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當代夫妻財產制的發展趨勢及原因
作者:陳懷余 郭潔 發布時間:2011-08-22 瀏覽次數:3067
夫妻財產制,又稱婚姻財產制,是指規定夫妻財產關系的法律制度,其內容包括各種夫妻財產制的設定、變更與廢止,夫妻婚前財產和婚后所得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家庭生活費用的負擔,夫妻債務的清償,婚姻終止時夫妻財產的清算和分割等問題。夫妻共同生活中,夫妻財產是婚姻家庭生活正常運轉的物質保障,實現和履行權利義務的物質基礎,維護社會交易安全的物質前提,因此,世界各國對夫妻財產制的立法都極為重視,成為其婚姻家庭法或親屬法的一個重要部分。我國的夫妻財產關系也從夫妻一體主義,上升為夫妻別體主義。而新中國成立至今,隨著社會和經濟的發展,夫妻財產立法經歷了從一般共同制到婚后所得共同制為主、約定財產制為輔的夫妻財產制,再發展到現行的以夫妻共同財產制、個人特有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為一體的立法過程,從而最大限度地體現了男女平等、個人財產所有權的公平以及對弱勢群體的保護原則。
1、中國夫妻財產制的歷史沿革
1.1 中國古代夫妻財產制
嚴格意義上的夫妻關系,是伴隨著一夫一妻制的確立而產生的,是人類歷史步入”文明”時代以后普遍存在于社會之中的男女兩性關系的特定形式。在我國古代是沒有獨立的夫妻財產制的,禮制和法律不以維護大家庭為宗旨之一,在夫妻關系上實行”男尊女卑”,”夫為妻綱”為基礎的夫妻一體主義,妻子的人格被丈夫所吸收,既無行為能力,又無財產能力,不能享有財產權。在宗法家族制度下,實行”同居共財”。由家族中的男性尊長掌握共有財產的支配權,無獨立的夫妻財產制可言。如《禮記.內則》曰:”子婦無私貨,無私蓄,無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與。”唐律規定:”祖父母、父母在,子孫不得別籍異財”。子婦不但沒有個人財產,連家庭財產也沒有,只有家庭財產。妻子兒女也是家庭財產的一部分。在中國法律近代化以前,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的禮與法是以家為本位而不是以個人為本位的,夫妻財產關系也不例外。它們在傳統的中華法系的法律規定和法律文化中影響是極為深遠的。
1.2 中國現代夫妻財產制
在我國現代關于夫妻財產制的立法主要從清未到民國時期。隨著清末開始的修律活動把以自由平等為價值的西方市民社會法律觀引入中國現代社會,新的法律以權利義務取代了過去的禁與罰,中國婦女也開始以權利享有者的姿態出現在中國的制定法中。在夫妻人身關系上太平天國在中國婚姻史上第一次廢除了封建婚姻制度,提出了男女平等,婚姻自由,把廣大婦女從吃人的封建禮教中解放出來。但由于幾千年封建禮教等多方面的影響,使得一些法律充滿了虛偽性,在現實的生活中所起的作用極其有限,夫妻人身關系依然不平等。在財產權上,”聯合財產由夫管理”夫對妻之原有財產有使用、收益權,妻僅保留原有財產的返還請求權。再如南京臨時政府時期,孫中山”天賦人權,男女并非懸殊,平等大公,心同此理”,并首次倡導參議院通過議案,賦予婦女的參政權,提高婦女的社會地位,推動了社會向前發展。南京國民政府時期,1930年民法親屬編始仿效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立法規定了夫妻財產制。其規定了法定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在當時的社會背景下出現約定財產制是進步,但統一財產制將物權轉變為債權是不合理的,使妻處于不利地位。可見當時的封建思想并未改變。民國時期在編制民法典時采用了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等原則,但在其判例的解釋中,也保留了大量封建性半封建性的傳統,繼續確認和維護封建性婚姻家庭制度。從清末的《大清民律草案》到民初的《民國民律草案》再到南京國民政府的《民國民法典》,中國的夫妻財產制度在吸收外來文化制度方面展現了一個越來越開放的姿態,但與此同時一種堅持傳達室統的執著態度也貫穿其中。隨著法制近代化過程的加深,夫妻財產制度也日漸完備,同時婦女的權利也得到了一步步的提升。但是夫妻財產制至《民國民法典》依舊采聯合財產制。
