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7月,宿豫法院審結民間借貸糾紛案件533件,其中調解結案221件、調解率為41.46%,撤訴57件、撤訴率為10.69%,調解撤訴率為52.15%,比同期審結的民商事案件調撤率低9.98%。同時,1-7月全市基層法院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調撤率為56.04%,比全省基層法院平均值63.77%低了7.73%,處于全省靠后位次。該類案件調撤率的持續低下影響了社會和諧穩步,并給執行工作帶來了巨大壓力,應引起足夠重視。

 

一、導致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調解撤訴率低下的原因分析。

 

1、被告出庭應訴率低下,導致法院無法組織雙方進行調解。被告出庭應訴率低下是造成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調解撤訴率低下的主要原因。1-7月份我院審結的533件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以判決方式結案的有234件,其中因被告未出庭應訴導致無法組織調解而直接判決的有156件,占判決案件總數的67.52%。宿豫區農村經濟基礎薄弱、城市化進程加快,各類生產要素活躍的區域經濟特色是造成被告出庭應訴率低下的重要原因,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隨著人口流動加劇,進城居住、外出務工人員增多,戶口所在地變成空巢,經常居住地難以查找,致使公告送達案件增多;二是因經營不善資金鏈斷裂,發生債務危機,債務人出逃,下落不明,導致案件無法調解;三是少數當事人法律意識淡薄,逃避責任,放棄訴權,認為只要不到庭應訴,法院無法開庭就不用承擔責任了,還有一些當事人維權意識不高,認為反正都要敗訴,去不去無所謂。

 

2、債權人僅選擇部分債務人作為被告起訴,造成原被告雙方情緒對立,導致案件調解困難。被起訴的債務人多為保證人,而借款時擔保手續不規范,簽訂擔保合同時擔保合同借款數額、借款人等項均為空白,保證人懷疑被保證人與債權人聯合欺騙保證人,故不愿意承擔保證責任,導致案件無法調解。另一種情況是實際用款人與借款人不一致,發生糾紛后借款人不愿承擔還款責任,導致法院調解未果。該類糾紛一般發生在農村較多,礙于鄰里親情和法律知識的欠缺,出面為他人借款,自己并未實際使用,有的甚至未經手收錢,直接由實際借款人領取,借款到期后實際借款人下落不明,借款人認為自己并未使用借款,故拒絕還款,導致案件無法調解。

 

3、高利貸或隱性高利貸案件增多,加大了案件審理及調解難度。近幾年該類案件成明顯增加態勢,2010年涉及高利息借款案件為25件,今年1-7月為22件。由于民間融資的逐步放開以及適度從緊金融政策的實施,使得民間資本異常活躍,以獲取高額利息為目的的小額擔保、借款公司出現。為了獲得高額利息,在借款合同中一般通過約定高額的違約金或預先扣除利息的方式規避高利審查,給法院審理該類案件增加難度,原告一般拒絕法院對違約金及利息作出調整,給案件調解增加難度。

 

4、部分債務人缺乏誠信,以各種理由推脫還款責任,導致案件無法調解。在該類案件中理由不一而足,例如,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借款,離婚后一方或雙方不愿償還借款,導致法院調解未果;被告對借款事實無異議,但以暫時無力償還為理由拒絕還款,導致法院無法調解。

 

二、解決調解撤訴率低下對策建議

 

1、加大送達環節法律釋明力度,增強當事人出庭應訴的意愿。目前,當事人對法院訴訟程序不了解,厭訟心理還一定程度存在,法院在送達時應充分告知被送達人出庭應訴的必要性及對自身利益保護的重要性,給當事人樹立出庭應訴是誠信、是負責任態度的理念,促使其自覺出庭應訴。

 

2、借助社會力量有效克服“送達難”問題。“送達難”問題是當前人民法院面臨的現象,案件不能夠直接送達,后續訴訟調解、釋明答疑等工作很難開展。通過邀請基層司法所、村居單位、民調組織、大學生村官等熟知當事人情況的單位、人員參與配合送達工作,能夠提升直接送達的比率,同時還可以提高釋明答疑的說服力,從而有利于案件調解工作。

 

3、采取“缺席審理”與“庭后調解”相結合的方式,努力做到定紛止爭。被告不到庭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對于有調解希望的案件,法官在開庭審理后,可通過電話溝通、上門調解等方式繼續做好當事人的調解工作,而不是簡單的“一判了之”,而是真正做到案結事了。

 

4、加大對高利貸的打擊力度,逐步引導和規范民間借貸行為。目前,我國規范民間借貸行為的法律缺失,與活躍的民間借貸形勢不相適用,應加快完善立法,引導民間借貸行為規范化;法院應擴大調查取證范圍,加大對民間借貸合法性審查,對復利,利率超過人民銀行同期借款利率四倍部分和預先扣除利息等非法行為不予保護;加大社會征信體系建設,將民間借貸行為納入社會征信體系,逐步引導和規范民間借貸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