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某受雇于宏鑫公司,自帶小型卡車從事某工程土石方運輸作業(yè),作業(yè)過程中發(fā)生交通事故致李某受傷。李某起訴譚某、譚某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以及宏鑫公司要求賠償。法院立案受理,在舉證答辯期內,被告宏鑫公司發(fā)現(xiàn)譚某的車輛掛靠于交通公司,遂申請追加交通公司為共同被告。

 

關于被告能否申請追加被告,審判人員產生了兩種不同的意見:

 

意見一認為被告有權申請追加被告。其理由是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guī)定:“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7條規(guī)定: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guī)定,通知其參加;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加。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申請無理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理的,書面通知被追加的當事人參加訴訟。被告當然也是當事人之一,所以依據此規(guī)定,被告也有權申請追加被告.

 

意見二認為被告無權申請追加被告。其理由是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是不告不理,原告有權處分自己的權利,有權選擇自己訴訟的被告,既然原告沒有起訴或者追加某人為被告,那么被告也無權申請追加被告。至于法院依職權追加被告的問題,那是法院審判權對原告處分權的限制罷了,與被告無涉。

 

就此兩種意見,筆者認為意見二更具有合理性。意見一僅是對法律的字面解釋,沒有顧及法律的內涵。意見二完全符合民事訴訟法基本理論,法理上沒有任何正當理由可以讓被告申請追加被告。

 

依據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被告有權申請追加被告,筆者認為該規(guī)定無論從理論還是實踐的角度來看,都具有其不合理性。理論上而言:第一、從概念上看,被告申請追加被告,則混亂了原、被告的概念;第二、從民訴法基本原理看,被告申請追加被告有違當事人的處分原則或者說民事訴訟不告不理的基本原理;第三、從平等觀念上看,被告申請追加被告違背原、被告平等的原理。實踐上被告申請追加被告也行不通。

 

理論上沒有任何讓被告具有申請追加被告權利的理由。

 

從概念上看,被告申請追加被告,則混亂了原、被告的概念。“民事訴訟中的原告是指認為自己的民事權益或者受其管理支配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fā)生爭議,為維護其合法權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引起訴訟程序發(fā)生的人。而被告是指被訴稱侵犯原告的民事權益或者與原告發(fā)生民事權益爭議,被人民法院傳喚應訴的人。”被告申請追加被告,是被告在實施原告才應該做、可以做的行為,是在替代原告再行明確被告,實質上是被告又成為了原告,被告、原告發(fā)生了重合,在同一訴訟中一個主體即是被告又是原告。而且,被告是因原告而生,追加的被告是因被告而生,被追加的被告在訴訟中原來被告的身份、地位、權利是并列的、相當?shù)模@就攪亂了原告、被告的身份。

 

從民事基本原理來看,被告申請追加被告違背了民事訴訟當事人自由處分原則或者說不告不理的基本原理。民法作為私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與人身關系的法律。因民事主體在民事法律關系中的平等性,法律充分體現(xiàn)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最大限度地滿足當事人處分個人權利的意愿,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社會道德,不侵犯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利益,就應當予以尊重。這就要求法院在民事訴訟活動中應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則。所謂不告不理是指在起訴受理階段,只有在原告請求或被告人反訴的情況下,法院方可受理案件,在審理過程中法院裁斷要受原告人或被告提出的訴求范圍的約束,原則上法院對訴求范圍以外的問題不予審理。

 

既然原告沒有起訴某一主體,是其行使處分權的表現(xiàn),被告作為不利后果的可能承擔者申請追加被告,代替原告再行明確被告,行使原告的訴權,顯然是違背原告的真實意思表示的。因為在民事訴訟中,在原告不愿意行使權利或者放棄權利的情況下,任何人都不能代替原告行使這些權利。

 

從平等觀念出發(fā),被告申請追加被告也是違背原、被告地位平等、權利對等的基本法治觀念的。原告起訴必須預繳訴訟費、被告反訴也必須預繳訴訟費,而被告申請追加被告,則是被告在沒有繳納任何費用的情況下,再行“起訴”了另一個被告,這與原告起訴時要求預繳訴訟費是不平等的,違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則。

 

司法實踐中,被告申請追加被告也是行不通的。在前面的案例中,即發(fā)生了這種尷尬。被告宏鑫公司申請追加交通公司為共同被告,但原告李某卻表示反對追加,表示如果追加,他馬上將被追加的交通公司撤去。原告認為被告譚某和宏鑫公司的財產足以應對賠償,被告宏鑫公司之所以申請追加外省的沒有任何證據的交通公司為被告,是為了擴大矛盾范圍,拉長訴訟時間,是其為達到低標的調解的訴訟策略,是在浪費法院的司法資源。

 

筆者認為,在目前法律不明確的情況下,法院完全可以采取變通的方式來解決“被告能否申請追加被告”問題。被告申請追加被告后,征求原告意見,如果原告表示愿意追加被告,則讓其出具書面的追加被告申請書,讓被告撤回申請;如果原告表示反對追加被告,則被告不得再申請追加被告。如果該案是必要共同訴訟,在法院建議原告追加被告的情況下,原告仍然不追加被告的,法院可以依職權追加被告;如果不是必要共同訴訟,法院不得依職權追加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