1.3 中國當代夫妻財產制
1.3.1 1950年《婚姻法》規定的夫妻財產制
婚姻制度與其他法律制度相比,除受到經濟條件及政治條件的決定外,更受到習慣、道德,宗教等社會規范的影響,受到社會倫理道德的限制,因婚姻而產生的夫妻財產關系也是如此。解放前中國共產黨就在革命根據地進行了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婚姻家庭制度改革和法制建設, 1950 年的《婚姻法》作為新中國成立后的第一部法律面對幾千年封建婚姻家庭制度的影響,在借鑒革命根據地立法經驗的基礎上,以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為原則頒布實施的,至于夫妻財產則處于次要。第十條規定,夫妻雙方對各自婚前財產和婚后所得財產共同行使所有權,對未成年子女的財產共同行使管理權,此種立法模式既有傳統上家庭為”同居共財”實體的歷史影響,也是當時商品經濟極不發達,生活普遍貧困,家庭財產關系相對簡單的寫照。1950 年《婚姻法》既體現男女權利平等和夫妻在家庭中地位之原則,又區別于封建法律否定妻方財產所有權及資本主義國家早期立法限制已婚婦女財產權的法律,它的實施對我國社會秩序的穩定,社會生產的發展,夫妻財產制的變革和發展有著重要作用。在1950年婚姻法之前,中國人雖然一般地形式上是夫妻共有全部家庭財產,但事實上,往往是夫方單獨所有和單獨處理 家庭財產,妻方無權過問或很少權利過問的現狀。第 l 0條的立法意圖在于打破封建家庭制度下夫妻間尊卑關系的模式,從而改變了這種現狀。這一制度,一方面對于摧毀”父權家族制度之下,妻為夫權所支配,在社會上、經濟上,均無獨立之地位”的傳統起了重大作用。但另一方面,如果對條文本身 進行仔細的分析后就會發現,由于立法比較籠統,沒有賦予夫妻個人約定財產制的一些原因,條文的規定與立法本意之間還存在一定的距離。1 9 5 0年《婚姻法》規定的財產制是以家庭為本位的,在夫妻財產關系上, 實行的是夫妻婚前財產和婚后所得財產一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共同財產制。
1.3.2 1980年《婚姻法》規定的夫妻財產制
1980年《婚姻法》可以說是一部承前啟后的《婚姻法》,其繼承性表現在仍以法定夫妻財產制為主,但改一般共同共有為婚后所得共同制,并開始允許夫妻之間就財產做出約定,夫妻雙方對于財產的權屬有了選擇的自由。”對于這一財產制,人們給予了充分的評價,認為它符合我國的國情,體現了男女平等和保護婦女合法權益原則;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11月3日頒布了《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該司法解釋使《婚姻法》在司法實踐中更具有可操作性。區分了婚前財產和婚后所得,確認不同的所有權,既反映我國婦女經濟地位已經顯著改善的實際,又有利于對公民個人財產權利的肯定與保護;嚴格界定了夫妻個人財產、夫妻共有財產和其他成員的個人財產,家庭成員共有財產,既克服了原《婚姻法》在文字表述上比較模糊的不足,又明確了家庭生活中各種不同性質財產的范圍及相應權利”。[1]這一時期的《婚姻法》與1950年的相比除了立足于社會利益的維護外,同時也有了尊重公民個人財產權利的規定以及允許公民在財產問題上有一定的意思自治權,開始關注個人利益。這個時期的婚姻法規定了約定財產制,并給予了其一定的地位和存在空間,但對約定的條件、效力、范圍、程序等等具體的操作過程則語焉不詳。使人難以運用于現實生活,條文形同虛設。1980年《婚姻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采取婚后所得制,是受到當時計劃經濟的影響,帶有強烈的均貧富色彩。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個人財富的增加,該司法解釋顯得過于寬廣,越來越不適應市場經濟社會的實際情況。
