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特點及審理對策
作者:陳廣春 朱海俊 發布時間:2011-09-06 瀏覽次數:588
近年來,民間借貸案件呈上升趨勢,據統計濱海法院2008年受理民間借貸案件337件,占民事案件的10.53%;2009年受理民間借貸案件487件,占民事案件的14.14%;2010年受理民間借貸案件579件,占民事案件的14.91%;2011年上半年受理民間借貸案件266件,占民事案件15.41%。這些案件在給社會帶來不安定因素的同時,也給法院的案件審理和執行工作加大了難度,對新時期法院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應引起高度重視。
一、當前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特點
一是主體日益多元化。一是債權人為有一定積蓄、較為富裕的群體,大多數為婦女和老人;出現少部分債權人為專門從事放貸的群體,如放貸資金主要是面向房地產開發和個人投資經營等項目,利率較高。二是債務人多為個體工商業者和想投資致富的個人。三是借貸過程中出現了保證人、中間人、證明人的參與。
二是借款用途多樣。以往的借貸中主要是用于生活性、消費性借款,現在借貸用于商品生產、經營的情況增多,如借貸用于開辦工廠、銷售經營部、工程項目,也有部分借貸是用于賭博、博彩等。
三是訴訟程序復雜。民間借貸案件,相對而言,案情比較簡易,事實比較清楚,但是在審理民間借貸案件中,被告不出庭應訴較為普遍,公告送達、缺席審理和判決的案件增多,審理周期拉長使本應可以按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而按普通程序審理。其中,一部分被告礙于面子或其他原因,不愿出庭應訴;有的債務人借款后為逃避債務,外出下落不明,原告起訴后法院只能依法公告送達并缺席審理。
四是“問題借貸”增多。在審理過程中,經審查此類案件為問題較多,有的案件以合法形式隱藏非法目的,涉嫌集資詐騙犯罪;有的案件存在高利貸、將利息計入本金出具借條;有的案件是屬于賭博產生的債務;有的則屬于法律所禁止的民間做會產生的“會債”。這些案件中絕大多數債務人對債務形成提供有力的證據,法院也無法依職權調取證據,只能依據借條判決被告償還借款。
二、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增多的原因
一是社會誠信缺失。借貸人缺乏誠信是民間借貸糾紛產生的最主要原因。現實中,有的當事人在借款之前就已經明知自己沒有償還能力,但為了滿足自己的需要,又不得不借款;有的當事人借款后由于經營不善導致虧損而無法按約定償還借款;還有的當事人純粹是為了騙取出借人的借款,許諾高息利誘出借人。這些人在借款后或以種種理由推托,不主動償還或根本不打算償還;還有的債務人舉家外出,逃債躲債;甚至還有的債務人,債臺高筑,以死一了了之,使以誠信為基礎的民間借貸混亂不堪。
二是投機暴富思想驅動。在市場經濟中,特別受金融危機的影響,致使投資渠道不暢,加之銀行存款與物價上漲反差較大,公民在銀行存款已無法或得較大的經濟效益,大量的民間資本在高息引誘下涌進借貸市場,這些人只考慮遠遠高于同期銀行存款利息的借貸會給自己帶來高利潤的回報,根本沒有考慮借款人的履約能力和自己面臨的風險。
三是銀行借款手續復雜。實踐中民間向銀行融資的手續存在一定的復雜性,其財產擔保手續要求嚴格,市場主體或者公民個人急需資金時很難及時從銀行或得貸款,繼而轉向民間借貸。且向民間借貸手續簡單,提取資金方便,借款一方只需出具借條后便可提取現金,也無須辦理擔保等手續。民間借貸的快捷、方便、高效,有效的彌補了銀行貸款手續繁瑣的缺點。
四是風險意識淺薄。在借貸過程中,出借人往往不審查借貸方的經營情況、誠信情況,不了解借款方所經營項目盈虧情況便盲目出借;同時大部分借貸手續不完備或者存在重大瑕疵,對借款合同的主要內容約定不明或者根本就沒有約定;借貸案件中絕大多數沒有擔保、抵押等內容。
三、規范民間借貸和糾紛審判工作的建議
一是正確引導民間借貸行為。隨著國家經濟的轉型,一些投資項目逐漸向民間開放。建議由相關職能部門針對我國現階段民間借貸情況進行調研。適時制定一系列完整的、便于操作的民間借貸指導政策,合理引導其直接投向政府鼓勵的投資產業和項目,推動民間借貸規范有序進行,促進經濟健康快速發展和社會的和諧穩定。
二是加強誠實信用、法律意識的教育。要充分現有的廣播、電視、報紙等媒體功能,倡導社會主義道德體系觀念,加強社會征信系統的建立,讓守信人得到褒獎,讓失信人得到懲罰,使整個社會形成誠實守信的良好氛圍,從而減少糾紛的產生。還可以通過以案釋法的方式加強法律法規的宣傳,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和民間借貸風險意識。同時,人民法院要加大與相關職能部門的溝通與協調力度,針對民間借貸出現的新特點,及時向相關職能部門提出司法建議。
三是提高被告出庭應訴率。針對借貸糾紛案件中被告不積極出庭應訴等現象,法官在審理過程中要盡量采取直接送達方式,將訴狀、裁判文書等法律文書材料交到債務人或其家人手中,釋明法律,曉明利害,既提高被告出庭率,又可以為日后雙方調解創造機會。民間借貸糾紛往往發生在親戚朋友之間,雙方關系較為密切,彼此都比較了解,在審理過程中應堅持“調判結合,調解優先”原則,主動邀請雙方的親友出面做調解輔助工作,協商解決糾紛。同時法官應不斷提高調解意識,增強調解技能和調解技巧,促使矛盾糾紛得以妥善解決,達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雙贏。
四是嚴格審查借貸關系合法性。審判人員應當在庭審過程中,對借據的形成過程、出借人的借款原因等進行細致了解和調查,以查明是否存在高利貸、所借貸款項是否存在違法犯罪行為等情形,依法保護合法的借貸關系,對于違法或者有涉嫌犯罪的行為應及時移轉公安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