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010月,原告蔡某與被告仇某簽訂協(xié)議,約定被告為原告之子介紹對象,原告支付被告人民幣36000元,被告保證被介紹女子不離開,若離開則承擔一切損失。原告蔡某支付了被告36000元。后被告介紹了廣西的周姓女子,周某到原告家中(江蘇)幾天后無故失蹤,經(jīng)公安機關查實,周某系冒充她人姓名,借結婚騙取財物的行為。原告人財兩空,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返還36000元。被告仇某辯稱36000元之中21000元給予了周某作為彩禮,自己為介紹行為也花去9000元,沒有從中獲益,但被告沒有證據(jù)證明自己的觀點。

 

審理中,關于該案應如何適用法律,存在較大爭議,有以下四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蔡某與仇某是訂立的合同是居間合同,仇某是居間人,蔡某是委托人,仇某受蔡某委托替蔡某之子介紹婚姻,提供媒介服務。適用《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第二種觀點認為,有償婚姻介紹屬于合同行為,這當屬無爭議的事實。因為該種民事行為完全符合合同法中有關合同訂立和生效的條件。雙方非常清楚訂立合同的目的,也清楚合同的內(nèi)容,權利義務約定明確。但這種合同在目前的《合同法》中卻無法找到對應的位置,也即所謂的“無名合同”。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合同法分則或其他法律沒有明文規(guī)定的合同,適用合同法總則的規(guī)定,并可以參照合同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類似的規(guī)定。

 

第三種意見認為:仇某獲得利益沒有法律根據(jù)或者說喪失了法律根據(jù),屬不當?shù)美?,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沒有合法根據(jù),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第四種意見認為:該案既是合同之債,又是不當?shù)美畟?,屬于請求權競合,原告有選擇的權利。究竟如何適用法律,應基于當事人訴訟主張來確定,如果當事人主張合同之債,適用合同法關于無名合同的相關規(guī)定,如果當事人主張返還不當?shù)美?,就應適用民法通則關于不當?shù)美囊?guī)定。

 

筆者認為上述四種意見中,第四種意見是合理的。蔡某與仇某所簽訂的協(xié)議無名合同,蔡某請求判令被告返還人民幣36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該案應適用合同法的總則的相關規(guī)定,并可以參照合同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最類似的規(guī)定。

 

當事人訂立合同都是為了達成一定的目地,若一方違約導致合同目地不能實現(xiàn),合同另一方則有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guī)定要求解除合同。本案中周某失蹤,婚姻介紹行為的結婚目的不能實現(xiàn),仇某違反約定,蔡某有權要求解除合同。

 

比照合同法分則的規(guī)定,發(fā)現(xiàn)蔡某與仇某簽訂的婚姻介紹合同類似于居間合同的法律構造,同居間合同具有相同的基本法律特征,僅僅是合同的內(nèi)容不同?;橐鼋榻B合同的內(nèi)容是婚姻介紹行為,以婚姻介紹成功為目的,是身份行為;居間合同的內(nèi)容是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以提供機會、促成合同訂立為目的,是合同行為。

 

因此,婚姻介紹行為的法律適用只能參照居間合同的法律規(guī)定而不不能直接適用居間合同的法律規(guī)定?!逗贤ā返谒陌俣邨l的規(guī)定“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由此可見“介紹人”未促成“婚姻締結”,不應獲得報酬,仇某應返還介紹費用,至于在介紹活動中的必要支出則可以在介紹費用中扣除。

 

不當?shù)美侵?,沒有合法的根據(jù)或者喪失合法的根據(jù),一方取得利益,另一方受損,受損方的受損與一方取得利益有因果關系,則取得利益方的取得的利益是不當?shù)美?,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本案中仇某違反約定,婚姻介紹行為不成功,即蔡某給付介紹費用的目的不能達到,仇某則喪失了取得利益的根據(jù),其獲利缺乏正當性。仇某獲利,蔡某受損,蔡某的受損是因為仇某違約造成的,因而構成不當?shù)美?。此時若原告蔡某主張仇某返還不當?shù)美?,依?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仇某應當予以返還。

 

由于被告不能舉證證明36000元有給予周某作為彩禮的部分,亦不能證明自己在婚姻介紹活動中支出必要費用的具體數(shù)額,所以筆者認為,對于“21000元給予了周某作為彩禮”的辯稱意見應不予采納,至于婚姻介紹活動中支出必要費用是肯定發(fā)生的,在被告沒有書面證據(jù)的情況下,可以結合被告所敘述的路線以及活動,酌情予以認定,相應的扣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