1.3.3 2001年《婚姻法》規定的夫妻財產制
隨著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的發展,個體經濟、私營企業發展很快,房屋、汽車、甚至企業都逐步進入家庭財產領域,隨著家庭可支配財產范圍的不斷擴大,相關的糾紛也日益增加,同時人們的個人權利意識也在日益加強。在這樣的背景下.對1980年婚姻法中的婚姻財產制進行修訂變得日益迫切。我國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就是本著”夫妻雙方的財產權利和財產義務平等原則”和”保護弱者利益原則”進一步完善了我國的夫妻財產制。現行的夫妻財產制在總體上是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相結合,在法定財產制中是共同財產制與個人特有財產制相結合。此次對夫妻財產制的調整,符合我國的立法習慣,同時充分考慮到了中國實行市場經濟以來,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日益增多帶來的夫妻財產數量的增長與范圍的擴大,以及男女平等法律原則推行多年后,夫妻個人主體意識、權利意識的覺醒與增強方面的因素。夫妻財產的約定效力優先于法定效力,充分保障了當事人私權自治的原則,反映了以人為本的立法價值取向,符合世界各國夫妻財產制法律制度的發展趨勢。而個人財產制有利于提高夫妻雙方各自創造財富的積極性,同時也排除了第三人與夫妻一方的交易顧慮,增強了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值得注意的一點是在我國婚姻家庭財產關系的立法上,雖然歷來都重視對弱者利益的維護,但只是注重照顧而非弱者的權利方面。而弱者往往是對家庭事務做出貢獻的人,與在外工作者付出同等的勞動,根據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在財產權利方面也理應有權要求對方補償。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設立也是基于此,它一方面結束了婚姻家庭關系中的侵權者一般無需承擔責任的歷史,另一方面用”賠償”取代”照顧”,明確了過錯發行為的非法性和應受制裁性,體現了私法公法化的傾向,也反映了社會文明與進步的程度。
2、中國夫妻財產制的發展趨勢
2.1 日趨重視財產的立法
2.1.1 婚姻財產立法的條文數量變多
婚姻家庭法包括身份法和財產法兩部分。如何平衡兩者的關系,往往受其本國對待婚姻和財產理念的影響。我國對待婚姻與財產關系上與西方國家有著截然不同的觀念:認為人身關系是主要的,而財產關系是從屬性的,立法的重點在于規范人身關系。然而就全局而言,財產關系的比重還是逐漸增加的。解放前夫妻財產制度在民法親屬編中所占比例日益增加:《大清民草》3%,《民國民草》7%,到《民國民法典》競達到3205,占了近三分之一。解放后三步《婚姻法》的立法重心也逐步向財產部分傾斜。”在現代市民社會中,身份關系漸趨弱化,財產關系日益增強,傳統親屬法的固有性能逐步消亡,基于此,現代婚姻家庭法在立法內容的重心本位上,己經或正在從親屬身份法向親屬財產法傾斜”[2]。如1950年的《婚姻法》關于夫妻財產的法條僅為一條,到2001年的《婚姻法》已有數條。從法條的由少到多,解釋越來越具體明確,我們可以看出,我國在夫妻財產方面已由委諸于個人選擇與道德調整,過渡到到今天法律調整為主。
2.1.2 從法定財產制到約定財產制
