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于2011121日公布實施,2001613日國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近年來,在城市建設速度加快的大背景下,揚州每年拆遷量大幅增加,拆遷糾紛逐年上升。2010年,揚州拆遷糾紛同比上升了41.7%,同時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案件也大幅增長45%。新拆遷條例實施后,法院成為唯一的強制搬遷執行主體,可以預見今后揚州全市法院受理的拆遷糾紛將大幅上升。在當前新舊政策交替的敏感時期,法院工作如何妥善應對新挑戰新壓力,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個重要課題。

 

一、城市房屋拆遷案件的特點

 

目前,人民法院受理的房屋拆遷糾紛主要分為三大類:一是房屋拆遷民事糾紛,主要是雙方達成安置補償協議后,被拆遷人或承租人在約定的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而引起的訴訟;二因拆除違法建筑引起的房屋拆遷行政糾紛,多數是建設部門拆遷裁決引起的行政訴訟和非訴審查;三是因公共利益性質的建設項目需要引起的房屋拆遷糾紛。由于房屋拆遷涉及到公民財產保護和公共福利改進的關系,涉及到國家公共政策和私權保護沖突的價值選擇及方方面面,房屋拆遷糾紛呈現以下特點:

 

一是涉及到的法律關系錯綜復雜。

 

就目前的法律規定而言,一個拆遷行為可能同時包含行政法律關系、民事法律關系以及訴訟法律關系。行政法律關系可能表現為拆遷許可糾紛、拆遷裁決糾紛、拆遷強制糾紛、拆遷處罰糾紛、拆遷不作為糾紛等。拆遷雙方當事人就安置補償事宜的糾紛,表現為民事法律關系。在拆遷實施中,由于權利義務之爭,可能導致仲裁、訴訟、強制拆遷、先予執行等司法行為,這就涉及到訴訟法律關系。

 

二是被拆遷人敗訴率居高不下。

 

房屋拆遷行政案件中被拆遷人敗訴是極為普遍的現象,主要原因有三點:一是部分被拆遷人對拆遷政策缺乏了解,所提要求于法無據;二是法院由于擔心引起大面積的拆遷反悔,對部分被拆遷人提出的符合法律、政策規定的要求判決敗訴;三是行政干預現象存在,政府對法院施加壓力,法院迫于壓力不得已而判決被拆遷人敗訴。

 

三是房屋拆遷強制執行案件體現出“多”、“難”、“重”的特點。

 

房屋拆遷案件數量在不斷上升,執行難度在不斷加大,拆遷矛盾極易激化,暴力抗法事件時有發生,案件執行的成本不斷加重,一方面法院要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另一方面一些拆遷戶的不斷上訪、信訪,又牽涉著法院的辦案精力,司法資源的消耗巨大。

 

二、房屋拆遷糾紛法律適用現狀

 

一是對于房屋拆遷的法律關系認識存在差異。對房屋拆遷行為的定性不同,導致對拆遷法律關系的認識不一。有人認為,拆遷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應屬民事法律關系。對于拆遷人又有不同的認識,有的認為拆遷行為是取得相應資質的商事主體,有的認為拆遷人應當是代表土地所有者的國家所委托的有相應資質的民商事主體。對于拆遷標的,主要是城市房屋。相應地,對于拆遷法律關系的內容理解為房屋所有權的轉移。因拆遷而達成的安置補償協議,有的認為其實質是平等主體之間就私有房屋及財產權益變動而達成的民事合同,也有觀點認為屬于行政合同而非民事合同。根據我國的房屋拆遷實踐,我們認為,拆遷行為可以區分為兩部分,其中拆遷人的拆遷準備工作如申請拆遷許可證等行為,涉及拆遷權的行使,而拆遷權實際是源于國家權力的行政權,由行政主體行使,體現國家管理社會事務的社會公共職能,應當認定為典型的行政行為;而取得拆遷許可證后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拆遷安置補償等行為是純粹的民事行為,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在履行過程中產生矛盾應當屬于民事糾紛的范疇,同樣,由行政機關對此爭議所作出的裁決實質上是居中對民事糾紛的裁決,而非具體行政行為。

 

