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變更撫養權糾紛案件中存在問題并提出對策
作者:朱益倪 谷萍 發布時間:2011-08-24 瀏覽次數:1068
近年來,隨著人們婚姻家庭觀念的轉變,一部分人因一些生活瑣事或社會不良風氣的影響,草率離婚,之后又因子女撫養問題爭執不休。鹽城市亭湖區人民法院2008年受理變更撫養權糾紛案件8件,2009年受理11件,2010年受理21件,2011年至今已受理25件,針對此類案件逐年遞增現象,亭湖法院進行調研并提出相應對策。
該院在審理此類案件中,主要反映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引發糾紛的原因多樣化。有的是因為子女撫養方拒絕或者阻撓限制另一方探視子女,另一方一怒之下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撫養關系;有的是因為撫養子女的一方當事人再婚,對方擔心孩子受到虐待而提出變更撫養權;有的是因為雙方離異后,撫養方因下崗失業、重大疾病等原因導致經濟拮據無力撫養子女,遂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撫養關系;還有的因涉及子女就學、戶口遷移及擇校費用等,雙方協商不成,從而引發糾紛。
二是調解難度大。主要是因有些夫妻在離婚后雙方相互仇視,相互對立,甚至引發雙方兩個家族之間的矛盾和沖突。因積怨較深,矛盾難以調和,所以法院調解工作難度較大。
三是對未成年子女二次傷害較大。許多父母在離異或分居時缺乏審慎態度,僅考慮自己,沒有過多考慮孩子,草率離婚后,又因子女撫養問題再次發生爭執,甚至在法院審理期間當著孩子的面爭吵、謾罵、攻擊對方,直至大打出手。這無疑是對本已因父母離異而傷透了心的孩子的第二次心靈傷害。還有的父母,分手后就互相推諉撫養責任或者干脆雙方都甩手不管,讓孩子寄養在祖父母或是外祖父母家中,老人畢竟無法代替父母,無論是從精力、金錢、情感上都無法滿足孩子的需求。
四是法院執行難度大。變更撫養權糾紛案件并不涉及財產給付的內容,其標的是某種具體權力。如果原撫養方堅持拒絕交出孩子,則法院執行起來難度較大,無法操作。
處理好此類案件,不僅關系到社會家庭安定團結,更關系到未成年人能否健康成長,為確保能正確合法、合理地調處好這類糾紛,筆者提出如下建議:
一是要加強法制宣傳和教育力度。相關職能部門和群眾團體要通過各種方式廣泛宣傳法律知識,尤其是要加強對《婚姻法》等相關法律條文及立法本意的宣傳和教育,要經常性地開展有關子女撫養問題的專題教育活動,切實增強廣大群眾的法律意識,讓所有市民都了解到,父母既有撫養子女的權力和義務,同時也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和義務。
二是要堅持有利于子女成長的原則,正確處理好撫養權的歸屬問題。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群眾生活水平的提高,小孩讀書和生活的開支將越來越大,同時撫養方生活習慣的好壞,對小孩具有潛移默化的表率和導向作用,將直接影響子女能否健康成長和將來人生道路的選擇。所以人民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要綜合考察雙方的經濟環境和生活環境。對有一定識別能力的的中小學生,應充分了解并尊重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的意愿,在條件允許時,盡可能讓子女與其喜歡共同生活的一方當事人獲得撫養權。
三是要堅持調解原則。由于變更撫養糾紛涉及父母和子女三方的身份權利,實踐證明,適用調解方式結案更加有利于建立和維持家庭和諧關系,維護社會的團結。人民法院在案件調解過程中,通過對雙方當事人進行深入的法制教育、倫理道德和思想疏導,為他們分析變更撫養權的利弊,提供有利于兒女成長的調解方案,以合法、自愿的方式進行耐心細致的調解,以求雙方當事人取得共識,鈍化矛盾。通過調解,可以有效避免雙方當事人纏訟和“訟累”,也利于結案后當事人對法院裁決的自覺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