1950年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夫妻雙方對各自婚前財產和婚后所得財產共同行使所有權,對未成年子女的財產共同行使管理權。典型的法定財產制。1980年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這一規定表明其給予了約定財產制一定的地位和存在空間,但對約定的條件、效力、范圍、程序等等具體的操作過程則語焉不詳。這使得其約定財產制存在著極不完善之處。2001年的婚姻法體現了契約自由得到了重視,其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這一規定彌補了1980年婚姻法在約定財產制上只規定一句”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的籠統性和模糊性,從而使約定財產制度的具體操作具備了一定的規范性。
“雖然完全從法定財產制轉變到約定財產制很不現實,但對約定財產制多加重視則是當今社會不可逆轉的潮流,因為它所暗含的男女平等、意志自由、個人自治的價值取向是和現代精神相通的。而且,無論立法確立的法定財產制多么合理、完善、它仍舊難于滿足不同婚姻主體對夫妻財產關系的多元需求,并且,隨著社會觀念的變遷,一種在現時合理的法定財產制度難于保證將來仍符合婚姻主體的需要,因此,重視當事人自身的創造能力,尊重其在平等的基礎上約定符合自身的財產制度,就似乎是一個比較合理的解決之道。”[3]
2.2 日趨重視多元化的解決措施
在中國古代,在夫妻財產問題上奉行父權、夫權、家長權三位一體,妻在財產問題上依附于夫,配偶之間并無有關財產權利義務的觀念。因而夫妻財產解決措施由夫方主導,解決措施單一。在清末和建國之前,雖然規定了女方一定的財產權利,但大多沒有貫徹執行,仍由父方處于支配地位。隨著社會的不斷向前發展,夫妻財產關系日益呈現多元化、復雜化的趨勢,這種復雜化不僅表現為調整客體的多元化也表現為調整主體的多元化。為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更好地規范夫妻財產關系,減少糾紛,婚姻家庭法對夫妻財產制的規定采用了越來越多元化的方式。由1950年的一般共同制到1980年的以法定財產制為主,約定財產制為補充再到現行的以夫妻共同財產制、個人特有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為一體,體現了我國的夫妻財產制的規定越來越重視現實生活的差異性,符合我國國情。
2.3 日趨重視個人利益和保障第三者利益
“社會發展程度是以個體解放程度為主要指標的。個體財產權利是個人最重要也最脆弱的權利,保護個人財產權利是社會進步的重要標志”[4]。中國社會歷來輕視對個體權益,但從這建國后三部婚姻法我們可以看出中國對個體財產權益的保護正逐步完善。中國法定財產制到約定財產制逐步擴大了夫妻意思自治的范圍,這主要通過對婚前財產的處理方式體現出來。1950年的婚姻財產制規定了不論男女雙方的意愿如何,均不得對女方的婚前財產進行約定。1980年的《婚姻法》則取消了這一限制,從而擴大了雙方個人意思自治的范圍。另外,法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逐步縮小以及法定夫妻個人特有的財產范圍逐漸擴大也顯示出了對個人利益的重視。
現實生活中,夫妻共有財產不僅可能受到夫妻雙方之外的第三人的侵害,也會受到夫妻一方的侵害。同樣,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也可能受到夫妻一方或雙方的侵害,對此現代夫妻財產制以兼顧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為立法宗旨。我國現行婚姻法中就第三人對夫妻享有的債權規定了特別的保護措施。以我國現有的個體、私營經濟為例,這類家庭承擔著生產經營和生活消費的雙重職能,并在經營活動中經常發生借貸等法律行為,由此形成復雜的債務關系。對于因從事經營而產生的借貸和債務問題,沒有明確約定是個人債務并且所得收益用于家庭共同使用的,債權人可以提出由夫妻付連帶責任的請求。這樣不僅可防止債權人以夫妻共有財產為由,要求非經營一方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侵犯其個人財產權利。又防止夫妻間利用個人財產與共同財產界限不明而轉移資金以逃避債務,侵犯第三人的利益。
