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析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價值功能
作者:朱立龍 韋國 發布時間:2011-09-09 瀏覽次數:932
眾所周知,自1885年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美國實施以來,一直都是各國刑事訴訟法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爭論的焦點。直至今日,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也是“爭議最大的一種程序性制裁措施”。雖然世界各國對此的反映十分激烈,仍有越來越多的國家確立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這不僅是人們對非法取證危害性的認識日益深刻的表現,更是一個國家建立法治社會的應然選擇。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價值指的是當它運用于實際的刑事訴訟過程中時,刑事訴訟主體要求其滿足自身需要的程度,當然這也是刑事訴訟主體評價和判斷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是否具有合理性、正當性的標準。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基本價值可以分為其內在價值和外在價值。筆者擬從這兩方面加以分析,以期引起更多人的關注。
一、關于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內在價值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內在價值,是指其作為一個法律制度,無論其產生的結果好壞與否,本身都起著獨立的作用,都有其存在的價值。首先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作為刑事訴訟法的重要內容,當然具備刑事訴訟法所體現的寶貴價值,如正義、公平和秩序等等,本文這里不做贅述,僅對其獨有的個性價值加以評論。
1、保障人權。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確立之初的目的就是在案件的偵查階段遏制刑訊逼供等違法取證行為的發生,從而實現對刑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基本人權的保障。因此,保障人權是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最重要的價值所在。現代法律文明集中體現為對人權的認可與保護,尊重和保障人權已成為最重要的國際法原則,2004年“人權入憲”是我國憲政的一次重大變革,對訴訟法領域的影響主要表現為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訴訟權利的保障。這是因為,“即使是懲罰最卑劣的兇手時,他身上至少有一樣東西應當受到尊重,亦即他的人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被國家專門機關所追訴的對象,面對強大的國家機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就處于一個極端的弱勢地位,在雙方力量如此懸殊的情況下其權利就極易受到侵犯,尤其是在偵查階段,國家機關不僅可以限制或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還可以采取逮捕、訊問、搜查、扣押財產等多種強制性措施。因此,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適用,不僅是對刑事追訴中具體的個人權利的保護,實質也是對于不特定的社會大眾的合法權利的一種保障,這是因為所有的社會成員都有潛在的犯罪可能性,“一個政府怎樣對待它的嫌疑人,就必然會怎樣對待其他國民,也可以說,偵查機關與犯罪嫌疑人之間的關系,實際上不過是政府與個人之間法律上與現實中的關系在刑事程序中的延伸和具體表現。”如果國家對于非法取證的行為不加以制止,那么生活在社會中的普通大眾必然會人人自危,唯恐遭受刑事司法的恣意追究,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產生正是為了防止這樣一種社會情緒的出現,它保障了訴訟在法律和正義的軌道上進行,體現了“懲罰犯罪不能通過侵犯人權的方式進行,人權只能因為保護人權本身受到限制”的理念。
2、現代法治的標志。現代法治所追求的是一種法律至上的精神,要求所有人都必須依法辦事,不能有任何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權,這當然也包括執法者本身。積極行使國家對于刑事犯罪的追訴權,有效打擊和預防犯罪的發生,是現代國家的重要任務之一。偵查機關打擊犯罪是代表國家行使權利,因此,就更需要注重自身行為的合法性。國家在追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違法事實時,不應再制造出新的不法行為,不能為了查清犯罪事實不擇手段,不計后果,如果執法者本身不能守法,無疑更是對法律的不尊重,那么他就更加無權評價公民的行為。這就要求國家刑事追訴機關在調查取證的過程中,一旦其行為涉及可能侵犯公民基本權利,必須要具有法律的明確授權,其采取的手段必須是合宜的。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正是在這樣的理念基礎上產生的,其中蘊含的保障人權的價值和法治國家追求的人權保障原則當然一致。近幾十年來,國際人權法迅速發展,隨著刑事司法國際準則在全世界范圍廣泛推廣,在非法證據排除方面呈現出國際一體化的趨勢。各國的做法雖然不盡統一,但都有著共同的觀念基礎,即政府只有在遵守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保障的前提下,才能采取限制或剝奪基本人權的強制性措施以及給個人定罪判刑。這一觀念在刑事訴訟的過程中就體現為不能把追求案件真相作為唯一目的,而是必須在法定程序的約束下,采取合法的手段懲罰被追訴人違反刑法的行為。程序法同樣是具有國家強制力的法律,不僅人民必須遵守,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也必須遵守。法治國家對于守法的要求是政府和人民一律平等,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恰恰體現了對于政府違法犯罪的一種否定,表明了其與現代法治理念相一致,因此是現代法治的標志之一。
