死亡后請求撫養費。
在北歐法系的國家把法律承認的非婚同居稱為”正式同居”,正式同居在有些國家如丹麥,在所有法律領域內都具有與婚姻相同的法律效力。而瑞典既承認婚姻關系,也承認非婚同居關系,法律提供不同的保護方法,這一選擇性的法令明確規定同居伴侶達到一定期間的給予承認和保護。
法國1999年通過的《公民互助契約》,使得包括同性伴侶在內的非婚伴侶可以享有與已婚家庭同等的權利,例如,社會保障、繼承、關系破裂時的撫養與財產分割等。
日本近年來的判例和學說,都把非婚同居看作是由于社會習俗、道德同法律不一致而產生的一種準婚姻關系,并且對準婚姻關系做出了一些規制:如無故終止同居關系的人負有賠償對方物質和精神的全部損失的責任;承認同居關系具有婚姻身份的效力;非婚同居關系解除后,一方可提出關于贍養費等其它損害賠償的請求;如果一方因死亡以外的原因而解除非婚同居關系時,可提出財產分割的請求。
埃賽俄比亞在《民法典》的”人法”中,詳細規定了涉及到同居的幾乎所有問題,包括定義、親屬的效果、財產制的形式、終止同居關系的權利、同居身份的證明等。
從以上國家和地區的立法研究狀況以及同居現象的發展趨勢可以看出,當代各國,無論其政治、經濟和社會制度如何,法律對非婚同居現象的調整越來越趨于維護和保護,非婚同居將越來越發展成為與婚姻相并列的一種關系,因此,對非婚同居關系進行法律調整是符合婚姻立法的世界潮流的。
(二)我國現行婚姻立法相關規定的滯后性
當前對非婚同居實施救濟措施的法律有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案件的若干意見》和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第5條。用前者處理現在的非婚同居案件已不太適宜,具有明顯的滯后性和局限性。其中的一些規定比較苛刻,不能充分保護婦女兒童和弱者的利益,更不能全面的解決因解除同居關系而面臨的一些問題。依照后者的規定,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后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或者是1994年2月1日開始同居的,當事人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補辦登記以后,婚姻效力從雙方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問題在于該規定降低了結婚登記的嚴肅性,不利于婚姻法的貫徹。即同居關系的當事人可以任何時候去補辦結婚登記,不管任何時候補辦結婚登記,其后果完全相同。而對于法院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而未補辦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筆者認為補辦登記的規定形同虛設,并沒有多少實際意義。因為同居關系的雙方已無法共同生活才向法院起訴,而此時強制其登記結婚,雙方當事人很難達成補辦結婚登記的合意,在這種情況下要求他們補辦結婚登記實無意義。如果僅因為一方堅持不去補辦,就只能按照同居關系來處理,當事人的權益將得不到應有的保障。另外,未婚同居的當事人發生糾紛,向法院起訴解除同居關系的,非因財產分割或子女撫養問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6]。這種規定同樣也不利于對非婚同居當事人保護,社會并不會因為法律沒有規范,就不出現這方面的糾紛。
面對當前的非婚同居現象,既要看到它客觀存在的合理性的一面,又要看到它對現行婚姻制度潛在的負面作用,必須將其納入法制的軌道。我國法律目前對非婚同居這一普遍社會現象予以回避,使未婚同居尷尬地徘徊在法律大門之外。由于該領域的法律空白,使許多糾紛得不到公平合理的解決,甚至因此而釀成一幕幕悲劇。法律不能漠視非婚同居的現實存在和其衍生出的各種人身關系、財產關系,已到了適時予以規制的時候了。
參考文獻:
1. 王洪.婚姻家庭法.法律出版社.2003
2. 錢新容”非婚同居現象研究” 當代經理人 2006年第6期
3. 陳玉玲”非婚同居關系的法律研究”福建論壇2006年第12期
4. 魏清沂”不婚同居的法理學分析”甘肅政法學院學報第78期
[1]楊支柱.最重要的是私生活自主權[J].李銀河,馬憶南.婚姻法修改論爭[M].北京:光明日報出版社,1999
[2]魏清沂”不婚同居的法理學分析”甘肅政法學院學報 第78期
[3]陳玉玲 ”非婚同居關系的法律研究” 福建論壇 2006年第12期
[4] 周安平.性的公權控制[J].法學研究,2003(5)
[5]錢新容”非婚同居現象研究” 當代經理人 2006年第6期
[6]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 第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