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蓬勃發展和廣大人民群眾權利意識的逐步增強,民事糾紛尤其是小額糾紛的案件數量迅速增加。建立一種簡易、快捷、低廉、高效的小額速裁程序,不但有利于保障每一位公民的私法權益,也是滿足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順應時代潮流,不斷深化司法改革的必然選擇。

 

一、小額速裁程序的發展歷程及背景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民事商事交易頻繁,廣大民眾的權利意識逐漸增強,人們將更多的糾紛訴之于法院,希望通過司法手段加以解決。傳統的審判方式已經無法適應法律實踐發展的需要,訴訟體制以及庭審方式也已經不能夠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因此1989年第十四次全國法院工作會議提出了庭審方式改革問題。[1]此后最高人民法院針對庭審方式進行了創造性的改革,由傳統的職權主義模式向當事人主義模式過渡,訴訟效率得到大幅提高。

 

進入21世紀以來,人民群眾的權利意識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化而增強,訴訟已經成為民眾面對糾紛的首要選擇。這兩年不斷吸引公眾眼球的”一毛錢訴訟”、”一元錢官司”曾出不窮。面對這些訴訟,如嚴格按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進行審理,則司法成本過高,訴訟效率過低,人民群眾不滿意,人民法官也喊累。在此背景下,今年,最高人民法院下發《關于部分基層人民法院開展小額速裁試點工作指導意見》,安排部署在全國90個基層人民法院開展小額速裁試點工作。這一舉措順應了司法改革的時代潮流,最大限度地滿足了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

 

二、小額速裁程序的概念及特點

 

1、小額速裁程序的概念

 

盡管我國目前還沒有小額速裁程序,但一般都認為小額速裁程序是以小額案件為對象的一種訴訟制度。小額案件是指案件輕微,訴訟標的金額特別小的案件,它并非專指小額金錢給付請求,還包括請求給付金錢以外的其它替代物的情況。如小額借貸、小工承包款的給付請求以及較為簡單的鄰里糾紛等。小額案件因其特殊性,需適用特殊的程序進行審理,從而引出小額速裁的概念。小額速裁程序,是指立法上為了案件審理的簡便、迅速和經濟,針對請求小額金錢或者其他替代物或有價證券的訴訟所規定的一種審理程序。[2]

 

2、小額速裁程序的特點

 

第一、適用范圍的限定性。首先,標的額限定,如日本規定3O萬日元以下,美國有的州規定5000美元以下的案件通過小額速裁程序解決。這一金額限制為小額速裁程序的適用提供了明確的標準;其次,將一些特定案件排除出了小額速裁程序的范圍,大致包括不動產糾紛、身份關系糾紛和侵權糾紛等往往案情復雜,不適宜采用小額速裁程序。

 

第二、訴訟程序簡便、靈活。程序的靈活主要表現在:起訴靈活,當事人通過口頭方式起訴;原則上一次開庭審理完畢,有條件的必須當庭宣判;注重調解,小額速裁案件一般爭議金額小,雙方當事人矛盾不至于太過激化,有調解結案的很大可能,甚至可以采取調解前置主義;限制上訴,有的國家采一審終審,不允許當事人上訴。

 

第三、本人訴訟和法官職權主義相結合。原則上,小額速裁程序對當事人聘用律師采消極態度,通過制作指導小額速裁程序的小冊子供當事人查閱,安排法官為當事人提供咨詢;為了節省時間、費用和人力,推動程序的迅速進行,法官更主動的介入訴訟,適用職權相對較多。

 

三、小額速裁程序的各國立法例

 

1、美國

 

小額速裁程序發源于美國。美國各州對小額金錢訴訟的劃分金額從1 000美元到5 000美元不等。[3]適用小額速裁程序時,起訴狀只需非正規地對糾紛加以陳述,并且這種程序沒有證據開示階段,訴訟參與人被傳來作證,并將有關書證帶來法庭。審理不經陪審團,并通過非正規的談話進行,法官在審理的同時也尋求調解。判決不必說明理由,但法官可以做口頭說明。為了實現”平民法院”的理想,使小額速裁保持為民服務的性質,有些州還引進了在夜間和休息日開庭,收取低廉訴訟費。