2.4 貫徹男女平等理念,夫妻財產關系趨于平等
當今世界大多數國家的夫妻財產制立法,都經歷了由夫妻不平等向夫妻平等轉化的過程。夫妻雙方的財產權利和財產義務平等原則是男女原則和體現。從古社會的妻子的人格被丈夫吸收,到解放前中國共產黨就在革命根據地進行了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婚姻家庭制度改革和法制建設, 再到中國成立后, 更以憲法的形式確立了夫妻平等的原則, 夫妻不平等的制度被徹底廢除。現代夫妻財產制立法追求夫妻平等的這種發展趨勢,主要表現在以下三方面:(1)將”夫妻平等”明確規定于夫妻關系法中。(2)具體制度設計。我國在設計本國的夫妻財產制度時、尤其是在選擇法定財產制時,首先考慮的是所制定的夫妻財產制是否有利于實現夫妻平等;(3)修改立法用語。很多國家都修改了以往單就夫或妻進行規范的立法方式,以”夫妻一方”或”一方配偶”這樣中性的立法用語取代了”夫”或”妻”那樣有特指對象的立法用語。
3、影響中國夫妻財產制的原因
任何事物都有其自身發展規律,夫妻財產制也不例外。”任何時代、任何國家或地區的夫妻財產制,都不是立法者隨心所欲地任意規定的,它是特定的社會制度、社會經濟條件和婦女地位在夫妻財產關系上的集中反映,同時,還受著諸如立法傳統、風俗習慣和其他思想、文化因素的影響”。[5]
3.1 生產力發展水平與夫妻財產制的關系密切相關
有什么樣的社會生產力水平就有什么樣的夫妻財產關系與之相適應。在古社會,生產力水平不發達,男女婚后的財產關系融合在大家庭的財產關系中,因而也不存在夫妻財產制產生的基礎,整個社會只能實行以家庭為本位的夫妻一體主義。隨著社會生產力水平的提高,夫妻財產制度也從無到有并經歷了一個不斷發展變化的過程。新中國成立后,由于長期戰亂對經濟的破壞,生產力水平需要恢復和提高,社會財富需要積累。所以1950年《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對于家庭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和處理權。”即采用婚前婚后財產都歸夫妻共有的財產制形式,稱為一般共同制。這是由于生產力欠發達,個人財產有限,必須將雙方的財產加以共同管理使用才能維持家庭,人們也難以萌發保護個人財產的欲望。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市場經濟取代計劃經濟,生產力發展水平發展到一定程度,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斷提高,婚姻家庭財產構成由原來的家庭必需品,擴大到股票、債券、彩票和外幣等財產形式,另外個體工商戶、承包經營戶和私營企業主對生產資科和經營用資金的擁有以及某些家庭里對文物、古玩、名人字畫、珍品郵票和文房四寶等私人收藏品的享有,使得我國家庭財產狀況呈現出多樣化復雜化的趨勢,使婚姻雙方當事人在管理、處分財產時有更大的靈活性。當夫妻雙方都有足夠的財產來維持自己的生活時,分別財產制有了存在的基礎,法律對國家、集體、個人的利益置于了同意保護地位。在2001年的《婚姻法》修訂中,個人特有財產制受到重視。但由于我國現在仍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與西方發達國家相比,生產力還有待于進一步提高,夫妻財產制也有待于進一步完善。法律不應超越社會實踐,所以我們應保持清醒的頭腦,令我們的夫妻財產制隨著生產力水平的不斷提高而自然地向前發展進步。
3.2 夫妻人身關系也影響著夫妻財產關系
