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精神疾病患者離婚案件審理難并提出對策建議
作者:羅海峰 王中秋 發布時間:2011-09-01 瀏覽次數:512
建湖法院在審理農村離婚案件中發現,精神疾病患者離婚案件占有相當的比重,此類案件的審理,不僅在程序上有特殊要求,在實體上更要兼顧婚姻法基本原則和化解矛盾兩個方面,存在較大的難度。
一、農村精神疾病患者離婚案件的審理難點
1、患者被告居多,案件缺乏調解基礎。由于精神疾病患者在生活中缺乏自理能力,給家庭造成極大負擔,其配偶往往不堪其累而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并非由于一時沖動或感情因素導致離婚,案件缺乏調解和好的基礎。
2、涉訴家庭貧困,難以支付鑒定費用。精神疾病患者配偶家庭環境往往較差,甚至身患殘疾,加之常年需要照顧精神疾病患者,經濟入不敷出、越發拮據。精神疾病患者病情的鑒定是此類案件審理的重要環節,然而原被告卻均無力承擔高額的鑒定費用。
3、保障機制缺失,患者權益難以維護。此類案件中,精神疾病患者的配偶因生活和精神壓力大,夫妻之間感情十分淡薄,甚至置精神疾病患者于不顧,且其家庭一般也比較貧困,如何權衡解決離婚糾紛與精神疾病患者合法權益保護問題,僅靠法院,顯得力不從心。
4、案件矛盾尖銳,雙方家庭對立嚴重。此類案件中,精神疾病患者及其近親屬往往以“嫁雞隨雞,嫁狗隨狗”的傳統理念來壓制對方,并以生活困難為由要求對方承擔巨額的扶養責任否則決不同意離婚,而原告方早已不堪重負,只想早日脫身,雙方的矛盾尖銳,使得法院案件審理難,調解更難。
二、農村精神疾病患者離婚案件處理對策及建議
1、謹慎進行鑒定,客觀認定病情。訴訟中,是否認定當事人為精神病人,直接關系到精神病人在訴訟中的各項訴訟活動是否合法有效,是否需要代理人,以及給予精神病人經濟幫助數額的多少。民事審判中要求,人民法院應按要求采取個案審查制度,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對精神病人狀況進行鑒定,確定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以及所患精神疾病的病情輕重程度,但是精神疾病司法鑒定的費用較為昂貴,當事人難以承受,從司法為民及司法效率的角度考慮,筆者認為,可以通過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均無異議的精神疾病院出具的診斷證明來判定精神病人的行為能力。
2、把握法定標準,依法判決離婚。此類案件中夫妻感情破裂的認定,除一般標準外,還應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婚前隱瞞病情,婚后經治不愈的,該種情況無需經多次治療,也無需治療時間上的考慮,即可認定夫妻感情破裂;二是婚前患者配偶即知對方病情,或婚后患精神疾病,應適用經多次治療不愈,而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該處“多次”應為三次及以上。
3、加強法制宣傳,樹立家庭責任觀。在農村進一步加大對婚姻法的宣傳力度,將夫妻間法定的扶助義務納入法制宣傳的重點,讓老百姓知法、明理,改正傳統思想中不合時宜的落后觀念,在全社會營造有利于精神疾病患者及其家庭生存的環境,從精神上為精神疾病患者家庭減壓。
4、利用聯動機制,加大調解力度。精神疾病患者離婚案件的審理存在很大難度,即使依法判決,也難以收到良好的社會效果,因此法院在審理該類案件時,應依托法庭——鄉鎮——村居——當事人親友這一大調解網絡,調動一切可以調動的力量,力爭協調解決案件,促使糾紛圓滿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