 

2、日本

 

二戰后,日本法律開始不斷借鑒美國法,小額速裁程序就是其中典型代表。日本于1989年修改了民事訴訟法,創設小額速裁程序。設立之初,日本小額速裁程序針對30萬日元以下的金錢請求之訴,后于1996年修改為60萬日元。[4]其特點主要有對程序的利用每人每年在同一簡易裁判所最多不超過l0次,如果虛報其利用次數,那么法院可以決定對其處以l0萬日元以下的罰款;在程序中禁止反訴;當訴訟整體趨于復雜時,法院可以作出決定將其轉為普通程序;給予原告以程序選擇權,即是否利用小額速裁程序解決糾紛,應當由原告在提起訴訟時提出。這些措施使標的較小的糾紛及時得到救濟,而不致使當事人因成本和效率方面的因素感到得不償失。

 

3、德國

 

德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對于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不超過1200德國馬克(現為600歐元)時的程序適用小額速裁程序,在該種程序中,法院可以決定程序的形式和進程,它可以隨意地進行書面或口頭審理、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但是法院受當事人的請求和依職權應當遵守的原則的拘束;尤其是應當為雙方當事人提供法庭聽審。同時,由于該程序只有在爭議額未達到控訴額的情況下才允許采用,因此對該判決只能提起許可控訴。[5]

 

四、我國小額速裁程序的構建設想

 

1、受案范圍

 

以訴訟標的額以及案件的難易程度作為我國小額速裁程序受案范圍的標準,盡量將小額速裁程序與簡易程序相銜接。在訴訟標的額的確定上,在參考國外立法例的基礎上,更要立足于我國現有國情,同時考慮各地經濟發展差異較大,可根據各地區經濟發展的不同層次來劃分。可由各高級人民法院確定具體數額,再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2、當事人程序選擇權的賦予

 

小額速裁程序必然是以追求程序利益優先為基本價值取向。因此,承認當事人就涉及爭訟事項在程序上的選擇權是應有之義,這也是當事人訴訟處分權原則的體現。賦予當事人以小額速裁程序的選擇權,由雙方當事人來選擇是否采用小額速裁程序。首先,如原告欲采用小額速裁程序來解決糾紛,在起訴時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其次,被告也可以對適用小額速裁程序提出抗辯,申請轉入一般訴訟程序。為避免小額速裁程序流于形式,必須對被告的抗辯理由設定較嚴格的條件,并且由法院審查其是否滿足該條件。

 

1、簡化訴訟程序

 

小額速裁程序能夠及時快速地處理糾紛的一個重要原因就在于其相對簡化的程序設置,當事人起訴時可以到法院填寫格式化起訴狀表格;由于糾紛本身的簡單化,因而小額速裁原則上不允許代理人出庭,鼓勵當事人親自參加訴訟。

在法院審理過程中,可以發揮法官的”職權主義”進行主動干預訴訟,盡量使用通俗的語言介紹法律法理。盡量創造寬松和諧的法庭氛圍,降低當事人的對立情緒,在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判決。判決書的制作力求簡單格式化,以便快速有效的解決糾紛。關于審限。小額速裁程序應比簡易程序更短,可以考慮為60天。

 

2、救濟途徑

 

就訴訟而言,審級越多,訴訟時間就越長,耗費的訴訟資源也就越多。如果允許上訴必然違背小額速裁程序對于效率價值的追求。因此,原則上小額速裁程序實行一審終審制。[6]對判決結果一般不允許上訴,只有存在嚴重程序性違法或者有證據證明存在法官存在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的情況下,才可以考慮當事人的上訴權。同時,上訴期也要縮短為5天。

 

 

 



[1] 蘇力:法治及其本土資源,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版,第166頁。

[2] 常怡:比較民事訴訟法,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版,第608頁。

[3] 許尚豪:論小額訴訟程序基本理念及制度建構,政法論叢,2006,10。

[4] [日] 新堂幸司:新民事訴訟法,林劍鋒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版,第685頁。

[5] 常怡:比較民事訴訟法,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版,第608頁。

 

[6] 祝之舟:淺議小額訴訟程序,內蒙古社會科學,20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