婚姻的社會性因素是活躍的,隨著社會的變化而不斷發生變化,因此,社會性因素也就成為婚姻關系中的決定性的因素,在婚姻關系的研究中無疑主要的應當研究其社會性的因素。中國傳統社會觀念上提倡集體利益至上,主張家庭的統一性,個人權利觀念淡薄.重身份關系的調整,輕視財產關系。”個人被束縛在家族的身份網絡之中,沒有獨立的意志,沒有自己的財產,甚至不能自由支配自己的身體”。[6]沒有實質的夫妻財產制度,一切財產歸于家長一人之手。中國進入半殖民半封建社會后,隨著西方列強的侵略和西方文化思想的傳入,以及小農經濟的瓦解,在國內民主革命運動的沖擊下,廣大婦女參與社會生產活動中,中國婦女的家庭地位開始逐步上升。與此相適應,夫妻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也發生了很大的變化。而在解放前中國共產黨就在革命根據地進行了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婚姻家庭制度改革和法制建設。女方在夫妻財產發面也享有權利的思想開始進入到人們的思維層面。1950年的《婚姻法》作為 新中國的第一部法律,吸納了特定歷史條件下的政治性因素。新生的人民政權面對幾千年封建婚姻家庭制度的影響,在財產問題上重物質輕利益的思想、視個人利益為個人主義的思想等一直受到追捧。在這樣的思想指導下,國家制定的夫妻財產方面的法律體現了平均主義,大家主義的社會觀念狀況,個體利益很難有立足之地。仍適用了夫妻一體主義。加之,”科學社會主義理論以及建立社會主義制度的宗旨與公平觀念、社會公共利益觀念有著天然地聯系。因此社會主義法律重視社會公共利益保障也具有必然性”。[7] 隨著社會的發展,再強調身份關系的同時,更應該注重財產關系,注重保護夫妻的財產權,注重保護私有財產。因為在新形式下,夫妻對財產權的行使會直接影響到婚姻家庭的和睦和社會的穩定,所以立法者應當完善夫妻財產關系的立法,使其更適應社會發展的需求,更加具有操作性,以便更好地服務于人民、服務于社會。
3.3 外來文化的影響
從世界夫妻財產制發展趨勢來看外來文化的影響。就世界范圍來看,當代夫妻財產制立法的發展趨勢是,分別財產制走向增加夫妻共享權,共同財產制引進分別財產制的因素。婚姻家庭關系中的夫妻財產制立法屬于一國固有法的范疇。而在國家的相互交往過程中增進了趨同性。就分別財產制和共同財產制單獨來說,其各有利弊。分別財產制強調了夫妻享有人格獨立,平等,自由公平等權利,在一定程度上能夠促進夫妻勤勞儉樸,但卻忽視了夫妻本為一個婚姻共同體的實質,對于夫妻感情的加深,夫妻通力協作,共同創造家庭幸福產生不利的影響。分別財產制對于社會道德來說,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道德淪喪,避免道德欺詐。而共同財產制,雖然注重了夫妻婚姻共同體的性質,但卻忽視了夫妻有各自的人格自由,忽視了夫妻在一定程度上存有利益獨立(如離婚或分居)的一面現實。也不利于夫妻之間勤勞儉樸美德的發揚。未來夫妻財產制應該是分別財產制與共同財產制共存,即夫妻雙方對家庭財產的一部分享有共有權,另一部分則是專有的權利。這符合當今世界婚姻家庭法促進夫妻平等,維護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保護第三人利益和交易安全的立法原則和目的。”以分別財產制為基本形態的國家,兼采共同財產制的原理,而以共同財產制的國家,亦帶有分別財產制的色彩,目前已無法斷定哪個國家的夫妻財產制為純粹的分別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而兼有分別財產制與共同財產制雙重性格已成為今日世界各國夫妻財產制的共同特征。可以相信,兼采分別財產制與共同財產制的合理因素,將成為越來越多國家夫妻財產制的改革方向。”[8]我國在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和中西方多方領域合作交流開展的背景下,必會不可避免的吸收西方社會的文化和意識形態。夫妻財產制立法應該選擇性地吸收西方法律文化中的有益成份,但無論如何,中華民族傳統文化與價值觀仍將是中國文化的基石,傳統婚姻家庭價值觀仍是國人受影響最深最直接的東西。我國的夫妻財產制必須體現其獨特的民族性和地域性。