二是對于房屋拆遷安置補償糾紛的法律性質認識不一。在審判實踐中,對于拆遷安置補償糾紛是屬于民事案件還是行政案件,行政裁決是否為訴訟的前置條件歷來存在爭議,國務院條例、最高法院批復和各地的實際做法不一?!冻鞘蟹课莶疬w管理條例》規定了解決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糾紛的途徑,即申請行政裁決和提起行政訴訟,對當事人未達成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的糾紛,規定當事人必須先申請行政裁決,才能進入行政訴訟,從而閉塞了民事訴訟之門。200581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就補償安置爭議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應否受理問題的批復》,明確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就補償安置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這意味著法院今后不應再直接受理未達成補償安置協議的民事拆遷糾紛,而應首先由主管房屋拆遷的行政機關進行裁決。《條例》在這方面的規定與最高院的批復并不沖突,明確了“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同時對未達成補償協議的當事人賦予選擇權,既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三、對于法院應對房屋拆遷糾紛的幾點建議

 

《條例》取消行政強拆、將房屋強制拆遷權交給法院,是公平正義的要求,是一種回歸和平衡。但是作為房屋拆遷案件審理機關和房屋拆遷執行機關的法院如何發揮司法職能,妥善應對拆遷案件井噴的壓力,在此類案件中保持中立性、在行政秩序與相對人權益保護之間取得平衡,無疑任重道遠。

 

(一)依法裁判,確保司法公正

 

《條例》施行伊始,社會公眾中有消極地認為改“行政強拆”為“法院強拆”或“法院判決、行政強拆”差別不大的輿論,而且考慮到《條例》作為所有的成文法,可能在今后較長時期的司法實踐中出現適用的疑惑和分歧。法院在這樣的一個執法環境和條件下,審理和執行拆遷案件,既要保持司法中立性,切實履行司法裁判職責,在正確區分不同類型的房屋拆遷糾紛、準確界定房屋拆遷法律關系的基礎上準確適用法律,依法裁判,規范拆遷活動,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權益,又要在征收行為合法的基礎上,果斷執行,以點帶面,推進征收工作的整體進程,又要切實履行司法審查職責,嚴格審查拆遷征收行政行為,對拆遷活動中不規范行為要及時糾正,保障群眾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二)以人為本,保護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

 

拆遷矛盾是尖銳的,不能用簡單的是非觀念來衡量矛盾雙方的行為,應當堅持調解協調,推進拆遷糾紛有效化解。特別對于一些真正的弱勢群體,他們不知如何實現其拆遷權益的最大化。我們在審理過程中更應有側重地對其加以引導和輔導,幫助他們在拆遷過程中獲得好的安置補償。同時可以通過多種形式來宣傳拆遷的法律知識,使被拆遷戶懂得用合法的方式爭取拆遷權益。強制拆遷需要耗費法院大量的人力物力,從節約司法資源和注重社會效果這兩方面看,應嚴格掌握法院強制執行權在房屋拆遷中的行使范圍,法律應規定強制執行的底線,最大限度地減少拆遷糾紛的發生。我們認為,作為法院強制拆遷的被拆遷人,應當基本符合以下條件:①經濟條件尚可卻漫天要價,無理取鬧的;②采取危險舉動抵制拆遷或煽動其他被拆遷人抵制合法拆遷的。選擇震懾效應強、有代表性、能對其他多數拆遷案件有推動作用的案件進行強制執行,堅持教育為主、強制為輔,求得大多數案件的突破。

 

(三)堅決服務大局,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法院要把思想和行動高度統一到城市發展大局上,把服從法律和服務大局兩者有機結合起來,認真研究房屋拆遷案件的熱點、難點問題,立足審判,延伸職能,審理執行好每一個房屋拆遷案件,妥善化解矛盾,快速平息爭端,在法院職責范圍內為城市建設快速發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由于訴訟費用大幅下調,現階段民商事、執行等案件持續上升,法院面臨的審判執行壓力更大,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法院的各類工作任務較為繁重,但房屋拆遷工作事關大局,法院要統籌兼顧,配強隊伍,深挖潛力,穩妥處理好此類案件。

 

(四)大力運用調解手段,化解訴訟矛盾

 

房屋拆遷行政案件中,涉及拆遷當事人之間的補償安置問題,屬于平等主體之間民事糾紛。而行政訴訟的性質,決定了法院的裁判結果是維持或是撤銷行政裁決。不管法院如何判決,拆遷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爭議均未得到解決,法院裁判后,往往是案了事未了,拆遷當事人之間矛盾依然存在。對此,法院應當堅持以調解為主,注重前期介入、提前排查矛盾糾紛,掌握其實際情況,提前化解矛盾;要注重聯合多方力量,合力化解糾紛;要將調解貫穿于辦案始終,努力化解當事人之間的矛盾,促使當事人達成諒解,爭取實現此類案件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