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拆遷安置補償中虛假離婚的特點原因、危害及對策
作者:蘇曉昕 發布時間:2011-08-24 瀏覽次數:672
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大量農村集體土地被征收,一些法律意識淡薄的群眾虛假離婚騙取拆遷安置補償款或者安置房的現象時有發生,且呈現增多趨勢。以儀征法院為例, 2010年訴前調結離婚案件24件,虛假離婚2件;2011年1-8月份訴前調結離婚案件56件,虛假離婚5件。經調查這7件虛假離婚都與農村拆遷安置有關。
一、此類案件呈現出以下特點
1、當事人選擇快捷的離婚程序。居住在拆遷區域的當事人得知拆遷信息后,夫妻雙方為獲得更多的補償款或安置房面積而“閃電離婚”,而訴前調解程序的高效、快捷則滿足其要求。
2、當事人對解除婚姻關系及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無爭議。當事人之間事先擬定好財產分割協議,子女撫養協議,且一律要求法院出具解除婚姻關系的調解書以達到盡快“分戶”的目的。
3、虛假離婚的識別有一定難度。前來虛假離婚的當事人一般聘有專門的委托代理人,更增加了此類案件識別的難度。
二、濫用訴前調解程序虛假離婚的原因
1、當事人的法律意識淡薄,視婚姻為兒戲。
2、出于追逐利益最大化的目的。由于是農村征地拆遷補償存在漏洞,拆遷戶見“分戶”比一般拆遷獲利更多,即可獲得更多的補償款或安置房面積,于是通過虛假離婚進行“分戶”,以達到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3、個別當事人有“第三者”。個別當事人對婚姻不忠誠,原來就有外遇,提出離婚害怕法院不支持,恰巧碰上拆遷的機遇,以“分戶”為借口哄騙對方,達到一箭雙雕的目的。
三、濫用訴前調解程序虛假離婚的危害
1、沖擊社會誠信,影響拆遷工作的正常開展。通過虛假離婚獲取不正當利益,對講誠信的拆遷戶產生沖擊,使守法者產生不公平感,進而產生新的矛盾糾紛,影響到拆遷工作的正常開展,威脅社會和諧穩定。
2、侵害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造成其資產流失。征收農村集體土地分為公共利益征地和商業征地,虛假離婚導致政府、國有企事業單位和私營企業在征地中支付大量的額外款項用于拆遷安置。
3、損害法律尊嚴,產生不良社會后果。有的當事人一方虛假離婚后,并未兌現獲得既得利益后復婚的承諾,而另外與他人結婚,讓另一方后悔不已,為此有可能來法院纏訴或者上訪。此外,虛假離婚一旦成真,會對未成年子女帶來心靈創傷,有的甚至走上違法犯罪道路。
四、對策和建議
1、完善農村拆遷安置補償政策。將以“戶頭”為單位的補償計量標準改為以 “人頭”為單位的補償計量標準,取消“戶頭”優惠,同時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相應地提高人均補償計量標準。司法機關可向拆遷地政府發出司法建議,建議不斷調整完善拆遷補償政策。
2、調整訴前調解工作考核標準。對現有訴前調解考核標準進行相應的調整,以法院整體調撤率取代訴前調解結案率作為主要的考核指標,申請訴前調解的離婚案件以調解和好與撤回申請作為重要考核指標。
3、建立法院與當地政府信息共享機制。鑒于目前農村集體土地征收頻繁,法院與征地拆遷區域的鄉鎮政府及村委會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及時掌握拆遷信息。位于拆遷區域的居民申請訴前調解離婚,法院應仔細審查核對,嚴格把關,積極聯系當地村委會認真核實當事人信息及真實訴求。
4、完善訴前調解程序。首先做好法律釋明工作,對申請訴前調解離婚案件,受理前書面形式明確告知雙方當事人虛假離婚的法律后果及訴訟風險,引導當事人誠信訴訟。其次完善調解書的制作,在調解書的條款中明確注明侵害國家、集體、他人利益的協議無效。
5、加大對虛假離婚的處罰力度。在訴訟中,對查明當事人夕是虛假離婚的,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的關于懲處妨礙司法行為的規定對其予以處罰;結案后,一方當事人來院申訴,對虛假離婚屬實的,立即啟動審判監督程序撤消原裁判文書(包括調解書)。同時,向當地拆遷安置部門發出司法建議,建議其對虛假離婚當事人不進行“分戶”安置補償或者追回當事人多得的款物。
6、建議修改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對當事人或者其他人具有妨礙司法行為的,立法上可借鑒國外立法,建立罰金制度。情節和后果嚴重的,構成妨礙司法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