與許多國家有著共性的基礎。我國自近代以來及繼受了大陸法系的立法傳統,不僅在立法形式上與大陸法系國家相同,即有關夫妻財產的立法規定在一部統一的民法典中,而且有關夫妻財產關系的內容也參照了大陸法系國家,1930年國民黨民法”親屬編”正顯示出了這種影響。新中國成立后,婚姻家庭法受前蘇聯影響很大,”但是,從舊俄時期到原蘇聯,親屬立法的編制方法,夫妻財產制的某些內容,從淵源上看也是出自大陸法系的”[9],即也受到羅馬法一定程度的影響。而大陸法系中對我國影響最大是德國法系,”從德國法繼受而來的這套概念、原則、制度和理論體系,已經融入中國社會之中,成為中國立法、司法、教學和研究的理論基礎,成為中國法律傳統和法律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10]相同的法源,再加上彼此之間在發展過程中的相互借鑒和吸納,使大陸法系和我國盡管在夫妻財產制上的規定不同,但在規范夫妻財產制的發生根據上不外乎采用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兩種形式,在確定夫妻財產制的內容上,也始終圍繞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進行。而目前我國夫妻財產關系發面的立法還有一些不足,大陸法系對夫妻財產立法的明晰化、體系化的做法可以是我國夫妻財產制立法完善的參照方向。英美法系國家針對特定調整對象而制定專門規范的做法也值得我們借鑒,可以將最高法院的對夫妻財產關系的一些司法解釋上升為法律,提高其效力。
3.4 家庭職能的逐漸多元化
家庭職能是指家庭在人類生活和社會發展發面所起的作用。社會形態不同,社會生產力水平不同,家庭所擔負的職能也會有一些差異。在但一般認為不同的社會形態下,有一些基本的家庭職能,即進行人口再生產的職能、組織生產消費的職能、撫養職能和教育職能等。家庭職能的變更會影響到夫妻財產關系的立法。古代的生產力水平較低,家庭的職能是較全面的,特別是進行人口再生產的職能、組織生產的職能及扶養的職能,封建社會各國的夫妻財產制多為共同制,夫妻財產多為統一管理和消費,因為只有這樣,才能把有限的財產盡量用于家庭以承擔其各項職能,維持家庭成員的生活、生產的需要和繁衍后代的需要。而目前我國的生產力水平較以前有了極大的提高,但總體上還較不發達,社會保障制度建立較晚,保障范圍較小,家庭撫養職能仍是一項核心的職能,因而,為了有效保障這一職能履行,我國仍以共同財產制為法定財產制。雖然目前我國生產力水平還不發達,但較之前還是有了迅猛提高,現代家庭除了具有家庭扶養這一傳統職能外還包含了經濟職能和社會職能。這三大職能呈相互作用、相互影響的關系。我國目前的夫妻財產制順應了家庭職能的變化,以妻共同財產制、個人特有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為一體。
3.5 女性身份地位的提高
對女性地位的認識對夫妻財產制產生的影響貫穿于夫妻財產制演變的歷史全程。在我國古代禮法規定”夫為妻綱 ,夫妻關系是尊卑關系,主從關系,妻無獨立的法律地位,其人格被夫吸收,無獨立的行為能力,也無獨立的財產權。妻的陪嫁妝奩或受贈財物,均由夫家家長支配。而新中國建立以來,國家一直對女性走出家門,參與社會勞動持積極的鼓勵政策。特別是改革開放,市場經濟確立以后,更多女性有了個人主體,個人權利的覺醒和增強,婦女的社會地位和社會作用都有很大的提高。女性能更加廣泛地參與社會實踐活動,完全取得了自主的經濟地位,獨立意識空前提高。但我們仍不得不承認女性與男性諸如在就業機會,經濟收入上,還是處于不平等地位。其在經濟上的弱勢地位短期內難以得到改善:”同時,在家庭里,女性還承擔著生育的職責、料理家務的職責,這對社會、對男性是有利的,但卻不利于女性職業的發展、經濟地位的提高,而在短期內社會又不可能把其從家務勞動中解放出來,因而必須在立法上給予特殊的保護。”