3、維護司法的尊嚴。隨著證據制度的不斷發展和完善,對于證據價值的認識也有了重大的改變,開始轉向追求事實真相與重視程序正當并重,這恰恰是司法文明進步的體現。“司法是社會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線”,法院作為司法的中立機構,不能偏袒代表國家作為追訴機關的政府部門,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正是這一要求的具體實現。一旦允許采信非法證據作為對被告人不利的證據,就是一種對于非法取證行為的放縱,意味著法院容忍甚至鼓勵以犧牲個人的基本權利來追求一種快速、簡便的偵破案件的手段。非法取證行為是對于憲法、法律一種公然的藐視,對法院的公正形象以及司法的廉潔性更是一種極大的破壞。在維克斯訴美國案中第一次確立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美國最高法院當時就曾明確指出:“在這個國家中,有一種刑事執法人員使用非法的方法扣押和得到證據,從而侵犯被告人由聯邦憲法所保護的權利的傾向,這種傾向絕不應當在法院的判決中得到庇護。”還曾呼吁從法院作為公正的機構和自由的守護者的尊嚴考慮,法院不應當卷入這種“骯臟的交易”。正因為這樣,自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確立一個世紀以來,雖然在一些問題上并未達成廣泛的共識,國際社會仍是堅定的維護和發展著這一規則,并不斷擴大其適用范圍,這正是我們矢志不渝的維護司法尊嚴的最好詮釋。
(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外在價值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外在價值,也可稱為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工具價值,即將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作為一種工具,進而實現某種良好的社會效果。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作為刑事訴訟法這一程序法中的一個組成部分,其工具價值就在于保障實體法即刑法實現其目的。我國刑法的主要任務就在于“懲罰犯罪”,作為程序法的重要規則,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能否適用和在適用中應注意到的程序性問題,都必須考慮的重要一點就是其是否有利于刑法目的的實現。
1、有效控制犯罪,避免冤假錯案發生。刑事訴訟法作為實體法的一個輔助,其主要目的應與實體法相一致,即懲罰犯罪,最大限度的打擊犯罪,有效控制犯罪的發生,因此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最重要的外在價值就是在控制犯罪方面所體現的作用。雖然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方面存在一定的矛盾。因為將真實的非法證據排除,往往使得案件無法偵破,犯罪分子逍遙法外,其行為也無法得到應有的懲罰。但與合法取得的證據相比,顯然非法證據虛假的可能性會大的多,越來越多刑訊逼供導致的惡性案件使我們看到了非法取證行為的觸目驚心,被追訴人往往會出于畏懼或者逃避的心理,做出不實的供述,使得我們對于案件的偵查偏離正確的方向,這對于查清案件事實無疑非常不利,因此更容易造成冤假錯案,從而妨礙了國家行使通過刑事訴訟懲罰犯罪的權力。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正是通過將此種違法取得的證據排除在訴訟程序之外,從而減少偵查機關因采用虛假證據得出錯誤結論的機率,更有利于我們發現案件真相,準確的打擊犯罪,實現刑法懲罰犯罪,保護人民的終極目標。
2、遏制非法取證行為,提高偵查人員的辦案水平。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確立之初其目的就是為了規范政府機關及人員的執法行為,正如古語所云“否定一項訴訟行為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宣告其無效”。我國基層部門的破案壓力大,任務重,采取違法行為通常都是為了能夠更快的收集證據,查清案情,但如果偵查機關采用違法手段獲得的證據不能進入到刑事訴訟的程序里,那么該違法行為就無法實現他們預期的目的,如果還要為自己的違法行為承擔責任的話,那么他們就失去了采取違法行為的原因,正是因為如此,我們也得以對非法取證行為加以遏制。由于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適用,偵查機構和人員失去了快捷簡便的偵破案件的手段,這也能夠在一定程度上促進更多更專業的偵破手段的出現,對于偵查人員的偵查能力和辦案水平也必將有所提高,因此,排除非法證據是遏制違法取證行為,防止出現新的違法的重要舉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