[11]正是這種特殊保護,才能使我國男女真正的走向現實平等。現代婚姻家庭法基于男女平等的基本理念.明確規定婚姻家庭成員不論性別男女,都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夫妻是家庭最核心的成員,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并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護。而且,現代民法進入了一個”根據社會的經濟地位及職業的差異把握更加具體的人,對弱者加以保護的時代” 屬于身份法范疇的婚姻家庭法,一貫以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為己任,在當代社會尤其注意保護家庭成員中的弱者。我國現行的婚后所得共同制是男女平等的保障而約定財產制則賦予婦女更大的選擇自由。
4 對我國現行夫妻財產制的一些建議
4.1 我國現行夫妻財產制的不足
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隨著社會的發展,為適應調整夫妻財產關系新情況的需要,我國于2003年12月26日頒布、2004年4月1日施行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這標志著我國夫妻財產制的新發展,是我國夫妻財產制立法上的一大進步。然而由于法律自身的滯后性和調整對象的廣泛性等原因,我國現行的夫妻財產制仍然有某些不足,有待于今后進一步的補充、修改和完善。我國現行夫妻財產制的不足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夫妻財產制的整體結構不全;二是法定財產制還存在不足;三是約定財產制也存在缺陷。
一、夫妻財產制的整體結構不全
我國夫妻財產制的整體結構不全,主要是指卻反關于夫妻財產關系的總的原則性的規定。
二、法定財產制還存在不足
我國法定財產制的不足,主要是在結構上不完整和某些內容不完善。
1.未設定非常法定財產制。
2.缺乏夫妻財產權利及相應責任的規定。
3.卻反夫妻在婚姻期間按對共同財產分割和債務清償的原則及方法的規定。
4.卻反婚前財產補償制度。
5.對”知識產權的收益”的規定不夠公平合理。
6.缺乏對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歸屬個人所有的價值限制。
7.卻反對夫妻個人財產在婚后所得孳息之歸屬的規定。
8.日常家事代理權的規定存在不足。
9.缺乏夫妻特殊共同財產分割的指導原則。
三、約定財產制存有的缺陷
1.夫妻約定財產關系的內容規定存在漏洞。對夫妻財產的管理、適用、收益和處分權、家庭生活費用的負擔及債務清償責任等可否進行約定卻未作規定,存在立法疏漏。
2.對夫妻約定財產關系的時間、變更和終止等未作規定。
4.2 補充、修改完善我國夫妻財產制的建議
一、完善我國夫妻財產制的整體結構
為便于規范夫妻關系,應完善夫妻財產制的整體結構,將”夫妻關”設為專章,將”夫妻財產關系”列為其中的專節,然后,在約定財產制和法定財產制之前,增設通則性”夫妻財產關系的一般規定”。
二、完善法定財產制的結構和內容
1.完善法定財產制的結構,增設非常夫妻財產制。
2.增補夫妻財產的權利和相應的財產責任、夫妻財產關系終止的原因及后果。
3.增補夫妻特殊共同財產分割的特殊原則。
4.建立夫妻婚前個人財產適當補償制度。
5.增補婚姻期間夫妻一方所得知識產權的收益之期待經濟利益的歸屬。
6.增補夫妻一方個人使用的生活用品歸屬個人所有的價值限制。
7.增補規定夫妻個人財產婚姻期間所得孳息的歸屬。
三、完善約定財產制的內容
1.增補約定的時間和具體內容
2.補充夫妻約定財產關系的變更和終止的公示方式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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